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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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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伯尔尼公约缔结后的半个多世纪里,美国及一批“泛美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一直没有参加到东半球这边的版权国际保护中来。为了使版权国际保护的范围更广一些,或者说,为了在伯尔尼公约与泛美版权公约之间寻求某种平衡,195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在日内瓦缔结了《世界版权公约》。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也有人将其译为“万国著作权公约”。这个公约在1971年于巴黎修订过一次。到1997年1月有95个国家参加,其中绝大部分已批准了公约的巴黎文本。我国是1992年参加这个公约的。

在两个主要的版权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的保护水平较高,它所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已经大体覆盖了世界版权公约的实体条文。所以,我们在主要了解伯尔尼公约的同时,只需对世界版权公约中不同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有所了解,也就够了。至于世界版权公约中与伯尔尼公约大致相同的规定,诸如国民待遇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等等,就没有必要复述了。

世界版权公约中特有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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