客观处罚条件主要是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一个特殊的立法现象,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三阶层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中有存在的空间。设置客观处罚条件这个阶层,可以将其视为犯罪成立的客观构成要件或者独立条件,也可以将其视为刑罚权发动的条件。
近十几年以来,随着德日刑法教义学(刑法解释学)的不断引入,德日刑法的犯罪论体系对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的一些弊端日益被发现和挖掘,我国刑法解释学的研究也越来越精致。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学者强烈主张我国应该按照德日犯罪阶层体系的思维来重新构建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例如,陈兴良教授提出了“罪体(含违法阻却事由)—罪责(含责任阻却事由)—罪量(修辞法益侵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11274789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应以违法和有责(责任)为两根支柱来构建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并提出了“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含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构成要件(含责任阻却事由)”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11274790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原理》《刑法学》(第四版)两本教科书中,更是直截了当地提出了违法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构成要件(含责任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责任阻却事由)双阶层的犯罪成立理论。11274791周光权教授提出了“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排除要件(含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11274792由于客观处罚条件犹如德日刑法中犯罪成立理论体系的一个“小尾巴”,在借鉴、移植德日犯罪论体系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地处理好德日刑法中所存在的客观处罚条件,就成为我国刑法学者研究的课题,也开始引起我国刑法学者的关注。为此,我国学者还与日本学者共同研究了客观处罚条件。11274793那么,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是否也存在类似的立法现象?在我国平面式四要件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中,应该如何认识和评价这种特殊的立法现象,客观处罚条件的立法模式对我国的刑法理论研究到底有哪些启示呢?这是本章客观处罚条件启示论要研究的课题。
在本章中,笔者先介绍我国刑法学者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态度,然后结合我国的刑法立法,对这种类似的立法规定进行评析。
吴情树: 1976年生,福建安溪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现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福建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专委委员,泉州市律师协会刑专委副主任。 曾在《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在《南方周末》《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法学随笔50余篇。独著《法律的断章》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曾主持和参与校级、省级研究课题五项,参与多部刑法学教材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