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瞿同祖的视角不同,本书强调清代法律在变迁中逐步减少基于族群和等级的不平等,即法律的常规化。学界强调清代以满洲为核心的旗人一直享有司法特权,但本书证明旗人司法特权的核心——犯罪免发遣——是清廷放弃满洲原有刑罚体制以适应汉人五刑制度的结果。自康熙朝起,清廷不断限制旗人换刑特权,并且针对旗人内部不同等级进行不同的限制,其结果是旗人内部基于等级的不平等远远超过旗、民之间的不平等。雍正以来清廷针对扣取兵丁钱粮向旗人放贷的立法表明,法律中的民事原则胜过针对旗人的特殊规定。清代中期以后法律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等级而非族群方面。清廷限制旗人司法特权反映了清代社会的变化。当旗人司法特权无法阻止旗人犯罪或是与儒家思想相冲突时,清廷会将特权置于次要位置,对其进行更改以适应社会需要。
清代法律中基于等级的不平等在某些方面也逐步弱化。法律在减少基于族群的不平等的过程中,皇族司法特权也一样减少,而且减少的缘由同普通旗人有相同之处(如犯罪增多),这彰显了清代法律减少族群差别时的去等级化趋势。“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的演化和清廷对皇族犯奸案件的审判表明,清廷将近似的性道德和法律责任施加到贵族官僚、平民和贱民三个完全不同的社会等级。道光以后,闲散宗室之妻同平民和贱民妇女一样,犯奸后在拟律定罪以及执行刑罚上并不展示出明显的等级差别。在不涉及犯罪的民事案件审判中,清代法律更是展示了平等的一面。至少刑部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关注重点并非涉案者的族群或等级身份而是案件本身的曲直。
清代法律常规化并不意味着法律的近代化。近代化的法律会减少甚至消灭儒家关于亲属和等级的特殊规定,
尽管缺少近代因素,但清代法律的变化表明,清代统治者能够依据社会环境做出相应的调适。张世明指出,学界对清代司法制度依然抱着一种静态的范式,一般认为经过清前期的演变之后,到乾隆时期已经成熟。而实际上,从乾隆时期到清末修律之前,清代司法制度依然代代有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