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建立版权保护制度时间较长的国家,人们的版权意识较强。所以,十分明显的或几乎无须作技术鉴定便可确认的侵权,是不常见的。因为视版权法为一纸空文、肆无忌惮地去抄袭、复制他人作品的人,毕竟占极少数。这样,司法机关一般遇到的侵犯版权的纠纷,往往都是处于似侵权又似不侵权的“模糊地带”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确认侵权确实要费一番工夫。我们将在下文中见到的几例国外案例,多数属于这一类。
而在刚刚建立起版权保护制度的我国,多数人的版权意识还很弱。“天下文章一大抄”,多年被认为是搞“创作”的方式之一,并不被看作是侵权。所以,作为侵权表现,改头换面的抄袭固然有;毫无改换、毫不避讳的全文抄袭,甚至全章、全篇乃至全书抄袭,也并不罕见。
至于仅以复制方式从事的侵权,也往往是从标题复制到最后的句号。侵权人并不担心被人抓住证据。其中一些侵权人是因为不知法。当然也有一些侵权人是明知其行为违法,但更明白我国保护版权初级阶段的不足(例如人际关系对法律实施的消极影响等等),于是无视著作权法的存在。
应当相信,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在我国,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减少,处于“模糊地带”的侵权案例将会增多。到那时,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动脑筋去确认侵权(而不再是面对已确认的侵权,需要考虑如何排除人际关系的干扰)的机会也将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