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以来,在人们论及和谐社会构建中新闻传媒的作用时,“和谐媒体”的概念被频繁使用。要构建和谐社会,无疑需要新闻传媒发挥积极作用、做出切实努力。服务于和谐社会构建的新闻传媒,如果本身并不和谐,那是不可思议的。但“和谐媒体”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因此笔者不主张在学术研究的语境中太多地使用这样一个缺乏审慎界定的概念。而如果缺乏审慎的界定,它就很可能被误读。
在笔者看来:“和谐”,是人们对事物内部各方面或该事物与他事物之间存在的融洽、协调的关系状态的一种概括。简言之,和谐即相互关系的融洽、协调。可见,倘若离开了对媒体的内部关系、对媒体与外部世界关系的考察,“和谐媒体”的说法则将失去基础。再则,媒体能否进入到和谐的境界,固然与其本身的不倦追求和不懈努力有关,然而又并非仅仅与此有关,外部世界各个方面的理解、支持、帮助和监督不可或缺,领导同志和主管部门正确、科学的引导和管理更是不可或缺。据资料显示,1998年,河南泌阳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县委李姓副书记,曾公开指责有关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对该地丑恶现象所作的批评报道“败坏了泌阳的形象”。循此思路,他对有关人和事进行了不当处理。
然而,“和谐媒体”的概念也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其积极意义在于:提出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能发挥积极作用的新闻传媒应是怎样的媒体这一颇有价值的问题。正是在这一层面上,对此应予以一定程度的肯定。在本文中,笔者姑且借用“和谐媒体”的概念来进行论述。
一个内部关系不和谐的新闻传媒,很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其最佳和最大效能。有研究者提出:“媒体自身的和谐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和谐的媒体生存状态;二是和谐的媒体话语状态。前者要求媒体以‘和谐’规约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后者要求媒体以‘和谐’对人民群众、对国家社会负责。”
内部和谐并非不存在内在矛盾。在媒体内部,无论是吃“大锅饭”还是不吃“大锅饭”,都会有矛盾。改革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和经营机制是大势所趋。实行竞争上岗、按劳取酬、奖勤罚懒等改革措施,或涉及权或涉及利,归根结底会改变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因而不可能不出现矛盾。内部关系和谐的媒体,能够使自身的内在矛盾不是向逐渐累积、走向激化的方向发展,而总是善于不断化解矛盾最终趋于大致和谐。个中的关键是:坚持公平公正,免用极端手段,领导作出表率。《扬子晚报》总编辑朱铭佐在对该报20年发展历程进行回顾总结时曾说:“虽说我们内部也搞竞争,也利用奖惩机制拉开员工收入上的差距,但我们并未采取‘末位淘汰制’等极端手段。对于内部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一直坚持通过抓作风建设来解决,强调要从自身做起,从发挥领导骨干的表率作用做起。”
通过考察新闻传媒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笔者认为“和谐媒体”应当能正确地对待利与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传媒面临的在利与义中作出选择的考验,要比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频繁得多,也严峻得多。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看,市场经济都是一种重视经营主体经济利益的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利(包括正当的利)常受排斥,企业或个人设法追求经济利益,被视为对义的背离,因而是不可取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而且应当兼顾集体和个人应有的义与正当的利,人们对此已形成共识。在经常呈现为矛盾关系的利与义两个方面中,利的空间在事实上已得到拓展和延伸。但即便如此,谋利的行为也还是必须守住应有的底线:不可惟利是图和见利忘义。应当说,大多数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虽也常将经济效益置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因经济效益事关媒体的生存、发展),但还是能较为清醒地做到在保证导向不发生偏差或者错误的情况下谋求经济效益,在利与义发生冲突时忍痛割舍某些利而服从于义,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过,即使是主流媒体,也还是难以完全做到将不良广告拒之于节目时段和报纸版面之外。由媒体传播的此类信息,是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的不和谐音,对旨在成为“和谐媒体”的媒体来说,客观上损害了其形象和声誉。
进一步说,“和谐媒体”应当能妥善地处理各种关系。媒体要处理好各种关系,这很重要,但并非易事。概括起来说,它们必须处理这样四组关系:
一是与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关系。在中国国情条件下,“党管媒体”的原则不可动摇,不容改变。“党管媒体”,既是指党中央通过有关部门、机构对全国的新闻事业进行领导和管理,又是指各级党委按照党的大政方针对自己管辖的新闻传媒和新闻事业进行领导和管理。绝大多数地方党委的领导人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能按照中央的要求对新闻传媒、新闻事业实施正确的领导和管理;但是,一部分地区的党委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管理新闻传媒、新闻事业的过程中,与中央的要求相违背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重大灾难性事件发生后有,平时也有)。遇到这种情况,媒体所应考虑的是对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负责。这样做,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不这样做,就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当然也不利于特定地区的真正和谐。
二是与自己的服务对象即受众的关系。受众是新闻传媒的衣食父母。媒体在服务受众的根本利益和维护受众的根本权益的问题上,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媒体为受众服务,主要有四项内容:(1)提供信息传播方面的服务。作为公民,受众享有法律所规定的知情权。媒体必须充分尊重受众的知情权,负责任地向他们传播真实的新闻信息,特别是重要的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2)提供知识传授方面的服务。在提供有价值的新闻信息的同时,传授相应的知识,以满足受众的求知欲望和增知需要。(3)提供娱乐消遣方面的服务。娱乐消遣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媒体要为受众提供高品位的娱乐节目以供他们消遣之用。(4)提供维权合法权益方面的服务。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受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又投诉无门,此时,媒体就是他们最好的帮手。媒体如在上述四个方面表现出色,就会得到受众的广泛认可,它们与受众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也就在情理之中。但因受众是一个其构成和需求都十分复杂的群体,故不能把小部分受众并不完全合理的需求作为服务的最高目标。倒是应当这样考虑问题:既努力满足大部分受众的合理要求,又致力于提高全体受众的水平,在满足受众合理要求和提供优质服务的过程中对受众实施有效的引导。
三是与重要经济来源即广告主的关系。当前,媒体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广告。重要的广告主是新闻传媒的经济支柱,其意义非同一般。在正常情况下,与重要的广告主建立和谐的关系似乎并不是一件特别困难的事情。然而,如下问题却总是令媒体负责人深感棘手:(1)广告不断挤占报纸版面和广电节目时段,媒体与广告主、与受众的“三角”利益关系究竟应当如何处理?(2)某些广告的诉求内容和表现形式包含了不良倾向、低俗之风,是否敢于仗义抵制?(3)在广告主一旦成为本媒体舆论监督的对象时,是否敢于下手、对此进行曝光和批评,还是网开一面或者达成某种默契?在上述三个问题上,如采取正确的做法,则对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利,但会得罪重要的广告主,减少广告收入;而如果采取错误的做法,则能与特定的广告主保持和谐的关系,但这是以损害受众利益或放弃履行对社会和谐的应尽之责为代价的。
四是与同行竞争对手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传媒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对手之间既要竞争(不竞争,就缺乏活力,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不相吻合),又要努力形成相对和谐的关系。处理好这个问题也有相当的难度。有些地区,新闻传媒之间形成了恶性竞争的局面,相互之间成了冤家对头,无论在经营发行上还是在报道内容上都互相作对,和谐的关系无从谈起。诚如《扬子晚报》总编辑朱铭佐所说:“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和谐与竞争也是对立的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回避竞争是不对的,每个市场主体都应当积极应对竞争。但是,这个竞争,应当更多地是为了经济发展,为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为了社会稳定,而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你胜我败,你死我活。”
“和谐媒体”应当敢于直面社会公众舆论中不和谐因素,同时要对和谐舆论以及社会公众舆论中的不和谐因素进行理性分析。和谐舆论的本质特征并不是异口同声、众口一词。社会公众舆论中的不和谐因素往往呈现为复杂的状况,和谐因素与不和谐因素同在是舆论形态的常态。毛泽东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舆论既一律又不一律”的命题,至今仍能给人以启发。把原有的与阶级斗争相关的内容剔除掉,在今天,我们对此命题不妨作这样的理解:在大的方面,在原则问题上,或者在面对外部敌对力量时,应当强调舆论一律;在人民内部,在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场合,则应当允许舆论不一律。舆论不一律,兴许表现为或可能被理解为某种程度上的不和谐,但对其中的一部分情况又何尝不可诠释为更高层次上的和谐呢?因为,舆论不一律有时往往是政治上充分民主和社会成员个人心情舒畅的体现。相反,在应当允许舆论不一律的时空中实行了舆论一律,表面上似乎很和谐,然而实质上或者从长远来看却并不和谐,在这方面是有过历史教训的。正如一位研究者所说的那样:“面对社会转型中不同利益群体日益突显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试图采取回避或忽视普通利益群体的呼声,以一种声音代替其他声音,社会舆论就不会和谐。而且,还将会把社会舆论引向情绪化与破坏力的危险的边缘。主流媒体在舆论引导中只有尊重不同利益群体的舆论诉求,寻求实现多样性、差异性的统一才能构建起和谐的舆论。”
“和谐媒体”还应当敢于直面社会不和谐因素。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着许多不和谐因素,对于这些不和谐因素,媒体进行分寸得当的报道、监督、干预,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相反,则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
(载《新闻记者》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