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无疑正经历一场深刻的变化。细心的观察者可能发现,变化并不完全源于国家宏观层面的统一部署实施,也不纯粹来自立法机构或司法机构的独立行动或单线推进,而是多种主体的互动博弈与合力推动。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这种“奇特组合”越来越明显,整体上呈现主体多元化、途径多样化、形式互动化以及方式回应性等特征,一条中国式的道路似乎正在显现与形成。
在刑事诉讼制度不断调整的背景下,这一局面背后的很多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正如哈特彼得斯所言,在某种意义上,法律领域是意义和符号领域,是由有关互动形成、再生产和予以改变的,是活动的过程,在许多活动和交往中,这种符号和意义被正式制度化或未被制度化。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虽然强调“中国道路”,但这只是从现实的角度而言,并不意味着在理论上就存在“中国道路”,也不意味着由此形成的刑事诉讼制度必然是“中国模式”的刑事诉讼制度。其实,基于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未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必然是与现代法国家存在很多共同性的。当然,这并不排除中国可能通过独特的制度设计来实现现代刑事司法的原理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