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并不单纯去研究法律制度或社会现实,也就是说,法学既不完全脱离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来思考、观察或建构法律制度,也不完全离开法律制度来考察纯粹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
中国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第一,确立国家干预的逻辑起点,统一公立医院的基本法律内涵和药品价格的定价机制;第二,矫正政府干预的错位,克服干预的任意性,建立政府干预的法律规范,明确政府干预的范围、内容与方式等。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法律制度应该系统化,保持制度内容与法律位阶的逻辑匹配性,构建符合约束与监督机制原理的立法者与被规范者的关系、干预者与被干预者的关系以及公立医院(医生)与患者的关系,维护干预模式的全国统一,避免区域化。基于此,法律制度体系需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牵涉市场经济秩序与国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和经济自由权,制度内容必须具有合宪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法律精神,先立法、后干预;其次,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等制度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位阶较高的基本法律或法律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实施干预,严禁将非法干预合法化;再次,在基本法律和法律之下,辅以行政法规,将目前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立医院、医生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体系化。
为此,本章从制度理念、制度系统和具体的制度内容几方面提出制度设计建议,重新构建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法律制度框架。具体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确定政府、公立医院的主体法律地位。法律地位可以标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地位的确定是主体相互间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法律做出价值判断的基础。第二,建立政府与药品经营者、公立医院(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界定是法律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德国学者比尔林认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为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