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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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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价格应该由买卖双方自由判断,通过博弈自愿达成,其本质是市场私主体的意定行为,而不是由公权力机关通过指令确定。市场价格机制是市场主体对外部信息进行自动反馈的过程和原理,这种反馈蕴含着每一个市场主体的个体认知和判断,所以,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强大的组织都不能代替。市场主体对信息和自身利益诉求的判断随时随地地影响着商品价格。市场价格机制就是一部能够自动运作的优良机器,只要每一个部件都在正确的位置,它就能按照它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神奇地正常运转,以此达到价格的均衡状态。那么,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是怎么产生的?目前,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制度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产生于对干预前提的错误认知,因此,首先必须对国家干预的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准确的解读。

法学和经济学等学科对干预的内涵认知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某些方面也能够达成基本一致,即只有存在市场机制时,才可言干预,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存在的基本条件。因此,对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必要性的探讨必然至少包含以下两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是否适用市场机制;其次,市场机制在解决公立医院药品价格问题时是否存在缺陷。要证成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则需要得出以下论证结论: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应该适用市场机制,但是市场机制在解决公立医院药品价格问题时存在缺陷,公权力机关的干预可以有效地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本章循此思路展开论证。

药品是一种什么商品,它的特殊性能排除市场机制的适用吗?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和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都对药品进行了定义。在美国,药品指的是《美国药典》、国家处方集及其补充本中收载的物品,或拟用于诊断、治疗、预防人、其他动物疾病的物品,或用于影响人或其他动物身体的结构或功能的物品(但不包括食品),或拟作为上述物品的成分之一。131303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我国台湾地区药事法对药品的定义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原料药及制剂:一、载于“中华药典”或经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其他各国药典、公定之“国家”处方集或各该补充典籍之药品;二、未载于前款,但使用于诊断、治疗、减轻或预防人类疾病之药品;三、其他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及生理机能之药品;四、用以配制前三款所列之药品。由上可见,各个国家、地区所指药品不尽相同,如美国定义的药品不仅包括人用药品,还包括兽用药;但各国、各地区的定义之间又具有共同点,即药品是用于诊断、治疗、预防疾病的一种物品。

公立医院通常被认为是与公众健康紧密关联的机构,具有公益性,不应该以销售药品谋取利益。然而,市场机制的运行动力则是私权主体的谋利动机。以此浅显而观,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与市场机制之间似乎可能存在着某种目标上的矛盾。那么,药品的特殊性和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叠加在一起,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是否还应该由市场机制形成?如果选择市场机制,市场机制是否能够自动地正常运转,以达到公立医院药品价格的均衡状态?如果不能,则存在着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但是,国家干预一定可以促进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市场机制的修复吗?前述问题之间存在依次渐进的关系,本章以此为研究理路,阐释国家干预公立医院药品价格的逻辑思路,考察公立医院药品价格领域的国家干预之必要性能否被证成,初步建立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研究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其一,公立医院及其内涵;其二,公立医院之公益性与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市场化的关系;其三,公立医院药品特殊性及其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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