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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的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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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编内容之所以并非本书的“附录”而构成与其他三编并列的一编,之所以在修订版中不仅保留下来,而且进行了扩充,原因有三:

第一,它不是简单的英汉(或西汉)版权术语释义。在我认为需要给明确的汉语相应译法的这400余个名词术语中,进行了“释义”的占三分之二。其中有的释义已超出了“简要”的范围。例如,对“抵免”(Credit)、对“最高提成费”(Maximum Royalties)等的释义。在释义中表达了作者的学术见解,同仁们可以对个别见解持不同看法,它们毕竟是“一家之言”。但这种“汉译”及“释义”,绝不是目前“抄、编辞典”“用辞典编辞典”的不正之风中出现的西文汉译汇集可以同日而语的。

第二,我之所以认为其中许多名词术语必须明确译出并加讲解,是因为在我长期的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发现我国有些法规或法规性质的行政文件以及有些权威性著述,乃至有些报刊的报道,在并未真正弄懂一些重要外文术语的情况下,就把外文“移植”过来了。其中有些汉译文完全把原意弄拧了,或至少是误解了。而这类词汇又非常重要,是不应误解的。例如,“Audiovisual Works”,在不少法规、文件中称之为“录音与录像”。但该术语在大多数国家及联合国的有关公约中,实指电影一类的“视听作品”。再如“Equitable Right”,有的版权著述居然译为“股票权”,真是风马牛不相及了!这一类是必须加以澄清和纠正的。

第三,不少读者希望在他们阅读或从事外文资料研究时,一旦遇到无处查找的疑难词汇,可以较容易地在这本书内找到。这就需要把有关疑难词汇的释义相对集中地放在一处。例如,“Manufacturing Clause”(印制条款)已经成为历史。在阅读外文资料的读者中,80年代后期进入版权领域的人,在现有中、外法条及国际条约中,均难找到它是什么意思。而诸如Quasi-Copyright(准版权),则又是随1996年3月之后个别地区性条约生效而出现的新术语,也难查找它们是什么意思。把这些名词术语收入并加讲解,对广大涉足版权的读者是有益的,也是一些读者口头或书面来信中希望我做的。我总要尽我所能不使认真的读者们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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