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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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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本书导言所述,本书的研究主旨在于通过实证的方法来研究中国法官裁判是否受到案件社会结构的影响,案件社会结构的影响有什么规律,这些因素影响的程度和向度如何,不同的社会结构特征之间有什么关联,中国的案件社会结构与布莱克的“美式”案件社会结构有什么异同点,案件社会结构影响法官裁判的原因又是怎样的。通过对1060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借助模型四刑罚强度的计算公式,对当事人的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学历、职业、被害人身份性质等7个要素及法官的性别、年龄、行政职务、籍贯、婚姻状况、学历、经历和任职时间等8个要素逐一进行了量化分析。研究发现,第一,法官的裁判结果受到了各种案件社会结构特征的影响,包括当事人的因素都和法官的因素;第二,总体上,社会结构中当事人因素的影响程度大于法官的因素,法定因素作用大于非法定因素,当事人的自致因素作用大于先赋因素,法官的时间属性作用大于社会属性,社会属性作用又大于自然属性;第三,案件社会结构的当事人因素体现出,当事人的自致因素中社会地位较高者、先赋因素中较弱势者会在裁判中占优,社会阅历丰富、任职时间长的法官,判罚更宽缓;第四,法官对与自己案件社会结构特征相近的当事人更宽缓;第五,当事人的户籍、学历以及法官的经历、学历、籍贯、行政职务等中国特有的案件的社会结构也都对裁判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而且其中很多受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本书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案件的社会结构产生的影响及各种社会结构特征影响程度和向度的原因,但是没有对案件社会结构对司法产生的影响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以及具有哪些影响进行价值判断。因为,笔者想通过本书,确立这样一种对待案件的社会结构,乃至所有司法裁判中的法外因素的态度,即案件的社会结构在法官裁判中不可能完全避免,不要试图完全消除这些法律外的社会因素。“每个人应有‘自知之明’:不自夸、不张狂、不做害人的事,不喜欢不正义,只忠于真理。我们只要承认法官是人而不是神,就应该承认他的认识必然是有限的,必然会受到他的出身、教育、经历以及个性、偏见的影响,这无关乎道德或伦理,这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和成长规律所造成的,任何人都无法避免和否认。对于法官来说,一个再忠于职守的法官都不能逃脱这种来自人性的影响——无论这种个人因素的影响是好是坏,这是由法律的特点和人的特点决定的。”1312585既然如此,我们只能采取承认的态度并正视这样的现实,以一种平常的心态来对待案件的社会结构。既然法律是由法官,是由人来操作的,那么法官的主观性就无法完全克服,这种主观既带来刑罚的不确定性,也赋予了法律以柔性和不断适应社会进步的可能性,因此,承认案件社会结构对裁判的影响,并发挥其优势,克服其带来的弊端是我们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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