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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不构成侵犯版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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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即“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以及在我国,都是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像专利权、商标权那样需要行政批准后方产生。正因为如此,版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所及,不像专利权那样有个“权项请求”划定了范围,也不像商标权那样至少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可参照,也有个可见的范围。于是,版权领域的“侵权”与否,就经常像与“鬼”打交道那样捉摸不定。除了明显的逐字抄袭之外,认定侵权往往并非易事。同时,否定侵权也往往更困难。在这里,我们的案例,准备从“更困难”的这一面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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