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整个国度的数百个法院里,每天都在进行决定案件的工作。人们也许会想,任何法官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司法决定的过程。然而,没有比这离事实真相更为遥远的了。
——卡多佐
作为一名法官,我最重要的日常工作之一就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然而最令我困惑的也是法官到底是如何进行裁判的,是完全依照法律还是受到法条之外其他因素的影响。每每在案件判决时,卡多佐(Benjamin N.Cardozo)的这段话总是萦绕在我耳边:“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什么?我用了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作为指导?我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对结果起了作用?它们又应当在多大比重上对结果起了作用?”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对于事实相近的案件,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员或者同一审判员于不同时期审理时,都会出现差别较大的判决结果”。
其实,对于这些问题的探究由来已久。在古希腊,柏拉图在《共和国》里就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他认为法典中所规定的规则固定且呆板,不希望法官受到它们的约束,在“理想国”出现纠纷和争议时,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
但是在拜读先贤们对司法裁判提出的众多理论和解释之后,我内心的困惑却依然没有消减,反而产生了更多的疑惑。原因有三:其一,不同学者对于法官裁判的解释大相径庭,而在他们的诸多理论之中没有一个能够完全说服对方,也无法令我十分信服;其二,研究司法裁判的理论固然众多,在提出裁判理论的学者中也不乏马克斯·韦伯、奥斯丁、霍姆斯这样的大家,但大多数只是从思辨的角度入手进行论述,很少通过实际的数据和案例来论证法官到底是怎样进行裁判的;其三,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显不足
虽然笔者意识到了司法裁判理论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却没有能力超越所有法学前辈的见识和理论,独立提出一套足以让所有人信服的司法裁判理论。值得庆幸的是,首先,笔者本身是一名法官,在法院体系内拥有苏力所谓的“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