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Transparency)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29个独立法律文件中。所谓透明度原则,根据GATT第10、13、16、19条,GATS第3条,《TRIPS协定》第63条等规定,要求WTO的所有成员方政府及时公布其与对外贸易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公布成员方政府与其他政府及机构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有关贸易仲裁裁决、司法判决和相关法律程序的详尽资料;这些法律规章文件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各成员方政府要及时或定期向有关理事会提出国内法律法规颁布和公布情况的报告,并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解答其他成员方和WTO有关理事会的咨询。
透明度原则是WTO的本质要求,是保证国际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WTO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的公开、便捷、顺畅,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确立透明度原则,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发展和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形成一个完整的、充满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按照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成员方政府应当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这项原则的实现。限于本文主旨,这里仅讨论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影响。由于WTO规则被认为是一个“国际行政法典”,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入世”首要的是中国政府“入世”,因此,虽然只讨论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法治之间的关系,但探讨这一关系对于推动我国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