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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归属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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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版权贸易或版权纠纷中,确定谁是版权人,都有头等重要的意义。不过,“版权人”又未必都是版权一经产生即归其所有的人。版权人中有相当多一部分,是经他人转让版权所有权而获得的。还有一些人有权行使他人版权的全部或部分项目,这虽然一般被称为版权许可证贸易或版权的许可,但实质上也不过是版权之利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的暂时转移。而且,大多数第一个获得版权之人(可称为原始版权人)都不能自己靠利用版权获得收入,而要把版权(或版权的利用权)转让给他人之后,方能获得收入。作为一种经济权利,版权人获得版权不是目的,经过转让得到收益才是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了解和研究版权的转让,比了解和研究它的获得及归属(指原始归属)更加重要。

首先,我们应当介绍精神权利的归属,并把它排除在贸易性转让之外。当然,精神权利的转移则是可能发生,因此不应被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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