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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法律制度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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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药品价格需要国家干预,但是,中国的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干预制度并没有有效地解决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干预药品价格伊始至今的20多年间,药价虚高、药价虚低的实例层出不穷。一方面,公立医院药品消费者并未在干预的庇护之下安享公平的药品价格;另一方面,扭曲的公立医院药品价格也降低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根据本书第二章对我国现行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制度渊源、主要制度内容的分析,笔者认为,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制度存在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层次是干预制度的内容,第二层次是制度的体系。

具体而言,目前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干预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从国家干预的方式看,在以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价格政府干预中,政府的角色既是监管者,又是参与者,采用的主要是命令和参与式的直接干预,如直接参与招标采购。从国家干预的对象看,政府干预的是公立医院和药品企业的交易行为,如必须采用集中招标采购方式,或必须以集中招标价格采购,限定销售加成率等,而对公立医院和医生的行为控制较弱。从国家干预的内容看,直接干预内容主要是药品价格的结果,如通过招标直接确定药品价格。

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制度面临市场机制失灵与政府干预失灵的双重问题。因此,要有效解决中国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问题,必须重构国家干预制度的思路,建立科学的制度体系,从以下几方面克服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市场机制失灵和国家干预失灵的问题:第一,干预对象,即干预什么;第二,干预主体,即由谁干预;第三,干预方式,即怎么干预。实现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目标的正确路径应该是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进行双向干预,正确地干预市场和政府行为。一方面,管制信息不完全情况下的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误导消费行为,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及在此基础上的消费决策自由权,还原需求信息,这样,市场机制会自动运行,药品价格即会逐步趋向于均衡;另一方面,干预政府的干预行为,建立公平与自由兼顾的价值目标体系,将政府干预引领至对市场秩序的监管。“简言之,要用抽象规则代替共同的具体目标;政府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实施这些抽象规则,以此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或侵犯。”1313149

本章将通过对国外价格干预的历史、实证经验的考察,论证中国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的思路问题。具体论证过程从以下几点展开:干预目标,公平与自由兼顾;干预主体,应从政府主导转向加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作用;干预范围,立足干预的必要性,以区别干预为原则,重点干预住院药品、处方药品等;干预对象,应从药品交易行为转变为公立医院(医生)的代理消费决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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