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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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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整个国度的数百个法院里,每天都在进行决定案件的工作。人们也许会想,任何法官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司法决定的过程。然而,没有比这离事实真相更为遥远的了。1312281

——卡多佐

作为一名法官,我最重要的日常工作之一就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然而最令我困惑的也是法官到底是如何进行裁判的,是完全依照法律还是受到法条之外其他因素的影响。每每在案件判决时,卡多佐(Benjamin N.Cardozo)的这段话总是萦绕在我耳边:“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什么?我用了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作为指导?我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对结果起了作用?它们又应当在多大比重上对结果起了作用?”1312282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对于事实相近的案件,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员或者同一审判员于不同时期审理时,都会出现差别较大的判决结果”。1312283例如,同一个法院审理的两起盗窃案件,甲、乙二人盗窃的财物都是1600元,甲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天后乙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相隔4天,刑期相差12倍。1312284同样的情况还有:厦门走私案中的厦门海关副关长受贿17.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受贿405.9万元,同样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依据的是同一个法律规范,涉案金额相差23倍,最终的宣告刑却完全一致。1312285民事诉讼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更为常见,在相似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些法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一概支持,有些则一概不予支持,还有的则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涉及人身权利的婚姻家庭纠纷中,裁判的差异可能更为明显,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法定的离婚条件,每位法官都有自身不同的理解,因此,裁判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其实,对于这些问题的探究由来已久。在古希腊,柏拉图在《共和国》里就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他认为法典中所规定的规则固定且呆板,不希望法官受到它们的约束,在“理想国”出现纠纷和争议时,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1312286

但是在拜读先贤们对司法裁判提出的众多理论和解释之后,我内心的困惑却依然没有消减,反而产生了更多的疑惑。原因有三:其一,不同学者对于法官裁判的解释大相径庭,而在他们的诸多理论之中没有一个能够完全说服对方,也无法令我十分信服;其二,研究司法裁判的理论固然众多,在提出裁判理论的学者中也不乏马克斯·韦伯、奥斯丁、霍姆斯这样的大家,但大多数只是从思辨的角度入手进行论述,很少通过实际的数据和案例来论证法官到底是怎样进行裁判的;其三,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显不足1312287,虽然有部分零星的论述,但是大多没有形成体系的理论和解释框架,而且这些论述“舶来品”的痕迹严重,缺乏与中国当下问题的对接,往往成了外国理论的复制品。

虽然笔者意识到了司法裁判理论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却没有能力超越所有法学前辈的见识和理论,独立提出一套足以让所有人信服的司法裁判理论。值得庆幸的是,首先,笔者本身是一名法官,在法院体系内拥有苏力所谓的“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1312288,可以获得比较丰富且真实的司法裁判一手资料,能够便利地收集到研究这一题目所需的北京市三级法院近年来的裁判文书,其中法官、当事人以及具体判决的信息本身就是一笔巨大而无尽的财富;其次,笔者的研究仅仅局限于司法裁判理论中很小的一个部分,即案件的社会结构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并且本书将研究进路仅仅限制在实然——司法裁判实际上是什么一个层面上,而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评价案件的社会结构影响的利弊等问题;最后,为了让案件的社会结构对司法裁判影响的证据更加具有证明力,笔者近年来粗涉了一些社会学、统计学知识,拟通过以定量为主的实证分析方法来研究这个问题。下面,首先交代本书的主旨以及相关的几个主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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