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项目的设定是中古国家赋税基本理论涉及的重要内容,是赋税基本理论内在制约的结果。在中国,基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这种设定是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进行的,参加人员为朝廷命官,而不是纳税人。在西方,赋税项目的设定则主要是在国王和民众共同需要的条件下经共同同意而实现的。由于双方在赋税征纳中处于不同地位,国王是征收者,民众是纳税人,在西方特定的政治文化中,前者一般处在被动地位,而后者则处于主导地位。所以,所谓共同同意下的税项设定,其实主要是纳税人控制下的设定。
在中国,中古前期主要征人头税,后期主要征土地税。在这里,人头税、土地税分别与“王臣”“王土”相对也许是一种巧合,但税人与税地确实反映了中国中古税制以及赋税基本理论的主要特征。西方则不同,英国中世纪前期曾有少量土地税征收,后期曾有几次人头税征收,但这些征收在当时从未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人头税,很快遭到废除。法国主要征教会税、财产收入税、交易税等,土地税和人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