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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文中译及简要释义
在线阅读 ”;在一些国家的半导体芯片法中,它指“ ”。

Copyrightability 可享有版权性 在大多数国家,它指独创性(原创性);在有些国家,除此之外,它还包括已登记或已固定等等。

Country of Origin 来源国 在版权领域,它主要指作品的首次出版国。除此之外的含义,在伯尔尼公约第5条中有详细规定。

CPR—Canadian Patent Report 加拿大专利判例集 这种判例集中实际也经常登载版权、商标权的判例。

CPU—Central Processing Unit 中心处理机

Created 创作的 如果作品是创作的,即说明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享有版权。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3条即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应是创作的,亦即非复制的。由于199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表的该法的英译本没有将“创作的”一词译出,曾使一些外国人对我国作品的可享有版权性发生重大误解。

Credit 抵免 这是《避免对版税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以及许多国家间双边税收条约使用的一种减免税收方式。它是与“豁免”(Exemption)方式相对而言的。在版权领域的税收公约中,提出了豁免与抵免两种方式供成员国选择。其中,税收豁免又分三种方式:(1)普通豁免;(2)累进豁免;(3)保留应纳所得豁免。税收抵免也分三种方式:(1)普通抵免;(2)全抵免;(3)相应抵免。此外,该公约还提供了“饶让抵免”方式。现有的该公约译本,将抵免译为“扣除”,“饶让抵免”译为“免税扣除”,均不是国际税法中应当采用的术语。

Critical Date 关键日 关键日在版权领域,依据情况不同而有不同含义。例如,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要求外国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方享有版权。在这里,“首次出版日”就成为这些作品的关键日。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版权产生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因此,“完成之日”即成为关键日。

Cross Medium Adaptation(剧种)移植 剧种移植应视为一种改编活动,应受版权人控制。

Crown Copyright 皇家版权 也可译为“国家版权”或“政府版权”,是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版权法用语。

Crown Use 皇家使用 也可译为“国家使用”,即某些英联邦国家对版权的“征用”。

Current Event 时事 根据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可将纯时事报道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中即有类似规定。

Custom Software 用户软件 也译为“专用软件”。在许多发达国家,它除了受版权法保护之外,还受商业秘密法保护。

Customized Software 定作软件

Data 数据 在某些国家的版权法中,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本身也是一种受保护客体。

Database 数据库

Database Bureaux 数据库服务公司 详见Computer Bureaux词条。

DBS—Direct Broadcast Satellite 直接广播卫星

Defamation 诽谤 有些国家的版权法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但诽谤法与其他法则保护精神权利。

Degree 亲等 有些国家版权法明文规定:只有三等亲之内亲属有权继承版权;三等亲之内如果无人,则版权归国家所有,或进入公有领域。

Delivery-up(of Copy)交送(样书) 有些国家作为一种制度,要求新出版的书均须向国家主管部门或指定图书馆交送样书,否则,即丧失版权,或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自己为版权人。

Deposit(of Copy)交存(样书)

Deposit of Security 交存诉讼保证金

Derivative Works 演绎作品 经翻译、改编等而产生的作品,均系演绎作品。

Design 外观设计 这种设计可能是平面的,也可能是立体的。伯尔尼公约第2条中的Designs and Models,目前大都译为“设计与模型”。它们实际上指的是“平面的与立体的设计”。这几个词只在西班牙文本中含义比较明确。

Detention 非法保留他人财产 它与上文提到的Convertion有近似之处,不过它仅指暂时保留,Convertion则指长期占有。Detention也另有下列几种含义:(1)在诉讼中,指因他人非法保留自己的财产而引起的诉讼;(2)在司法救济中,指对侵权物的暂时扣押;(3)在刑法中,指拘留。

Diffusion 传播 在版权法中,它一般指的是有线广播。

Direct Communication 直接传播 在版权领域,它指表演、展览等使作品直接与观众见面的传播方式。与它相对的是“间接传播”,即Indirect Communication,它是指出版、录制等,将作品改换载体后再使公众得到的传播方式。

Direct Infringement 直接侵权 与其相对的是:“间接侵权”,即Indirect Infringement;“共同侵权”,即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二次侵权”,即Secondary Infringement;“授权侵权”,即Authorized Infringement或Vicarious Infringement。

Directory 姓名地址簿 它是否应享有版权,不同国家有不同回答;甚至在同一个国家,也可能有不同答案。这是版权领域目前还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Display 展示 有的国家把它与“表演”等同,展示权与表演权同属一种权利;另有些国家则把二者分开,分别属于两项权利。

Distribution 发行 在版权法中,它除了指作品复制本的发行外,还可能指广播节目的传播。在不承认“权利穷竭”原则的国家,发行权中包含出售权和出租权;在承认该原则的国家,发行权中一般不包含出租权。在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发展,这一术语还在继续扩充着新的含义。

Divalgation 发表 作者精神权利中的“发表权”,在版权法中经常表述为“the Right of Divalgation”(如西班牙1986年版权法)。它指的是作者对于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世的决定权。也有些国家的版权法把发表权表述为:“the Right to Make(a Work)Public”。

Domicile(有户籍)住所 它与Residence(可指暂时的,也可指长期的居所)有差别。这二者是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国民待遇的条件。

Downtime 故障(发生到排除的)时间 在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中,有时要按软件运行时间收费。在这种情况下应排除故障时间,否则对被许可人将不公平。

DPA—Data Protection Act 数据保护法

Drawing 绘画 也有人译为“素描”。这是指不着颜料的线条画。与之相对的是Painting,指油画、水彩画一类着色画。

Droit 权利 法文,它与英文的Right,德文的Recht含义相同。

Droit de Divulgation 发表权 法文,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Right of Making Public。

Droit de L’oeuvre 保护(作品)完整性权 法文,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Right of Integraty。

Droit de Paternite 确认(作者)身份权 法文,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Right of Paternity。

Droit de Retraction 收回权 法文,即作品发表后,因观点改变或其他原因而从传播领域将作品收回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Right of Retraction。

Droit de Suite 追续权 法文,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Right of Pursuit。注意不要把这个词误读为“延续”权。

Droit Voisins 邻接权 法文,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Neighbouring Rights。

Dumb show 哑剧 它与Pantomimic Work含义相近。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明文指出哑剧享有版权保护。

Duration of Copyright 版权保护期

Duration of Failure 故障持续期 计算机软件合同用语,它与Downtime含义相近。

EBU—European Broadcast Union 欧洲广播联盟 这是一个以西欧、北欧国家为成员的地区性保护广播组织权的国际组织。

Economic Rights 经济权利 在版权法中,它是与作者精神权利相对的权利,也有的国家称之为“物质权利”(即“Material Rights”)。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称之为“财产权”(即“Property Rights”)。

Educational Use 教学使用 教学使用如果作为“合理使用”的一项内容,一般仅包括对复制权的使用。在有些国家还包括对有线广播的广播权的使用。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在第22条第(6)款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Effluxion of Time(许可证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EIPR—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欧洲知识产权杂志》 这是一份由英国牛津ES C/S and M公司出版的月刊,有较大影响。该杂志1996年后迁址伦敦。

Electronic Data Processing Rights 数据的电子处理权 这属于新技术发展而产生的现代版权项目之一。它指的是将文字或图画、图表作品数据化后,储入计算机的权利,以及借助计算机对原作进行复制(重视)、翻译或改编的权利。

Employee Authors 雇员作者 也可称为“雇佣作者”,即Employed Authors,或“工资作者”,即Salaried Authors。

End-User 最终使用人 对一般作品来讲,版权人的专有权不应延及最终使用人,而是在销售中一次用尽,即“权利穷竭”原则。但有些国家的版权法,不实施这条原则。在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中,经常出现对“最终使用人”的规定,指在计算机上使用合同中的软件之人,而不是分销人、软件占有人之类。

Enforcement Costs 为使合同得以履行的费用 这个术语一般指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为使合同继续履行而付出的诉讼费。

Engraving 雕刻 这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一般列在美术作品项下。

Entire Agreement 合同完整性 这个术语的意思是:如果不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修改合同。它在许可证合同中经常是一个独立条款。

Ephemeral Recording Right 临时录制权 这指的是广播组织为播送其节目的目的,有权录制享有版权的作品,但录制品不能长期保存。

EPROM—Erasable Programable Read—Only Memory 可涂抹、可编程序的只读存储器 它属于固件(Firmware)的一种。

Escrow 第三方保存合同 在版权领域,这个词多指:在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达不成是否提交源程序的协议时,共同找某个第三方代为保存源程序。这种合同中将规定:一旦某些事件发生(例如,许可人死亡、解散、破产等),第三方应把源程序提交被许可人。

Estoppel 禁止翻供原则 这是普通法中的极重要的一条原则。它指的是当事人对于自己已经承认过的事实,不得在日后推翻。但应注意两点:(1)这条原则不适用于当事人原主张或承认的理论;(2)这条原则应受到衡平法中其他原则(如形势变迁)的限制,它并不是绝对的。

Exclusion 当事人不可为之事 这是许可证合同中的术语。也有的许可证合同中用该术语表示“免责条款”。

Exclusive Licence 独占许可证 许可证的一种。这种许可证排斥包括权利人在内的任何人使用被许可人正使用的权利。例如,根据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与版权人签订的许可证合同,一般均为10年独占许可合同。这10年中,版权人及其他出版者均无权出版同一部作品。

Exclusivity 专有性 在许可证合同中,它指的是授权的专有程度,即该许可证是独占性的,还是非独占性的。

Exemption 免责 许可证合同用语。免责指的是在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免除合同某一方原应负的责任。应注意免责条款与不可抗力条款在许可证中的不同。前者一般不使合同中止,后者则往往导致合同中止。

Exemption Method 豁免法 版权使用费国际税收领域术语,详Credit词条。

Exhaustion of Right 专利穷竭 即专有权一次用尽,不能再行使的意思。我国1984年专利法第62条,及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对此均有规定。

Ex Parte 单方

Expiration 完结 在许可证合同中,指合同履行完毕;在版权、专利权等保护期方面,则指保护期届满。

Exploitation of a Work 对作品的使用 在版权领域,它指的是以复制、翻译等方式使用作品,而不指阅读、欣赏作品。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10条(5)款讲的“使用”,即Exploitation。

Fair Dealing 合理使用 即不构成侵权,又无须得到许可的使用。

Fair Use 合理使用

Fair Practice 合理使用的行为

FAST—Federation Against Software Theft 反盗用软件协会 1984年由英国计算机协会发起成立的民间组织。该组织不仅过问未经许可复制享有专有权的软件,也过问未经许可使用这种软件。

Feist Case 美国最高法院于1991年判决的一起电话号码簿版权纠纷案。在该判例中,该法院认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应有创造性(Creativity)。

Filing Fee 登记费 版权登记、软件登记或图书交存登记时向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的费,即登记费中的一种。

Film 胶卷 多数国家在版权法中提到电影时,不用这个词;但少数国家仍使用这个词。

Fine Arts 美术作品 详见Artistic Work词条。

Firmware 固件 固化软件的一种。也有人译为“半软件”。

First Instance Court 初审法院 与之相应的法文是: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与之相应的日文是:“大审法院”。

First Publication 首次出版 这是依照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及两个版权国际公约获得“作品国籍”的前提。

FIT—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ranslators 国际翻译家联盟

Five-Year Privilege 五年特权 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术语。它指的是公约原有成员国有权在5年之内不批准公约1971年文本的行政条款。但不批准该文本实体条款的年限可在5年以上。

Fixation Requirement 固定要求 有些国家要求作品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方享有版权。这些国家的版权法不保护口头作品。

Folklore 民间文学 广义的民间文学既包括形成的作品(但难以确认作者创作的部分),又包括未形成作品的民间风格、民俗、民间仪式等等部分,后一部分又被称为Fraditional Air。

Forum non convenience 法院所在地不当 与之相应的英文是:The Place of Court is not Convenient。在中国未参加版权国际公约前,如果一个日本人在中国侵犯了某版权人的权利,该人到日本法院起诉,从国际私法角度看,即属“法院所在地不当”。

Franchising 特许 特许经营与一般许可不同;它包括商标权、版权、商誉的多种无形产权的转让。

Free Copies 样书 这不是指向行政机关交存的样书,而仅指出版社免费赠送作者的样书。在英文中它也被称作Gift Copies或Presentation Copies。

Free Movement of Goods 商品的自由流通 这是大多数国家“禁止不公平竞争法”的立法前提,又是该法的立法目的。但版权人在其行使权利时妨碍了商品自由流通,不应被视为违法。

Free Use 无偿使用 少数国家把它与合理使用等同;多数国家认为无偿使用可能合理,也可能不合理。也有些国家认为:该术语应按字面解释为“自由使用”,即对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的使用,它与合理使用无关。

Frustration 落空 在许可证中,指合同落空,如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等。

FSR—Fleet Street Patent Law Reports 舰队街专利法判例集 英国出版的知识产权判例集之一,其中也收入英联邦国家及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版权纠纷判例。

Future Copyright 未来版权 这指的是尚未开始或尚未完成创作的作品,在将来可能享有的版权。许多国家的版权法规定:未来版权不可转让。

Geneva Convention 《日内瓦公约》 在版权领域,这指的是《世界版权公约》,因该公约是在日内瓦缔结的。

Geographical Criterion 地点标准 亦即“作品国籍”标准。在两个版权国际公约中,它均指作品的首次出版地。

Ghostwriter 代笔人 这种人创作的作品,仅指完全由他人代笔而未动笔者署名的情况。如果某人口述,另一人记录并整理,则不属于“代笔人”。

GII—Globle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全球信息基础设施 它指的是美国政府于1993年提出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该计划的实施将对版权国际保护产生重大影响。

Government Copyright 政府版权 美国版权法中的术语。它与英国版权法中的“皇家版权”相似。美国政府文件虽不享有版权,但不妨碍美国政府通过他人转让、赠予等形式享有对非政府文件作品的版权。

Grace Period 宽限期

Grands Droits 广义权利 它是与狭义表演权(Petits Droits)相对应的一个法文术语。这二者也被译作“大权利”与“小权利”。前者指一切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后者指除去“音乐—戏剧”作品中的音乐之外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Graphic Works 版刻作品

Gratutous Contract 单方受惠合同 英美法系合同的要件之一是“对价”,所以单方受惠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则承认单方受惠合同。

Gravare 凹版印刷术

GRUR—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t 《工业产权与版权杂志》 德国马克斯·普兰克学会出版的知识产权学术刊物。

Hardware 硬件

High Court 高等法院 应注意澳大利亚法院名称与其他国家的差异。在澳大利亚,各州的Süpreme Coürt应译为“高等法院”,而“High Coart”则应译为“最高法院”。澳大利亚的上诉法院也极特别地称“Full Court”,而不叫作“Appeal Court”。

H-Sat.—Heavy Satellite 直播卫星 它是型号较老的直播卫星,后被L-Sat.所代替。

IAA—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rt 国际艺术协会

IBA—Independent Broadcasting Authority 独立广播局 英国与BBC并列的另一家广播组织。

ICA—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Archives 国际档案协会

ICIC—International Copyright Information Center 国际版权情报中心 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的一个资料中心。

IFA—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tors 国际演员联盟

IIC—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and Copyright 《国际工业产权与版权杂志》 德国马克斯·普兰克学会出版的英文双月刊。

Illustration 插图解说 在版权领域,这个词是“说明”的意思,它可能是说明文字作品的插图,也可能是说明绘画作品的文字解说。伯尔尼公约第2条(1)款中,被有的中译本译为“示意图”的,实际上就是这个词。

Imminent Infringement 即发侵权 这指的是按照某个活动的发展,必然会构成侵权,但尚未构成侵权的情况。

Improvisation 即席作品 指的是尚未以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的口头作品。

Inchoate Right 初期权利

Indemnify 赔偿

Independence of Parties 当事人的独立性 在许可证合同中,它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因合同订立而产生类似合资企业、母子公司之类的依存关系。

Indirect Communication 间接传播 见Direct Communication词条。

Indirect Infringement 间接侵权。

Individual Use 个人使用 这在多数国家都列为合理使用的一项。应当注意:有人认为“个人使用”与“私人使用”(Private Use)是一回事,但多数国家都把这二者分开。私人使用只在专门限定的范围内才属于合理使用,如“私人研究”等等。

Industrial Copyright 工业版权 指的是外观设计、芯片设计、计算机软件等边缘性客体享有的版权。它是工业产权法与版权法的近缘,而不是重叠。

Ing—Cons—Revue de Droit Intellectual—L’Ingenieur—Conseil 《知识产权工程人员杂志》 这是一份在比利时出版的杂志,主要内容之一是有关计算机软件的法律问题。

Injunction 禁令 一般指法院向侵权人(或被控告为侵权之人)下的停止其活动的命令。

Innocent Purchaser 善意买主 这是许多国家芯片保护法中的术语,指的是虽经营侵权产品,但其购入时确实不知是侵权产品。

Insolvency of Either Party 任何一方破产时的处理方法 这是许可证合同必备的条款之一,其中规定若在合同履行中一方破产,则应作何种善后处理,从而不使另一方蒙受过重损失。

Integrated Circuit Chips 集成电路芯片 这在多数国家均属专门的工业版权法保护的客体。

Integrity Right 保护作品完整性权

Interface 接口、接面 计算机软件的一种,对它的版权保护一直是个有争论的问题。

INTERGU—Internationale Gesellschaft Für Urheberrecht 国际版权学会 该会设在德国,故用德文表达。该会在四十多个国家有会员,与之相应的英文是International Copyright Society。也有些中译本将其译为“国际版权协会”。

International Pen 国际笔会 它在许多国家设有分会,是国际代表作者谈判集体许可证合同的组织之一。

INTA—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国际商标协会 在1992年前,该协会曾仅是美国的一个协会(USTA)。由于国际商标保护的需要,也由于原协会经常被人误认为与USTR(美国贸易代表处)相同,后改组为国际性民间组织。

ISETU—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 for Arts,Mass Media and Intertainment Trade Union 国际艺术、宣传媒介及娱乐大会秘书处

IUA—International Union of Architects 国际建筑师协会 由于建筑艺术作品在许多国家享有版权,该协会经常过问这类保护问题。

JIIC—Japanese Information Industry Committee 日本信息产业委员会 日本主管计算机软件、数据等产业的官方组织。

Joint Author 共同作者 亦即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合作作者”。

Junior Party 劣势一方 一般指诉讼中地位不利的一方。与它相对的是Senior Party,即“优势一方”。

Layout Design 电路设计图 在芯片保护法中,它指芯片上的掩膜作品,与Mask Work含义相同。

Leased Reprint Rights 租版重印权 这是出版社“版式权”项下的一项权利,指出版社出租纸型或其他印刷版面材料给别的出版社出书的权利。当然,出版社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不能损害作者的权利。

LES—Licensing Executive Society 许可证贸易协会 这是一个国际民间组织,我国已于1986年4月参加。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无过错责任 这是指在认定侵权时,即使行为人在给他人权利造成损害时,既非明知,又无过失,仍被认定为侵权。与之相对应的是“过错责任”(Liability with fault)。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均分别不同情况,规定了直接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与间接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Literary Work 文字作品 也有时可译作“文学作品”。

Licensing 许可证贸易活动

Life of Agreement 合同期

Limitation of Copyright 版权限制 这指的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对版权的限制。另外,Restriction of Copyright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版权法中也表示版权限制。但这后一词组在伯尔尼公约中,则指一国对另一保护水平低的国家或非公约成员国版权保护上的保留。

Look and Feel “观感” 美国80年代判例确认的判断软件侵权的原则之一。它已被美国1996年Lotus案例所否定。

Making Public 发表 在版权领域,“发表”与“出版”有重大不同。发表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出版则必须以物质固定形式,并达到一定数量。在国际公约中,“发表”不是关键行为,“出版”则往往成为关键行为。绝大多数承认发表权的国家,均把“发表”与“出版”以明显不同的两个术语区分开。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未作这种区分。

Magazine 杂志 杂志在版权保护中的地位,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规定。有的国家把它作为“集合作品”对待,有的作为“合作作品”对待,有的则作为“双重版权作品”对待。

Magill Case 欧洲法院于20世纪90年代处理的最有名的一起版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它涉及欧共体(即今日“欧盟”)成员国国内版权法与欧共体的“罗马条约”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具体讲,是一起电视节目时间表的版权纠纷案例。

Manufacturing Clause 印制条款 这是美国版权法在很长时间里的一个特殊条款。在美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前,该条款规定只给在美国或加拿大印制的文字作品以版权保护;美国加入该公约后,则规定美国作者的作品必须在美国或加拿大印制方享有版权保护。1986年,该条款被废除。

Mask Work 掩膜作品 见Layout Design词条。

Maximum Royalties 最高使用费 在版权许可合同中,也可译为“最高版税”。如果版权许可合同中规定:某作品成书后无论销量多高,向作者支付的版税额将不超过某个数目,则该数目即“最高版税”。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出版一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最高版税,作者一方将要求同时规定:不论作品成书后销量如何少,版税不能低于某个数目,亦即规定“最低版税”——Minimum Royalties。

Machanical Copyright Protection Society 录制版权保护协会

Mechanical Right 录制权 这个术语仅仅指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的录制权,而不包括以其他“机械”方式复制作品的专有权。

Menu 菜单 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它指的是“选择单”,但目前一般均直译为“菜单”,版权界与计算机界对这种译法均能理解,反倒是按意思译为“选择单”不太常见了。

Merchandising Right 商品化权利 这主要指真实的或虚构的人物或动物形象,在贸易活动中产生的一种“类版权”或“准版权”。有些文章也把这种权利表达为“形象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

Microcode 微码 指的是固化在Firmware上的计算机程序。它是否应列入版权保护客体,曾是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上讨论的一个问题。

Microfilm 缩微胶卷 在近现代技术发展起来后,“缩微机”成为版权复制权下的一项,即:将文字、绘画等书面作品缩微的权利。

Mino Author 第二作者 即次要作者的意思。国际上多年版权保护的实践,已不再笼统地规定什么是“合作作者”,而是把合作作者按贡献大小分为多类。“第二作者”即其中一类。许多作品的第二作者虽然与主要作者一道署名,但版权仅属于主要作者。

Mino Translator 第二译者 也称为“次要译者”。

Modification 修饰 在版权领域,这是指尚达不到“修改”“改编”程序的润色加工,经修饰的作品不产生新的版权。

Moral Rights 精神权利 这是伯尔尼公约及多数承认作者精神权利国家的用语。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使用的是“人身权”(Personal Rights)。

Mutilation 删改、篡改 这个词多在消极意义上使用;而Modification多在积极意义上使用。

Movable Type Printing 活字印刷

NAFTA—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在1993年缔结的协定,其中包含在某些原则上统一该三国版权制度的条款。

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 这是两个主要版权国际公约中的首要原则。

Needle Time 唱针时间 在音乐作品的使用许可证合同中常见到这个术语。它指的是被许可人录制有关作品(或广播有关作品)的全部时间。

Neighbouring Rights 邻接权 一般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与广播组织权。

Net of Tax 纳税后净收入额 这往往被许可证合同作为应支付的使用费计算底数。

Net Selling Price 净销售额 版权许可证一般按实际销售额计算使用费,只有工业产权许可证才按净销售额计算使用费。

Newspaper Rights 报刊使用权 它指的是将某部作品在报刊上转载或摘登的权利。报刊使用权的英文表达方式还有Shot Periodical Rights、Single Issue Rights等。

NII—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它指的是美国的国内“信息高速公路”计划,该计划的实施将对版权制度有重大影响。

NIR—Nordiskt Immateriellt Rattskydd 《北欧知识产权杂志》 其英文名称是:Nordic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om de Plume 笔名

NORDSAT—Nordic Direct Satellite System 北欧直播卫星系统

OAPI—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这是个法文缩略语。该组织由法语非洲国家组成。该组织有一套具有跨国效力的知识产权法,包括版权法。

Object 客体 它是与“subject”(主体)相对应的。在《牛津法律辞典》中,德、日民法学者的大量著述中,以及美国学者如P.Geller的著述中,均早已指出:物权的客体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其中版权的客体为作品。

Object Code 目标码 它指计算机可读的语言构成的程序。

OCIC—Intemational Catholic Organisation for the Cinemaand Audiovisuals 国际天主教电影与视听组织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 计算机原厂商

Off-Print 抽印本 西方国家出版的杂志出版后,撰稿人可得一两本免费样册,此外还可得到仅含自己文章的复制本,即“抽印本”。

Offer 要约 也有的译为“发价”,即提出缔结合同的要求。如果另一方承诺,同意缔结,则合同可能成立。要约方被叫作Offeror,被要约方,即承诺人被叫作Offeree。

Offeree 承诺人

Offeror 要约人

Official Texts 正式文本 许多国家版权法规定:对法律、条约的正式文本(包括正式译本),不予版权保护;但这些国家均承认非正式文本(如转述)以及正式文本的非正式译本,都享有版权。

OIR—International Radio Organisation 国际无线电组织

OIRT—International Radio and T.V.Organisation 国际无线电与电视组织

On-Line Transaction 网络贸易 也可直译为“联机交易”,它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下或“信息高速公路”中,通过计算机联网而对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先发行、后复制”的出售方式。它是改变传统版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

On-Line Service Provider 在线服务提供者 也可译为“网络经营商”。是国际网络环境下于20世纪90年代新出现的类似“出版者”的版权领域主体。

Oral Work 口头作品

Original Copy 作品原件 作为文字作品,它一般指手稿。

Option Clauses 选择权条款 发达国家出版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其中可能规定作者如今后出书,应首先选择原出版社为合同谈判人。

Originality 独创性 也有人译作“初创性”或“原创性”。

Originating Organisation 来源组织 在版权领域的卫星公约中,它指的是播出有关节目的广播组织,以示区别于Distributor(转播组织)。

P—Phonogram 录音制品邻接权保留标记

Package Software 软件包 一般指批量上市的标准软件。

Painting 着色画 详见Drawing。

Pantomimic Work 哑剧作品

Parody 滑稽模仿 一些国家把滑稽模仿他人的已有作品,视为合理使用。

Parallel Import 平行进口 这是与“权利穷竭”原则相联系的一个术语。承认“权利穷竭”原则只具有地域性的国家,认为平行进口属于侵权行为。

Passing-off 假冒 这是个普通法中的专门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说的“假冒商标”中的假冒。它仅指假冒他人商品,但并不冒他人商标。

Paternity Right 确认作者身份权 有时也可译作“指明出处权”,系精神权利的一项。

Paying Audience 付钱人场的观(听)众 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均规定:“面向这类观(听)众的表演,不能列为‘合理使用’”。

Paying Public Domain 为进入公有领域作品付费 近年有些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虽然某些作品的保护期已过(或原先本不受保护),使用时仍须向版权管理机关(或作者权利保障组织)支付使用费。

Performer 表演者 多数国家只承认表演作品的演员为享有邻接权的表演者。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作出了这种规定。

Performing Right Tribunal 表演权裁判庭 一些英联邦国家依版权法设立的、专门裁定作品的表演权许可证纠纷的准司法组织。英国已在1988年后将这种组织扩大为全面的“版权裁判庭”。

Permanent Requirement 固定要求 这个术语与Fixing Requirement相近,但比后者更严格。英国一判例曾判一位戏剧演员独创性的脸谱虽已固定,但不是长久固定,因而不享有版权。

Personal Criterion 人身标准 亦即“作者国籍”标准。

Personal Data 个人数据 数据保护法术语,指有关自然人身份、财产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的数据。

Personal Right 人身权 在版权法领域使用,相当于“精神权利”。

Personal Use 个人使用 与Individual Use相同,属于“合理使用”。

Petits Droits 狭义表演权 详见Grand Droits词条。

Phonogram 录音制品 在美国版权法中,称之为Phonorecord,是一个意思。

Piracy 盗印、盗录 在版权领域,凡未经许可,也不支付报酬的复制行为,均被称为Piracy。

Pirate Broadcasting 未经许可的广播 即指未经许可在广播中使用他人作品,或转播其他广播组织的节目。

Piratical Edition 盗印版

Plagiarism 抄袭 绝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不使用这一术语。因为抄袭一般不仅包括照搬他人的表达形式,而且包括照搬他人创作思想或理论;思想与理论一般不受版权法保护。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不仅使用了“抄袭”一词,而且使用了主要指照搬他人思想的“剽窃”一词。

PLR—Public Lending Right 公共借阅权 一些发达国家授予作者的一种特殊权利。即按公共图书馆中一部书被借阅的次数而获得“使用费”的权利。

Posthumous Publication 去世后出版 指的是作者死后方出版其作品的情况。

Power of Attorney 权力转移证书 它一般指当事人签发的给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委托书。

Pre-Existing Work 已有作品 也可译为“原作”,一般是与“演绎作品”相对应时使用的。

Presentation Copies 样书 详见Free Copies词条。

Primary Works 原始作品 这是与衍生作品(Secondary Works)相对而言的。许多人把一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等视为原始作品,把电影作品、广播作品等视为衍生作品。

Private Use 私人使用 详见Individual Use。

Producer of Motion Picture 电影制片人 许多国家为方便行使电影版权,依法把电影版权的大部分授予制片人。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也是这样规定的。

Programme-Carrying-Signal 载节目信号

PROM 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 这是固件中的一种。

PROMS 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芯片

Pseudonymous Works 假名作品 多数国家的版权法把假名作品与匿名作品划为一类,而与笔名作品区分开。因为笔名作品的作者一般是明确的,假名作品则往往找不到作者。

Public Domain 公有领域 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有两种:一种是原先即无版权可言;另一种是已过版权保护期。

Publication 出版 也有时译为“出版物”。有些国家对“出版”与“发表”不加区分,但大多数国家认为这二者有本质不同。

Published Editions of Works 已出版的作品版式 在英、德版权法中,这种客体均享有版权或邻接权。在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它也享有邻接权。

Published Works 已出版的作品 《伯尔尼公约》对这种作品作了严格的解释,《世界版权公约》也沿用了这种解释。

Purchaser in Good Faith 善意买主 详见Innocent Purchaser词条。

Qualified Person 合格人 在版权领域,指有资格受版权法保护的人。

Quasi-Copyright 准版权 这是欧共体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制定数据库保护统一法时产生的术语。它主要指那些依传统版权理论,因为不具备独创性而不能受保护,但是却有“投入”(Investment)又应给予一定保护的“作品”,例如在编排上不具独创性的某些汇编作品。

Quasi-Judicial 准司法的 可处理版权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仲裁机关之类,均属于准司法机关。

Radiophonic Work 广播作品 这个词组指的是无线电广播作品,如广播剧之类;它不指电视作品。

Radio-Play 广播剧

Re-broadcasting 重播 也可译为“再次广播”。在许多国家的广播权许可合同中,均会写明是否授权广播组织重播某作品,因为一般地授予的广播权中,可能不包含重播权。

Recitation Right 朗诵权 在有些国家的版权法中,把它列为一项单独权利;有些国家则把它包含在表演权中。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即把它归入表演权中。

Recourse 追索权 也译为“求偿权”,其含义与Droit de Suit相近。

Reduced to Writing 以书面形式体现

Reduced to Material Form 以物质形式固定

Register 注册处 也可译为“登记主管人”。传统实行版权登记制的美国,至今这个词仍表示“版权局长”。

Remake Right 重编权 这是改编权项下的一种,指的是以同一种方式重新改编原作的权利。

Remedy 司法救济 在伯尔尼公约中,它与Redress含义相同。

Removal from Register 撤销注册

Remuneration 稿酬 有时也用来指其他版权使用费。

Repentance Right 收回权 与Droit de Retraction含义相同。

Reproduction 复制 有些国家的版权法认为它与Copy含义相同;另有些国家则认为它仅指非接触性复制,而Copy则指接触性复制。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复制,包含接触性与非接触性两种。

Resale Royalty Right 追续权 也可译为“重售版税权”。它的含义与Droit de Suite相同。

Rescission 撤销 在许可证中,指合同的撤销。

Residence 住所 详见Domicile词条。

Restriction of Copyright 版权限制 详见Limitation of Copyright词条。

Reverse Engineering 反向工程 即研究某产品构造后,反回其原设计的构想。在多数国家的芯片保护法中,把这种活动视为“合理使用”。美国在1992年的Altai,Sega等案例中,也已把反向工程视为合理使用。

Reversion of Copyright 自然返还版权 许多国家的版权法规定:即使原始版权人将版权所有权转让他人,该版权在一定期限后也应自然返还原始版权人(或其继承人)。这种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卖绝版权。

RIDA—Revue Internationale du Droit d’Auteur 《国际作者权杂志》 这是一本在法国出版的版权杂志。

Right of Publicity 形象公开权 准版权的一种。详见Mechandising词条。

ROM—Read Only Memory 只读存储器 固件中的一种,可将计算机程序固化其上,但不能更改上面的数据、文字。

Rome Convention 《罗马公约》 在版权领域指的是《保护表演者、录制者及广播组织公约》。

Royalty 使用费 在版权领域即指“版税”。

SACEM—Society of Authors,Composers and Music Publishers 作家、作曲家与音乐出版商协会

Satellite Convention 《卫星公约》 在版权领域指《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Screen Credit 因发行电影拷贝而支付的版税

Sculpture 雕塑

Secondary Use 二次使用 例如,将文学作品印刷出版,为首次使用;将已出版的书拿到电台广播,即为二次使用。

Secondary Infringement 二次侵权

Secondary Works 二次作品 也翻译为“衍生作品”。详见Primary Works词条。

Sega Case 塞加判例 美国1992年的一起否定“威兰”判例的版权判例。也指1994年美国联邦法院判决网络经营人对侵犯版权要负“无过错责任”的又一起著名案例。

Senior Party 优势一方 详见Junior Party词条。

Shadow Zones 盲区 这是指因高山、高层建筑等影响而收不到节目信号或收到的信号不清晰的地区。

Shot Periodical Rights 报刊使用权 详见Newspaper Rights。

Showing in Exhibition 展出

Severability of Contract 合同的可分性 这指的是当一部分合同条款无效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继续有效。

Shrink-Wrap Licence 启封许可证 详见Box Top Licence。

Simultaneous Publication 同时出版 按照多数国家的惯例及《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在30天内先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版某作品,应当视为同时出版。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作出了同样规定。

Single Issue Rights 报刊使用权 详见Newspaper Rights。

Software 软件 在版权领域,多指计算机软件。

Soundtracks 胶片声带 这指的是电影胶片两侧的声槽。许多国家的版权法专门规定:将作品录在声带中,不能与录在录制品(如唱片)中等同。

Source 出处 在版权领域,指所引用的原文的作者、出版者及作品名称(或报、刊名称)。在版税国际税收公约中,它指收入的来源。

Source Code 源码 计算机软件术语。

Sparing Credit 饶让抵免 详见Credit词条。

Special Industrial Copyright 特别工业版权 指一些国家中外观设计、半导体布图、计算机软件的专有权。

Special Unit 专用单元 这是与Alternative Unit(代用单元)相对而言的。

State of Source of Copyright Royalty 版税来源国

Stationers’ Company 出版商公司 英国中世纪后期享有出版独占权的机构。

Statute of Anne 《安娜法》 在版权领域,这指的是1709年英国颁布的第一部版权法。

Statutory Licence 法定许可 这是对版权进行限制的一种制度。在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四章中,有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

Strict Liability 严格责任 在大多数国家,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是同义语。在英国等少数国家,这二者稍有不同。

Substantial Taking 实质性照搬 在版权法领域即指抄袭。

Sui Generis Law 特别法(专门法) 在版权领域,它指的是不与版权法合一或不归入版权法的有关法。例如,当前各国的芯片法,过去巴西、韩国曾制定的、独立于版权法之外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均系“特别法”。

Sui Generis Right 特别权(专门权) 在版权领域,它指不属于版权(及广义版权中的邻接权)但又与版权有密切联系的一些专有权。例如,各国芯片法中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欧盟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专有权,等等,均系“特别权”。

Supporting Material 支持材料 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多指程序之外的辅助材料,诸如文档、说明书等。

Synchronization Right 同步录音权

Tear Open Licence 启封许可证 详见Box Top Licence词条。

Ten-year Régime 十年保留制 这在伯尔尼公约中,指的是允许成员国只给外国作品的翻译权以10年保护期。

Term 保护期、合同期

Things in Action 无形准动产 包括版权在内的无形产权在英美法系财产法中往往称“无形准动产”。

Title 标题 作品的标题是否享有版权,在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规定。我国对此未作规定。

Topographies 掩膜设计 与Layout Design相同。

Traditional Air 民间文学 详见Folklore词条。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过渡条款

Translation 翻译 多指书面翻译。

Trib.gr.inst 初审法院 详见First Instance Court词条。

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原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所加的内容,现在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个部分,也是下列英文的缩略语: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ype face 字型

UCC—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世界版权公约》

UFITA—Archiv für Utheber—,Film—,Funk—und Theaterrecht 作品、电影、广播、戏剧版权档案馆 这是联邦德国设立的一个版权档案馆。

UNESCO—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sation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版权公约》的管理机关。

University Copyright 大学版权 在英国版权法中,曾经把某些名大学(如牛津、剑桥)的某些作品的版权,作为特殊版权来对待,例如在保护期上适当延长等。

Up Leg 发出的广播信号 它多指广播组织为通过卫星传播节目而发向卫星的信号;如果信号从卫星发回地面,一般称为Down Leg(“发回信号”)。

USTR—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美国贸易代表(处)直属美国总统的机构之一,其职能包括与外国政府进行知识产权谈判。

USPQ—United Stater Patent Quarterly 《美国专利季刊》 该刊物广泛刊登美国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判例。

VAAP 前全苏版权代理公司

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

VARS—Visual Artists Rights Society 美术作者权协会

VDU—Visual Display Unit(计算机)终端显示器

Voluntary Compulsory Licence 自愿强制许可证 也称“当然许可”,即作者表示自己的作品他人可不经专门许可而使用,但要付钱。如作者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作品,则不得使用。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在第四章规定了这种制度。

Waiver 放弃权利

WCC—World Crafts Council 世界工艺协会

Will 遗嘱 在版权领域与Bequest相同。

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联合国下设的一个机构。《伯尔尼公约》即由该组织管理。

Whitford Committee 威特福得委员会 英国为修订1956年版权法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

Works of Fact 事实作品 它指的是地图、写生画、历史书等一些反映事实的作品;与之相对的是“艺术作品”,如非写生画、小说之类。

Works in Morse Code 密码作品 文学作品中的一种,可以享有版权。

Works of Writing 文字作品

Works of Written 文字作品

Works in Shorthand Notion 速记字码作品 文学作品中的一种,其中一部分可享有版权。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世界贸易组织 于1994年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结果而成立;1995年1月开始运转,同年年底全面接替原“关贸总协定的职能”。

Xerographic Right 静电复印权 在一些发达国家中,静电复印也须经版权人许可,即使为个人使用而复印,也须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有关书籍已脱销两年以上)。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不禁止任何为个人使用的复印活动。

X-Rated Works 黄色作品 有的国家版权法(如哥伦比亚)或版权局管理实践(如美国版权局)认为黄色作品不应享有版权。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Yewens Case 伊文判例 英国1880年关于雇佣作品的著名判例。

Zacchini Case 扎奇尼判例 美国1977年州法维护表演者权的著名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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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美国仲裁协会 该协会从1983年开始,大量受理专利侵权的纠纷。在版权领域,目前尚主要受理版权合同纠纷。

AAAL—American Academy of Art and Letters 美国艺术和文学学会

Abandonment of Copyright 放弃版权 一般仅指对经济权利的放弃。许多国家版权法专门规定了精神权利不可转让,不可放弃。但有少数国家(如北欧一些国家)版权法允许部分放弃精神权利。中国1990年“著作权法”对“放弃”未作任何明文规定。

Aboriginal Art 土著艺术 应属“民间文学艺术”中的一种。诸如澳大利亚的土著及新西兰毛利人的艺术,美洲印第安人的艺术,等等。

Abridgement 缩写本(简写本) 属于原作的演绎作品之一。以原作为蓝本缩写后产生的作品。原作品的版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其他人缩写其作品,这属于“演绎权”中的一项。作品的缩写本可享有完整的版权。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如作品原作不是在公约成员国首次出版,但其缩写本是在公约成员国首次出版,则该缩写本可享受公约保护。

Absolute Novelty 绝对新颖性 这本来是专利法领域的术语。版权保护只要求独创性(也称初创性),不要求新颖性。但在版权的侵权诉讼或确权诉讼中,如果作品的作者能证明其作品具有绝对新颖性,则自然证明了该作品是独创的,享有版权的。因此,美国版权学家哥德斯坦认为“绝对新颖性”术语已不限于在专利法领域使用了。

Accidental Use 偶然使用 许多国家的版权法或作者权法把它列入“合理使用”范围。例如,在拍摄电视节目时,背景中不可避免地拍上了享有版权的美术作品,即属于“偶然使用”。

Account of Profit 利润数额 在认定侵犯版权后,计算对被侵权人的赔偿额,有些国家允许被侵权人选择下列三种赔偿额中的一种:1.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利润数额;2.自己因被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额;3.法定赔偿额。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均无第3项规定。因此,一般只可能有前两种选择。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批复中,确认过在商标侵权案中可选择上述1、2项赔偿额中的一种。

Action in Personam 对人诉讼 即追究人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诉讼,也称“债权诉讼”。

Action in Rem 对物诉讼 即要求恢复对某个受保护客体所有权的诉讼,也称“物权诉讼”。一般讲,专利、商标权、版权领域的诉讼,均属于“物权诉讼”;而Know-How领域的诉讼,往往属于“债权诉讼”。在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面,用户软件的许可人诉被许可人泄露其源程序,美国将其归于“债权诉讼”。

Adaptor 改编者(改编人)

Adaptation of a Program 程序的改编、改写

Adaptation of a Work 作品的改编

Air(在音乐作品中指)旋律 许多国家的版权司法中,把它与Melody等同。音乐作品的主旋律一般是享有版权的。

Air Recording 对广播信号录音 这是与磁带对磁带的转录(或磁带对唱片胶盘的转录)相对而言的。它指的是直接将广播节目录制下来。如果这种录制不是为个人使用,又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则将构成侵犯版权(或侵犯邻接权)。

ALAI—Interna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Association 国际文学艺术协会 它是国际版权保护的民间组织之一。

ALECSO—Arab League Educational,Cultural and Scientific Organization 阿拉伯教育、文化、科学组织

Aleatoric Musical Works 随意性音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5月曾在一份文件中指出:这种作品是指作曲人为表演者留有增删余地的音乐作品。就是说,表演者在演唱或演奏这类作品时,可以根据情况改动原乐谱,而不必完全按照作曲人的原作去表演。

Altai Case 阿尔泰判例 美国第二巡回法院1992年判决的一起软件诉讼案,其中提出了认定与否定侵犯版权的三步法——抽象法、过滤法与对比法,对“反向工程”有很大影响。

Atari Case 阿塔利判例 美国1992年的又一起有影响的软件判例,它与Altai,Sega判例一道,构成版权软件保护的新起点。

Alternation of Works 作品的修改 经修改的作品,一般不形成新作,即不构成演绎作品,因此,也不产生新的版权。这种修改与上面讲的“作品的改编”不同。例如,将小说改为电影剧本,可称“作品的改编”;将北京人民艺术剧院的剧本拿到中国青年艺术剧院上演,为适合后者的表演方式而将剧本作某些改动,则只能视为“作品的修改”。只有在修改量很大,发生了质变,即增加了修改者的创作性劳动成果时,才构成“改编”。

Alternative Unit 代用单元 这是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用语。在计算机软件许可证中,一般许可人只允许被许可人将软件在特定机器(即“单元”)上运行。但如果特定单元处于维修期间或因其他偶然事故不能使用,则可使用“代用单元”。

Ann-Annales de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antistique etlittéraire 文学艺术与工业产权年刊(法文)

Ancillary Rights 附属权利 不同国家对版权领域的“附属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看法不完全相同。例如,有的国家版权法中不保护邻接权,即认为邻接权是附属权利;有的国家版权法不保护追续权,即认为追续权是附属权利;还有的国家版权法不保护公共借阅权,又认为公共借阅权是附属权利。

Anonymous Works 匿名作品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第15条中提出了“匿名作品”的概念及对作品中权利行使的方式。

Anthology 选集

Anthology Right 出选集权 这属于版权经济权利中“汇编权”(亦即我国著作权法中所指的“编辑权”)项下的一种权利。

AOJP—Australian Official Journal of Patents,Trademarks and Designs 澳大利亚官方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杂志 外观设计在澳大利亚可受版权保护。

Appellate Court 上诉法院 这个词组与“Trial Court”相对应。后者指直接受理一审案件的法院;前者指那些仅仅受理上诉、复审等案件,不直接受理初审的法院。

Apprenticeship 受雇佣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创作的作品,西方国家一般确认为“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英国1956年版权法提出了这一概念,并对这种状态下产生的作品的版权归属作了详细规定。

Architecture Works 建筑艺术作品 这种作品包括具有独创性的建筑物本身。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并未将这类作品列为受保护客体,但1991年的实施条例中列入了这类作品。

Application Program 应用程序 计算机软件术语,是与系统程序相对应的。

Applied Art 实用艺术 实用艺术作品即“Works of Applied Art”。《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允许其成员国不以版权法,而以其他法对这种客体加以保护。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没有列入这一客体。

Arrangement 编排 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许多国家的版权法中,这个术语仅仅指对音乐作品的改编。

Artistic Work 艺术作品 在有些国家的版权法中,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Works of fine Art)相同;在另一些国家,艺术作品除美术作品外,还包含外观设计或实用艺术作品。

ASCAP—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Authors and Publishers 美国作曲家、作家、出版商协会

ASCII—American Standard Cod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 美国信息交流标准守则

Assignment(所有权)转让 这个词与“Transfer”,在我国均译为“转让”。实际上,Transfer包括所有权转让与使用许可两项内容;而Assignment才专指所有权的转让。

ATRIP—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eaching and Research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国际知识产权 教学与研究促进协会。1983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德国马克斯·普兰克学会发起成立,其成员是各国从事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的教授,也有律师、法官,等等。WIPO总干事、副总干事,德国的A.Dietz,美国的Goldstein等,均是该会会员。

Audiovisual Works 视听作品 也称为“音像作品”。在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中,它与“音像制品”不同,它指的是电影作品之类的原作,而不包含录音、录像制品。但近年已有一些国家把音像作品与制品视同一律。

Authorship 作者身份;作品之创作人的地位 Right of Authorship一般指“署名权”,也有人译为“确认‘作者身份’权”,因为从古罗马开始,人们即把作者与作品看作父子关系。

Barganing Position 谈判地位 指合同谈判中处于优势或劣势的状态。

BASCA—British Academy of Songwriters Composers and Authors 英国歌词作家、作曲家与作者协会

Beneficiary of Protection 受保护人 也可译为“保护受益人”或“版权人”。

Bequest by Will of Copyright 通过遗嘱遗赠版权

Berne Convention 《伯尔尼公约》 在版权领域即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Best Evidence 主证据 也称为Primary Evidence,是与Secondary Evidence相对应的。它指的是能使一个案子得以作出判决的最有力的证据。

Blanket Licensing 一揽子许可证贸易 这是版权转让活动中“集体许可证合同”的一种。

Block Printing 雕版印刷 非拼音文字(如汉字)作品的广泛传播,是随雕版印刷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Bana Fides 善意 在版权领域有时与Innocent含义相近。只是Innocent多与侵权活动联系;Bana Fides多与版权转让等其他活动联系。

Box Top Licence 盒顶许可证 与Tear Open Licence(启封许可证)相同,是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销售软件包时附在商品中的一种合同。

Book Club 图书俱乐部 西方国家出版商销售图书的渠道之一。购书者如果加入了某个图书俱乐部,每年就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购买一定量的书,但所购的书均可打折扣。

British Copyright Council 英国版权委员会 这是一个向英国版权人提供法律咨询、样本合同(示范合同),以及协助版权人维护版权的民间组织。

Broadcast Receiving Licence 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在一些发达国家,家庭收看电视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向政府缴纳收看费,并取得收看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而收看者,如被发现将处以罚款。

Brussels Convention 《布鲁塞尔公约》 在版权领域,它指的是《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公约》,也称《卫星公约》。

Bull.Cr.Soc.—Bulletin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A 美国版权协会公报

Burlesque 以滑稽形式模仿他人作品的创作 这是一个法文词,相当于英文中的Parody。

Case Law 判例法 其含义与“普通法”(Common Law)相近。“判例法国家”,传统上指英联邦国家及美国。这些国家的已有判例,法院在判案时可以如引用成文法一样引为法律依据。

Cable T.V. 电缆电视 这是20世纪7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电视。多数发达国家已将电缆电视传播列为版权使用方式之一。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CCC—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 版权使用费结算中心 美国民间征收版税的主要组织之一。

CD-ROM—Compact Disk Read only Memory 高密度只读光盘

Centralised Licensing 中心许可证贸易 “集体许可证合同”的一种。

Characterisations 特点 在版权领域,这个词指的是作品的特点、特色。在大多数国家,“特点”本身不享有版权。英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修订版权法时,修订委员会曾提议应在法律中对作品的特点给予保护。但修订后的版权法并未明文作出这种规定。

Choreographic Works 舞蹈作品 它指的是那些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物质形式表达出的舞蹈动作设计。

Cinematographic Works 电影作品 伯尔尼公约采用的是这一术语。多数英语国家版权法也采用这一术语。但美国版权法使用“Motion Picture”。也有少数国家使用“Film”。

Circumvent 解除(技术保护) 在软件及其他信息作品的版权保护方面,欧、美发达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将解密(Decode)等破坏(解释)软件等等的技术保护,作为侵权行为之一,虽然解密者本人未必同时进行复制。在WIPO的1996年版权条约中,已明确把未经许可而解除他人数字产品(包括软件)所附加的技术保护,视为侵犯版权。

CISAC—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 Society 作家与作曲家国际联合会 这是个法文缩略语;该联合会的总部设在巴黎。

CITI—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Professional and Intellectual Workers 职业智力成果创作者国际联合会 这是个法文缩略语;该联合会总部设在法国。

CLA—Copyright Licensing Agency 版权许可证贸易代理公司

Claim 权利要求 在版权领域,Claimer指在一定地域里主张自己权利的人。在专利领域,它指“权利要求书”。

Coin-Operated Machines 投币式电唱机 也称为Juke Boxes。这种电唱机使用音乐作品而产生的版权问题,一直是许多发达国家不断讨论和设法解决的版权法难题之一。

Collections 汇编作品 一般指同一个作者的不同作品的汇编(如“选集”“全集”)。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版权的集体管理 这种管理主要指集体许可证贸易。在多数国家,这种管理是民间组织的任务。在有的国家,由国家机关(如版权局)主管这项工作。

Collective Licensing 集体许可证贸易

Collective Agreement 集体合同

Collecting Society 版税(版权使用费)征收协会

Colorized Motion Pictures 着色电影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国有些电影制片厂为三四十年代一些有名的黑白电影着色。1987年,美国版权局将着色电影确认为黑白影片的“演绎作品”,可享有新的版权。如果说30年代的《飘》,到80年代已将丧失版权,着色后则可再享有50年保护期。对这种“作品”的新版权,在国际上有争论。

Commissioned Works 委托作品 在有些国家,“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属于同一类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是将它与职务作品分别作出规定的。

Common Law Copyright 普通法版权 它指的是不依据成文法,而依据判例法享有的版权。原先这种版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很普遍。英国自1911年后,不再承认这种版权。美国则至今仍承认这种版权。诸如成文法不保护的口头作品、法律条文、政府文件等,均可能在美国享有“普通法版权”。

Compatible 可兼容的 在计算机领域,提到“兼容机”,指不同型号计算机均可运行同样软件。在提倡发展兼容机时,应注意可能侵犯软件版权的后果。

Compilation Works 汇编作品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称之为“编辑作品”。应注意到: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说的“编辑”,已不同于我国传统出版单位使用的“编辑部”“编辑人员”中的“编辑”,后者在英文中是“edition”“edit”。

Compulsory Licence 强制许可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仅允许发展中国家对作品的复制权与翻译权采用强制许可。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则比这要宽一些。

Computer Bureaux 计算机服务公司 发达国家中为用户提供数据及提供数据处理服务的公司。仅仅提供数据的公司,也称为Database Bureaux,即数据库服务公司。

Communication of Works 作品的传播 版权领域一般把使用作品均称为“作品的传播”。例如,出版、广播、表演等,均系作品的传播。

Conditions and Warranties 主要条款与从属条款 这是合同法术语,在各种版权合同中也经常使用。一般讲,违反了主要条款,必然构成违约;违反了从属条款,则不一定构成违约。

Conflicting Publication 冲突出版 指的是同一个作者在向不同出版社投的不同书稿中,使用完全相同的素材。西方大出版公司的格式合同中,往往要求作者承担义务,不使“冲突出版”的情况发生。

Conflicting Rights 冲突权利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人分别就同一权利自认为所有人。

CONIN—National Information and Automation Council 国家信息与自动化委员会 该文原系葡萄牙文的缩略语。该委员会是巴西的官方组织,曾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有自己的独立见解。

Consideration 对价 合同术语之一,在版权合同中也经常使用。

Construction of Contract 对合同的解释

Contribution Fee 稿酬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共同侵权

Control Program 控制程序 计算机软件的一种,也称“系统程序”,即Syatem Program。

CONTU—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ical Use of Copyright Works 版权作品的新技术使用委员会 美国国会设置的一个机构,专门研究新技术对版权法的影响。

Convention Court 公约法院 依照一定国际公约而成立的具有跨国管辖权的机构。它不一定是传统意义上的“法院”。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欧洲法院”属于公约法院,法语非洲国家知识产权组织的“雅温得总部”也被视为公约法院。

Conversion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在英联邦国家版权法中,这个词可能还有下列含义:(1)非法占有侵权复制品;(2)对非法占有侵权复制品提起的诉讼;(3)将非法复制品移交被侵权人的司法救济。

Convertible Foreign Exchange 可兑换的外汇 即指国际上的硬通货,如,美元、英镑、日元等。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在允许采用强制许可时,都要求被许可一方向版权人支付“可兑换的外汇”。

Copy 复制 有时也译作“复制本”“副本”“拷贝”。最早被日本人译为“版”。现在其含义已大大超过“版”的范围。

Copyright 版权 严格讲,应译为“复制权”。我国的“著作权”译成英文时,也译为Copyright。虽然也称为“世界第一部版权法”的《安娜法》产生于1709年,但Copyright这个词只是在18世纪中叶前后才出现的。

Copyright Notice 版权标记 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它指的是“©”;在罗马公约中,它指“ ”;在一些国家的半导体芯片法中,它指“ ”。

Copyrightability 可享有版权性 在大多数国家,它指独创性(原创性);在有些国家,除此之外,它还包括已登记或已固定等等。

Country of Origin 来源国 在版权领域,它主要指作品的首次出版国。除此之外的含义,在伯尔尼公约第5条中有详细规定。

CPR—Canadian Patent Report 加拿大专利判例集 这种判例集中实际也经常登载版权、商标权的判例。

CPU—Central Processing Unit 中心处理机

Created 创作的 如果作品是创作的,即说明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享有版权。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3条即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应是创作的,亦即非复制的。由于199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表的该法的英译本没有将“创作的”一词译出,曾使一些外国人对我国作品的可享有版权性发生重大误解。

Credit 抵免 这是《避免对版税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以及许多国家间双边税收条约使用的一种减免税收方式。它是与“豁免”(Exemption)方式相对而言的。在版权领域的税收公约中,提出了豁免与抵免两种方式供成员国选择。其中,税收豁免又分三种方式:(1)普通豁免;(2)累进豁免;(3)保留应纳所得豁免。税收抵免也分三种方式:(1)普通抵免;(2)全抵免;(3)相应抵免。此外,该公约还提供了“饶让抵免”方式。现有的该公约译本,将抵免译为“扣除”,“饶让抵免”译为“免税扣除”,均不是国际税法中应当采用的术语。

Critical Date 关键日 关键日在版权领域,依据情况不同而有不同含义。例如,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要求外国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方享有版权。在这里,“首次出版日”就成为这些作品的关键日。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版权产生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因此,“完成之日”即成为关键日。

Cross Medium Adaptation(剧种)移植 剧种移植应视为一种改编活动,应受版权人控制。

Crown Copyright 皇家版权 也可译为“国家版权”或“政府版权”,是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版权法用语。

Crown Use 皇家使用 也可译为“国家使用”,即某些英联邦国家对版权的“征用”。

Current Event 时事 根据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可将纯时事报道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中即有类似规定。

Custom Software 用户软件 也译为“专用软件”。在许多发达国家,它除了受版权法保护之外,还受商业秘密法保护。

Customized Software 定作软件

Data 数据 在某些国家的版权法中,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本身也是一种受保护客体。

Database 数据库

Database Bureaux 数据库服务公司 详见Computer Bureaux词条。

DBS—Direct Broadcast Satellite 直接广播卫星

Defamation 诽谤 有些国家的版权法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但诽谤法与其他法则保护精神权利。

Degree 亲等 有些国家版权法明文规定:只有三等亲之内亲属有权继承版权;三等亲之内如果无人,则版权归国家所有,或进入公有领域。

Delivery-up(of Copy)交送(样书) 有些国家作为一种制度,要求新出版的书均须向国家主管部门或指定图书馆交送样书,否则,即丧失版权,或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自己为版权人。

Deposit(of Copy)交存(样书)

Deposit of Security 交存诉讼保证金

Derivative Works 演绎作品 经翻译、改编等而产生的作品,均系演绎作品。

Design 外观设计 这种设计可能是平面的,也可能是立体的。伯尔尼公约第2条中的Designs and Models,目前大都译为“设计与模型”。它们实际上指的是“平面的与立体的设计”。这几个词只在西班牙文本中含义比较明确。

Detention 非法保留他人财产 它与上文提到的Convertion有近似之处,不过它仅指暂时保留,Convertion则指长期占有。Detention也另有下列几种含义:(1)在诉讼中,指因他人非法保留自己的财产而引起的诉讼;(2)在司法救济中,指对侵权物的暂时扣押;(3)在刑法中,指拘留。

Diffusion 传播 在版权法中,它一般指的是有线广播。

Direct Communication 直接传播 在版权领域,它指表演、展览等使作品直接与观众见面的传播方式。与它相对的是“间接传播”,即Indirect Communication,它是指出版、录制等,将作品改换载体后再使公众得到的传播方式。

Direct Infringement 直接侵权 与其相对的是:“间接侵权”,即Indirect Infringement;“共同侵权”,即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二次侵权”,即Secondary Infringement;“授权侵权”,即Authorized Infringement或Vicarious Infringement。

Directory 姓名地址簿 它是否应享有版权,不同国家有不同回答;甚至在同一个国家,也可能有不同答案。这是版权领域目前还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Display 展示 有的国家把它与“表演”等同,展示权与表演权同属一种权利;另有些国家则把二者分开,分别属于两项权利。

Distribution 发行 在版权法中,它除了指作品复制本的发行外,还可能指广播节目的传播。在不承认“权利穷竭”原则的国家,发行权中包含出售权和出租权;在承认该原则的国家,发行权中一般不包含出租权。在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发展,这一术语还在继续扩充着新的含义。

Divalgation 发表 作者精神权利中的“发表权”,在版权法中经常表述为“the Right of Divalgation”(如西班牙1986年版权法)。它指的是作者对于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世的决定权。也有些国家的版权法把发表权表述为:“the Right to Make(a Work)Public”。

Domicile(有户籍)住所 它与Residence(可指暂时的,也可指长期的居所)有差别。这二者是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国民待遇的条件。

Downtime 故障(发生到排除的)时间 在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中,有时要按软件运行时间收费。在这种情况下应排除故障时间,否则对被许可人将不公平。

DPA—Data Protection Act 数据保护法

Drawing 绘画 也有人译为“素描”。这是指不着颜料的线条画。与之相对的是Painting,指油画、水彩画一类着色画。

Droit 权利 法文,它与英文的Right,德文的Recht含义相同。

Droit de Divulgation 发表权 法文,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Right of Making Public。

Droit de L’oeuvre 保护(作品)完整性权 法文,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Right of Integraty。

Droit de Paternite 确认(作者)身份权 法文,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Right of Paternity。

Droit de Retraction 收回权 法文,即作品发表后,因观点改变或其他原因而从传播领域将作品收回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Right of Retraction。

Droit de Suite 追续权 法文,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Right of Pursuit。注意不要把这个词误读为“延续”权。

Droit Voisins 邻接权 法文,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Neighbouring Rights。

Dumb show 哑剧 它与Pantomimic Work含义相近。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明文指出哑剧享有版权保护。

Duration of Copyright 版权保护期

Duration of Failure 故障持续期 计算机软件合同用语,它与Downtime含义相近。

EBU—European Broadcast Union 欧洲广播联盟 这是一个以西欧、北欧国家为成员的地区性保护广播组织权的国际组织。

Economic Rights 经济权利 在版权法中,它是与作者精神权利相对的权利,也有的国家称之为“物质权利”(即“Material Rights”)。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称之为“财产权”(即“Property Rights”)。

Educational Use 教学使用 教学使用如果作为“合理使用”的一项内容,一般仅包括对复制权的使用。在有些国家还包括对有线广播的广播权的使用。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在第22条第(6)款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Effluxion of Time(许可证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EIPR—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欧洲知识产权杂志》 这是一份由英国牛津ES C/S and M公司出版的月刊,有较大影响。该杂志1996年后迁址伦敦。

Electronic Data Processing Rights 数据的电子处理权 这属于新技术发展而产生的现代版权项目之一。它指的是将文字或图画、图表作品数据化后,储入计算机的权利,以及借助计算机对原作进行复制(重视)、翻译或改编的权利。

Employee Authors 雇员作者 也可称为“雇佣作者”,即Employed Authors,或“工资作者”,即Salaried Authors。

End-User 最终使用人 对一般作品来讲,版权人的专有权不应延及最终使用人,而是在销售中一次用尽,即“权利穷竭”原则。但有些国家的版权法,不实施这条原则。在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中,经常出现对“最终使用人”的规定,指在计算机上使用合同中的软件之人,而不是分销人、软件占有人之类。

Enforcement Costs 为使合同得以履行的费用 这个术语一般指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为使合同继续履行而付出的诉讼费。

Engraving 雕刻 这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一般列在美术作品项下。

Entire Agreement 合同完整性 这个术语的意思是:如果不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修改合同。它在许可证合同中经常是一个独立条款。

Ephemeral Recording Right 临时录制权 这指的是广播组织为播送其节目的目的,有权录制享有版权的作品,但录制品不能长期保存。

EPROM—Erasable Programable Read—Only Memory 可涂抹、可编程序的只读存储器 它属于固件(Firmware)的一种。

Escrow 第三方保存合同 在版权领域,这个词多指:在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达不成是否提交源程序的协议时,共同找某个第三方代为保存源程序。这种合同中将规定:一旦某些事件发生(例如,许可人死亡、解散、破产等),第三方应把源程序提交被许可人。

Estoppel 禁止翻供原则 这是普通法中的极重要的一条原则。它指的是当事人对于自己已经承认过的事实,不得在日后推翻。但应注意两点:(1)这条原则不适用于当事人原主张或承认的理论;(2)这条原则应受到衡平法中其他原则(如形势变迁)的限制,它并不是绝对的。

Exclusion 当事人不可为之事 这是许可证合同中的术语。也有的许可证合同中用该术语表示“免责条款”。

Exclusive Licence 独占许可证 许可证的一种。这种许可证排斥包括权利人在内的任何人使用被许可人正使用的权利。例如,根据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与版权人签订的许可证合同,一般均为10年独占许可合同。这10年中,版权人及其他出版者均无权出版同一部作品。

Exclusivity 专有性 在许可证合同中,它指的是授权的专有程度,即该许可证是独占性的,还是非独占性的。

Exemption 免责 许可证合同用语。免责指的是在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免除合同某一方原应负的责任。应注意免责条款与不可抗力条款在许可证中的不同。前者一般不使合同中止,后者则往往导致合同中止。

Exemption Method 豁免法 版权使用费国际税收领域术语,详Credit词条。

Exhaustion of Right 专利穷竭 即专有权一次用尽,不能再行使的意思。我国1984年专利法第62条,及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对此均有规定。

Ex Parte 单方

Expiration 完结 在许可证合同中,指合同履行完毕;在版权、专利权等保护期方面,则指保护期届满。

Exploitation of a Work 对作品的使用 在版权领域,它指的是以复制、翻译等方式使用作品,而不指阅读、欣赏作品。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10条(5)款讲的“使用”,即Exploitation。

Fair Dealing 合理使用 即不构成侵权,又无须得到许可的使用。

Fair Use 合理使用

Fair Practice 合理使用的行为

FAST—Federation Against Software Theft 反盗用软件协会 1984年由英国计算机协会发起成立的民间组织。该组织不仅过问未经许可复制享有专有权的软件,也过问未经许可使用这种软件。

Feist Case 美国最高法院于1991年判决的一起电话号码簿版权纠纷案。在该判例中,该法院认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应有创造性(Creativity)。

Filing Fee 登记费 版权登记、软件登记或图书交存登记时向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的费,即登记费中的一种。

Film 胶卷 多数国家在版权法中提到电影时,不用这个词;但少数国家仍使用这个词。

Fine Arts 美术作品 详见Artistic Work词条。

Firmware 固件 固化软件的一种。也有人译为“半软件”。

First Instance Court 初审法院 与之相应的法文是: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与之相应的日文是:“大审法院”。

First Publication 首次出版 这是依照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及两个版权国际公约获得“作品国籍”的前提。

FIT—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ranslators 国际翻译家联盟

Five-Year Privilege 五年特权 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术语。它指的是公约原有成员国有权在5年之内不批准公约1971年文本的行政条款。但不批准该文本实体条款的年限可在5年以上。

Fixation Requirement 固定要求 有些国家要求作品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方享有版权。这些国家的版权法不保护口头作品。

Folklore 民间文学 广义的民间文学既包括形成的作品(但难以确认作者创作的部分),又包括未形成作品的民间风格、民俗、民间仪式等等部分,后一部分又被称为Fraditional Air。

Forum non convenience 法院所在地不当 与之相应的英文是:The Place of Court is not Convenient。在中国未参加版权国际公约前,如果一个日本人在中国侵犯了某版权人的权利,该人到日本法院起诉,从国际私法角度看,即属“法院所在地不当”。

Franchising 特许 特许经营与一般许可不同;它包括商标权、版权、商誉的多种无形产权的转让。

Free Copies 样书 这不是指向行政机关交存的样书,而仅指出版社免费赠送作者的样书。在英文中它也被称作Gift Copies或Presentation Copies。

Free Movement of Goods 商品的自由流通 这是大多数国家“禁止不公平竞争法”的立法前提,又是该法的立法目的。但版权人在其行使权利时妨碍了商品自由流通,不应被视为违法。

Free Use 无偿使用 少数国家把它与合理使用等同;多数国家认为无偿使用可能合理,也可能不合理。也有些国家认为:该术语应按字面解释为“自由使用”,即对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的使用,它与合理使用无关。

Frustration 落空 在许可证中,指合同落空,如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等。

FSR—Fleet Street Patent Law Reports 舰队街专利法判例集 英国出版的知识产权判例集之一,其中也收入英联邦国家及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版权纠纷判例。

Future Copyright 未来版权 这指的是尚未开始或尚未完成创作的作品,在将来可能享有的版权。许多国家的版权法规定:未来版权不可转让。

Geneva Convention 《日内瓦公约》 在版权领域,这指的是《世界版权公约》,因该公约是在日内瓦缔结的。

Geographical Criterion 地点标准 亦即“作品国籍”标准。在两个版权国际公约中,它均指作品的首次出版地。

Ghostwriter 代笔人 这种人创作的作品,仅指完全由他人代笔而未动笔者署名的情况。如果某人口述,另一人记录并整理,则不属于“代笔人”。

GII—Globle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全球信息基础设施 它指的是美国政府于1993年提出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该计划的实施将对版权国际保护产生重大影响。

Government Copyright 政府版权 美国版权法中的术语。它与英国版权法中的“皇家版权”相似。美国政府文件虽不享有版权,但不妨碍美国政府通过他人转让、赠予等形式享有对非政府文件作品的版权。

Grace Period 宽限期

Grands Droits 广义权利 它是与狭义表演权(Petits Droits)相对应的一个法文术语。这二者也被译作“大权利”与“小权利”。前者指一切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后者指除去“音乐—戏剧”作品中的音乐之外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Graphic Works 版刻作品

Gratutous Contract 单方受惠合同 英美法系合同的要件之一是“对价”,所以单方受惠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则承认单方受惠合同。

Gravare 凹版印刷术

GRUR—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t 《工业产权与版权杂志》 德国马克斯·普兰克学会出版的知识产权学术刊物。

Hardware 硬件

High Court 高等法院 应注意澳大利亚法院名称与其他国家的差异。在澳大利亚,各州的Süpreme Coürt应译为“高等法院”,而“High Coart”则应译为“最高法院”。澳大利亚的上诉法院也极特别地称“Full Court”,而不叫作“Appeal Court”。

H-Sat.—Heavy Satellite 直播卫星 它是型号较老的直播卫星,后被L-Sat.所代替。

IAA—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rt 国际艺术协会

IBA—Independent Broadcasting Authority 独立广播局 英国与BBC并列的另一家广播组织。

ICA—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Archives 国际档案协会

ICIC—International Copyright Information Center 国际版权情报中心 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的一个资料中心。

IFA—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tors 国际演员联盟

IIC—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and Copyright 《国际工业产权与版权杂志》 德国马克斯·普兰克学会出版的英文双月刊。

Illustration 插图解说 在版权领域,这个词是“说明”的意思,它可能是说明文字作品的插图,也可能是说明绘画作品的文字解说。伯尔尼公约第2条(1)款中,被有的中译本译为“示意图”的,实际上就是这个词。

Imminent Infringement 即发侵权 这指的是按照某个活动的发展,必然会构成侵权,但尚未构成侵权的情况。

Improvisation 即席作品 指的是尚未以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的口头作品。

Inchoate Right 初期权利

Indemnify 赔偿

Independence of Parties 当事人的独立性 在许可证合同中,它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因合同订立而产生类似合资企业、母子公司之类的依存关系。

Indirect Communication 间接传播 见Direct Communication词条。

Indirect Infringement 间接侵权。

Individual Use 个人使用 这在多数国家都列为合理使用的一项。应当注意:有人认为“个人使用”与“私人使用”(Private Use)是一回事,但多数国家都把这二者分开。私人使用只在专门限定的范围内才属于合理使用,如“私人研究”等等。

Industrial Copyright 工业版权 指的是外观设计、芯片设计、计算机软件等边缘性客体享有的版权。它是工业产权法与版权法的近缘,而不是重叠。

Ing—Cons—Revue de Droit Intellectual—L’Ingenieur—Conseil 《知识产权工程人员杂志》 这是一份在比利时出版的杂志,主要内容之一是有关计算机软件的法律问题。

Injunction 禁令 一般指法院向侵权人(或被控告为侵权之人)下的停止其活动的命令。

Innocent Purchaser 善意买主 这是许多国家芯片保护法中的术语,指的是虽经营侵权产品,但其购入时确实不知是侵权产品。

Insolvency of Either Party 任何一方破产时的处理方法 这是许可证合同必备的条款之一,其中规定若在合同履行中一方破产,则应作何种善后处理,从而不使另一方蒙受过重损失。

Integrated Circuit Chips 集成电路芯片 这在多数国家均属专门的工业版权法保护的客体。

Integrity Right 保护作品完整性权

Interface 接口、接面 计算机软件的一种,对它的版权保护一直是个有争论的问题。

INTERGU—Internationale Gesellschaft Für Urheberrecht 国际版权学会 该会设在德国,故用德文表达。该会在四十多个国家有会员,与之相应的英文是International Copyright Society。也有些中译本将其译为“国际版权协会”。

International Pen 国际笔会 它在许多国家设有分会,是国际代表作者谈判集体许可证合同的组织之一。

INTA—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国际商标协会 在1992年前,该协会曾仅是美国的一个协会(USTA)。由于国际商标保护的需要,也由于原协会经常被人误认为与USTR(美国贸易代表处)相同,后改组为国际性民间组织。

ISETU—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 for Arts,Mass Media and Intertainment Trade Union 国际艺术、宣传媒介及娱乐大会秘书处

IUA—International Union of Architects 国际建筑师协会 由于建筑艺术作品在许多国家享有版权,该协会经常过问这类保护问题。

JIIC—Japanese Information Industry Committee 日本信息产业委员会 日本主管计算机软件、数据等产业的官方组织。

Joint Author 共同作者 亦即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合作作者”。

Junior Party 劣势一方 一般指诉讼中地位不利的一方。与它相对的是Senior Party,即“优势一方”。

Layout Design 电路设计图 在芯片保护法中,它指芯片上的掩膜作品,与Mask Work含义相同。

Leased Reprint Rights 租版重印权 这是出版社“版式权”项下的一项权利,指出版社出租纸型或其他印刷版面材料给别的出版社出书的权利。当然,出版社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不能损害作者的权利。

LES—Licensing Executive Society 许可证贸易协会 这是一个国际民间组织,我国已于1986年4月参加。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无过错责任 这是指在认定侵权时,即使行为人在给他人权利造成损害时,既非明知,又无过失,仍被认定为侵权。与之相对应的是“过错责任”(Liability with fault)。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均分别不同情况,规定了直接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与间接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Literary Work 文字作品 也有时可译作“文学作品”。

Licensing 许可证贸易活动

Life of Agreement 合同期

Limitation of Copyright 版权限制 这指的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对版权的限制。另外,Restriction of Copyright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版权法中也表示版权限制。但这后一词组在伯尔尼公约中,则指一国对另一保护水平低的国家或非公约成员国版权保护上的保留。

Look and Feel “观感” 美国80年代判例确认的判断软件侵权的原则之一。它已被美国1996年Lotus案例所否定。

Making Public 发表 在版权领域,“发表”与“出版”有重大不同。发表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出版则必须以物质固定形式,并达到一定数量。在国际公约中,“发表”不是关键行为,“出版”则往往成为关键行为。绝大多数承认发表权的国家,均把“发表”与“出版”以明显不同的两个术语区分开。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未作这种区分。

Magazine 杂志 杂志在版权保护中的地位,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规定。有的国家把它作为“集合作品”对待,有的作为“合作作品”对待,有的则作为“双重版权作品”对待。

Magill Case 欧洲法院于20世纪90年代处理的最有名的一起版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它涉及欧共体(即今日“欧盟”)成员国国内版权法与欧共体的“罗马条约”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具体讲,是一起电视节目时间表的版权纠纷案例。

Manufacturing Clause 印制条款 这是美国版权法在很长时间里的一个特殊条款。在美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前,该条款规定只给在美国或加拿大印制的文字作品以版权保护;美国加入该公约后,则规定美国作者的作品必须在美国或加拿大印制方享有版权保护。1986年,该条款被废除。

Mask Work 掩膜作品 见Layout Design词条。

Maximum Royalties 最高使用费 在版权许可合同中,也可译为“最高版税”。如果版权许可合同中规定:某作品成书后无论销量多高,向作者支付的版税额将不超过某个数目,则该数目即“最高版税”。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出版一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最高版税,作者一方将要求同时规定:不论作品成书后销量如何少,版税不能低于某个数目,亦即规定“最低版税”——Minimum Royalties。

Machanical Copyright Protection Society 录制版权保护协会

Mechanical Right 录制权 这个术语仅仅指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的录制权,而不包括以其他“机械”方式复制作品的专有权。

Menu 菜单 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它指的是“选择单”,但目前一般均直译为“菜单”,版权界与计算机界对这种译法均能理解,反倒是按意思译为“选择单”不太常见了。

Merchandising Right 商品化权利 这主要指真实的或虚构的人物或动物形象,在贸易活动中产生的一种“类版权”或“准版权”。有些文章也把这种权利表达为“形象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

Microcode 微码 指的是固化在Firmware上的计算机程序。它是否应列入版权保护客体,曾是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上讨论的一个问题。

Microfilm 缩微胶卷 在近现代技术发展起来后,“缩微机”成为版权复制权下的一项,即:将文字、绘画等书面作品缩微的权利。

Mino Author 第二作者 即次要作者的意思。国际上多年版权保护的实践,已不再笼统地规定什么是“合作作者”,而是把合作作者按贡献大小分为多类。“第二作者”即其中一类。许多作品的第二作者虽然与主要作者一道署名,但版权仅属于主要作者。

Mino Translator 第二译者 也称为“次要译者”。

Modification 修饰 在版权领域,这是指尚达不到“修改”“改编”程序的润色加工,经修饰的作品不产生新的版权。

Moral Rights 精神权利 这是伯尔尼公约及多数承认作者精神权利国家的用语。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使用的是“人身权”(Personal Rights)。

Mutilation 删改、篡改 这个词多在消极意义上使用;而Modification多在积极意义上使用。

Movable Type Printing 活字印刷

NAFTA—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在1993年缔结的协定,其中包含在某些原则上统一该三国版权制度的条款。

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 这是两个主要版权国际公约中的首要原则。

Needle Time 唱针时间 在音乐作品的使用许可证合同中常见到这个术语。它指的是被许可人录制有关作品(或广播有关作品)的全部时间。

Neighbouring Rights 邻接权 一般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与广播组织权。

Net of Tax 纳税后净收入额 这往往被许可证合同作为应支付的使用费计算底数。

Net Selling Price 净销售额 版权许可证一般按实际销售额计算使用费,只有工业产权许可证才按净销售额计算使用费。

Newspaper Rights 报刊使用权 它指的是将某部作品在报刊上转载或摘登的权利。报刊使用权的英文表达方式还有Shot Periodical Rights、Single Issue Rights等。

NII—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它指的是美国的国内“信息高速公路”计划,该计划的实施将对版权制度有重大影响。

NIR—Nordiskt Immateriellt Rattskydd 《北欧知识产权杂志》 其英文名称是:Nordic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om de Plume 笔名

NORDSAT—Nordic Direct Satellite System 北欧直播卫星系统

OAPI—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这是个法文缩略语。该组织由法语非洲国家组成。该组织有一套具有跨国效力的知识产权法,包括版权法。

Object 客体 它是与“subject”(主体)相对应的。在《牛津法律辞典》中,德、日民法学者的大量著述中,以及美国学者如P.Geller的著述中,均早已指出:物权的客体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其中版权的客体为作品。

Object Code 目标码 它指计算机可读的语言构成的程序。

OCIC—Intemational Catholic Organisation for the Cinemaand Audiovisuals 国际天主教电影与视听组织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 计算机原厂商

Off-Print 抽印本 西方国家出版的杂志出版后,撰稿人可得一两本免费样册,此外还可得到仅含自己文章的复制本,即“抽印本”。

Offer 要约 也有的译为“发价”,即提出缔结合同的要求。如果另一方承诺,同意缔结,则合同可能成立。要约方被叫作Offeror,被要约方,即承诺人被叫作Offeree。

Offeree 承诺人

Offeror 要约人

Official Texts 正式文本 许多国家版权法规定:对法律、条约的正式文本(包括正式译本),不予版权保护;但这些国家均承认非正式文本(如转述)以及正式文本的非正式译本,都享有版权。

OIR—International Radio Organisation 国际无线电组织

OIRT—International Radio and T.V.Organisation 国际无线电与电视组织

On-Line Transaction 网络贸易 也可直译为“联机交易”,它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下或“信息高速公路”中,通过计算机联网而对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先发行、后复制”的出售方式。它是改变传统版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

On-Line Service Provider 在线服务提供者 也可译为“网络经营商”。是国际网络环境下于20世纪90年代新出现的类似“出版者”的版权领域主体。

Oral Work 口头作品

Original Copy 作品原件 作为文字作品,它一般指手稿。

Option Clauses 选择权条款 发达国家出版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其中可能规定作者如今后出书,应首先选择原出版社为合同谈判人。

Originality 独创性 也有人译作“初创性”或“原创性”。

Originating Organisation 来源组织 在版权领域的卫星公约中,它指的是播出有关节目的广播组织,以示区别于Distributor(转播组织)。

P—Phonogram 录音制品邻接权保留标记

Package Software 软件包 一般指批量上市的标准软件。

Painting 着色画 详见Drawing。

Pantomimic Work 哑剧作品

Parody 滑稽模仿 一些国家把滑稽模仿他人的已有作品,视为合理使用。

Parallel Import 平行进口 这是与“权利穷竭”原则相联系的一个术语。承认“权利穷竭”原则只具有地域性的国家,认为平行进口属于侵权行为。

Passing-off 假冒 这是个普通法中的专门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说的“假冒商标”中的假冒。它仅指假冒他人商品,但并不冒他人商标。

Paternity Right 确认作者身份权 有时也可译作“指明出处权”,系精神权利的一项。

Paying Audience 付钱人场的观(听)众 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均规定:“面向这类观(听)众的表演,不能列为‘合理使用’”。

Paying Public Domain 为进入公有领域作品付费 近年有些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虽然某些作品的保护期已过(或原先本不受保护),使用时仍须向版权管理机关(或作者权利保障组织)支付使用费。

Performer 表演者 多数国家只承认表演作品的演员为享有邻接权的表演者。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作出了这种规定。

Performing Right Tribunal 表演权裁判庭 一些英联邦国家依版权法设立的、专门裁定作品的表演权许可证纠纷的准司法组织。英国已在1988年后将这种组织扩大为全面的“版权裁判庭”。

Permanent Requirement 固定要求 这个术语与Fixing Requirement相近,但比后者更严格。英国一判例曾判一位戏剧演员独创性的脸谱虽已固定,但不是长久固定,因而不享有版权。

Personal Criterion 人身标准 亦即“作者国籍”标准。

Personal Data 个人数据 数据保护法术语,指有关自然人身份、财产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的数据。

Personal Right 人身权 在版权法领域使用,相当于“精神权利”。

Personal Use 个人使用 与Individual Use相同,属于“合理使用”。

Petits Droits 狭义表演权 详见Grand Droits词条。

Phonogram 录音制品 在美国版权法中,称之为Phonorecord,是一个意思。

Piracy 盗印、盗录 在版权领域,凡未经许可,也不支付报酬的复制行为,均被称为Piracy。

Pirate Broadcasting 未经许可的广播 即指未经许可在广播中使用他人作品,或转播其他广播组织的节目。

Piratical Edition 盗印版

Plagiarism 抄袭 绝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不使用这一术语。因为抄袭一般不仅包括照搬他人的表达形式,而且包括照搬他人创作思想或理论;思想与理论一般不受版权法保护。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不仅使用了“抄袭”一词,而且使用了主要指照搬他人思想的“剽窃”一词。

PLR—Public Lending Right 公共借阅权 一些发达国家授予作者的一种特殊权利。即按公共图书馆中一部书被借阅的次数而获得“使用费”的权利。

Posthumous Publication 去世后出版 指的是作者死后方出版其作品的情况。

Power of Attorney 权力转移证书 它一般指当事人签发的给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委托书。

Pre-Existing Work 已有作品 也可译为“原作”,一般是与“演绎作品”相对应时使用的。

Presentation Copies 样书 详见Free Copies词条。

Primary Works 原始作品 这是与衍生作品(Secondary Works)相对而言的。许多人把一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等视为原始作品,把电影作品、广播作品等视为衍生作品。

Private Use 私人使用 详见Individual Use。

Producer of Motion Picture 电影制片人 许多国家为方便行使电影版权,依法把电影版权的大部分授予制片人。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也是这样规定的。

Programme-Carrying-Signal 载节目信号

PROM 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 这是固件中的一种。

PROMS 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芯片

Pseudonymous Works 假名作品 多数国家的版权法把假名作品与匿名作品划为一类,而与笔名作品区分开。因为笔名作品的作者一般是明确的,假名作品则往往找不到作者。

Public Domain 公有领域 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有两种:一种是原先即无版权可言;另一种是已过版权保护期。

Publication 出版 也有时译为“出版物”。有些国家对“出版”与“发表”不加区分,但大多数国家认为这二者有本质不同。

Published Editions of Works 已出版的作品版式 在英、德版权法中,这种客体均享有版权或邻接权。在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它也享有邻接权。

Published Works 已出版的作品 《伯尔尼公约》对这种作品作了严格的解释,《世界版权公约》也沿用了这种解释。

Purchaser in Good Faith 善意买主 详见Innocent Purchaser词条。

Qualified Person 合格人 在版权领域,指有资格受版权法保护的人。

Quasi-Copyright 准版权 这是欧共体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制定数据库保护统一法时产生的术语。它主要指那些依传统版权理论,因为不具备独创性而不能受保护,但是却有“投入”(Investment)又应给予一定保护的“作品”,例如在编排上不具独创性的某些汇编作品。

Quasi-Judicial 准司法的 可处理版权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仲裁机关之类,均属于准司法机关。

Radiophonic Work 广播作品 这个词组指的是无线电广播作品,如广播剧之类;它不指电视作品。

Radio-Play 广播剧

Re-broadcasting 重播 也可译为“再次广播”。在许多国家的广播权许可合同中,均会写明是否授权广播组织重播某作品,因为一般地授予的广播权中,可能不包含重播权。

Recitation Right 朗诵权 在有些国家的版权法中,把它列为一项单独权利;有些国家则把它包含在表演权中。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即把它归入表演权中。

Recourse 追索权 也译为“求偿权”,其含义与Droit de Suit相近。

Reduced to Writing 以书面形式体现

Reduced to Material Form 以物质形式固定

Register 注册处 也可译为“登记主管人”。传统实行版权登记制的美国,至今这个词仍表示“版权局长”。

Remake Right 重编权 这是改编权项下的一种,指的是以同一种方式重新改编原作的权利。

Remedy 司法救济 在伯尔尼公约中,它与Redress含义相同。

Removal from Register 撤销注册

Remuneration 稿酬 有时也用来指其他版权使用费。

Repentance Right 收回权 与Droit de Retraction含义相同。

Reproduction 复制 有些国家的版权法认为它与Copy含义相同;另有些国家则认为它仅指非接触性复制,而Copy则指接触性复制。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复制,包含接触性与非接触性两种。

Resale Royalty Right 追续权 也可译为“重售版税权”。它的含义与Droit de Suite相同。

Rescission 撤销 在许可证中,指合同的撤销。

Residence 住所 详见Domicile词条。

Restriction of Copyright 版权限制 详见Limitation of Copyright词条。

Reverse Engineering 反向工程 即研究某产品构造后,反回其原设计的构想。在多数国家的芯片保护法中,把这种活动视为“合理使用”。美国在1992年的Altai,Sega等案例中,也已把反向工程视为合理使用。

Reversion of Copyright 自然返还版权 许多国家的版权法规定:即使原始版权人将版权所有权转让他人,该版权在一定期限后也应自然返还原始版权人(或其继承人)。这种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卖绝版权。

RIDA—Revue Internationale du Droit d’Auteur 《国际作者权杂志》 这是一本在法国出版的版权杂志。

Right of Publicity 形象公开权 准版权的一种。详见Mechandising词条。

ROM—Read Only Memory 只读存储器 固件中的一种,可将计算机程序固化其上,但不能更改上面的数据、文字。

Rome Convention 《罗马公约》 在版权领域指的是《保护表演者、录制者及广播组织公约》。

Royalty 使用费 在版权领域即指“版税”。

SACEM—Society of Authors,Composers and Music Publishers 作家、作曲家与音乐出版商协会

Satellite Convention 《卫星公约》 在版权领域指《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Screen Credit 因发行电影拷贝而支付的版税

Sculpture 雕塑

Secondary Use 二次使用 例如,将文学作品印刷出版,为首次使用;将已出版的书拿到电台广播,即为二次使用。

Secondary Infringement 二次侵权

Secondary Works 二次作品 也翻译为“衍生作品”。详见Primary Works词条。

Sega Case 塞加判例 美国1992年的一起否定“威兰”判例的版权判例。也指1994年美国联邦法院判决网络经营人对侵犯版权要负“无过错责任”的又一起著名案例。

Senior Party 优势一方 详见Junior Party词条。

Shadow Zones 盲区 这是指因高山、高层建筑等影响而收不到节目信号或收到的信号不清晰的地区。

Shot Periodical Rights 报刊使用权 详见Newspaper Rights。

Showing in Exhibition 展出

Severability of Contract 合同的可分性 这指的是当一部分合同条款无效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继续有效。

Shrink-Wrap Licence 启封许可证 详见Box Top Licence。

Simultaneous Publication 同时出版 按照多数国家的惯例及《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在30天内先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版某作品,应当视为同时出版。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作出了同样规定。

Single Issue Rights 报刊使用权 详见Newspaper Rights。

Software 软件 在版权领域,多指计算机软件。

Soundtracks 胶片声带 这指的是电影胶片两侧的声槽。许多国家的版权法专门规定:将作品录在声带中,不能与录在录制品(如唱片)中等同。

Source 出处 在版权领域,指所引用的原文的作者、出版者及作品名称(或报、刊名称)。在版税国际税收公约中,它指收入的来源。

Source Code 源码 计算机软件术语。

Sparing Credit 饶让抵免 详见Credit词条。

Special Industrial Copyright 特别工业版权 指一些国家中外观设计、半导体布图、计算机软件的专有权。

Special Unit 专用单元 这是与Alternative Unit(代用单元)相对而言的。

State of Source of Copyright Royalty 版税来源国

Stationers’ Company 出版商公司 英国中世纪后期享有出版独占权的机构。

Statute of Anne 《安娜法》 在版权领域,这指的是1709年英国颁布的第一部版权法。

Statutory Licence 法定许可 这是对版权进行限制的一种制度。在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四章中,有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

Strict Liability 严格责任 在大多数国家,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是同义语。在英国等少数国家,这二者稍有不同。

Substantial Taking 实质性照搬 在版权法领域即指抄袭。

Sui Generis Law 特别法(专门法) 在版权领域,它指的是不与版权法合一或不归入版权法的有关法。例如,当前各国的芯片法,过去巴西、韩国曾制定的、独立于版权法之外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均系“特别法”。

Sui Generis Right 特别权(专门权) 在版权领域,它指不属于版权(及广义版权中的邻接权)但又与版权有密切联系的一些专有权。例如,各国芯片法中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欧盟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专有权,等等,均系“特别权”。

Supporting Material 支持材料 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多指程序之外的辅助材料,诸如文档、说明书等。

Synchronization Right 同步录音权

Tear Open Licence 启封许可证 详见Box Top Licence词条。

Ten-year Régime 十年保留制 这在伯尔尼公约中,指的是允许成员国只给外国作品的翻译权以10年保护期。

Term 保护期、合同期

Things in Action 无形准动产 包括版权在内的无形产权在英美法系财产法中往往称“无形准动产”。

Title 标题 作品的标题是否享有版权,在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规定。我国对此未作规定。

Topographies 掩膜设计 与Layout Design相同。

Traditional Air 民间文学 详见Folklore词条。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过渡条款

Translation 翻译 多指书面翻译。

Trib.gr.inst 初审法院 详见First Instance Court词条。

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原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所加的内容,现在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个部分,也是下列英文的缩略语: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ype face 字型

UCC—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世界版权公约》

UFITA—Archiv für Utheber—,Film—,Funk—und Theaterrecht 作品、电影、广播、戏剧版权档案馆 这是联邦德国设立的一个版权档案馆。

UNESCO—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sation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版权公约》的管理机关。

University Copyright 大学版权 在英国版权法中,曾经把某些名大学(如牛津、剑桥)的某些作品的版权,作为特殊版权来对待,例如在保护期上适当延长等。

Up Leg 发出的广播信号 它多指广播组织为通过卫星传播节目而发向卫星的信号;如果信号从卫星发回地面,一般称为Down Leg(“发回信号”)。

USTR—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美国贸易代表(处)直属美国总统的机构之一,其职能包括与外国政府进行知识产权谈判。

USPQ—United Stater Patent Quarterly 《美国专利季刊》 该刊物广泛刊登美国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判例。

VAAP 前全苏版权代理公司

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

VARS—Visual Artists Rights Society 美术作者权协会

VDU—Visual Display Unit(计算机)终端显示器

Voluntary Compulsory Licence 自愿强制许可证 也称“当然许可”,即作者表示自己的作品他人可不经专门许可而使用,但要付钱。如作者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作品,则不得使用。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在第四章规定了这种制度。

Waiver 放弃权利

WCC—World Crafts Council 世界工艺协会

Will 遗嘱 在版权领域与Bequest相同。

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联合国下设的一个机构。《伯尔尼公约》即由该组织管理。

Whitford Committee 威特福得委员会 英国为修订1956年版权法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

Works of Fact 事实作品 它指的是地图、写生画、历史书等一些反映事实的作品;与之相对的是“艺术作品”,如非写生画、小说之类。

Works in Morse Code 密码作品 文学作品中的一种,可以享有版权。

Works of Writing 文字作品

Works of Written 文字作品

Works in Shorthand Notion 速记字码作品 文学作品中的一种,其中一部分可享有版权。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世界贸易组织 于1994年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结果而成立;1995年1月开始运转,同年年底全面接替原“关贸总协定的职能”。

Xerographic Right 静电复印权 在一些发达国家中,静电复印也须经版权人许可,即使为个人使用而复印,也须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有关书籍已脱销两年以上)。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不禁止任何为个人使用的复印活动。

X-Rated Works 黄色作品 有的国家版权法(如哥伦比亚)或版权局管理实践(如美国版权局)认为黄色作品不应享有版权。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Yewens Case 伊文判例 英国1880年关于雇佣作品的著名判例。

Zacchini Case 扎奇尼判例 美国1977年州法维护表演者权的著名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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