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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的确立
在线阅读 和斟灌,被寒浞之子浇杀掉。相妻后缗怀孕而逃归娘家有仍氏,生子少康。少康后来逃到有虞氏,有虞氏首领虞思将两个女儿嫁给少康。当时父系氏族的传统尚未消失。寒浞本为伯明氏之子,被逐后,羿收留了他,这是氏族社会收养义子的习惯。寒浞既然成了有穷氏族的成员,就得到了与本氏族成员完全平等的权利,为日后篡羿之位准备了条件。

此外,当时的一夫一妻制,还有着对偶婚的影子。后羿淫逸无度,霸占别人的妻子,而他的妻子纯狐则又同其养子寒浞通奸,合谋杀掉后羿。在这里,丈夫可以轻易地抛弃自己的妻子,而妻子一旦被弃,也就当然地跟了新的丈夫,夫妻关系是非常松散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代夏而起的商朝,是奴隶社会的兴盛时期。活动于黄河下游地区的商族,原是一个比较落后的部族,始祖契相传为其母简狄吞玄鸟卵而生。到上甲微时,出现了严密的周祭制度,商人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后来上甲微的六世孙汤,灭掉夏朝,统有中原地区,建立起新的王朝。

虽已进入文明时代,但商人的深层意识中还存在着许多旧时代的遗物,保留了不少原始群婚的残迹。根据出土的商代甲骨卜辞和钟鼎铭文,商人下一辈将上一辈通称为父或母,将再上一辈通称为祖或妣。如武丁既称自己的父亲小乙为父,又称小乙的兄弟阳甲、盘庚、小辛为父,既称生母为母,又称小乙的其他妻子即诸母为母。他们的名号以十天干来表示,像祖辛、父甲、妣乙、母丙等。这种特殊的称谓,就是商人多父多母的征象,就是兄弟共妻、姊妹共夫的伙婚制遗风。

商汤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王位继承,是实行兄终弟及制度。如汤的儿子太丁未立而卒,不继续下传太丁之子,而传于太丁之弟卜丙,卜丙又传弟中壬。中壬死,才传给太丁之子太甲。像这样兄弟相传的事实,使商代三十个王(太丁除外),仅有十七世。直接传子的只有十二王,叔姪相传的四王,而兄弟相传的却有十四王。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说:“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很明显,这是受母系氏族社会财产继承制度影响的结果。另外,在无弟传子时,先是传给兄之子,即叔侄相传,这是与多父多母的情况相一致的。人们将自己兄弟的子女看做是自己的子女,子、侄的地位是平等的,都可以继承王位,况且卜辞中尚未出现“侄”字,也就是说,当时还没有侄的概念。到商代后期,王位才基本上变为父死子继。

由于母权制遗风的影响,商代妇女的地位还是比较高的。从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商王对先妣极为尊崇,常常为她们举行特祭。在商代,先妣是和先祖一样看待的。到了周代,先妣便只是陪同先祖受祭了。商代重祭祀,而妇女则可以参与祭祀活动,甚至还可以担任主祭。商王的妻子们往往领有封地,总揽封地上的一切行政事务,只是像诸侯一样交纳贡品给商王。她们还可以从事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和军事活动。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到妇好。

妇好是商代中后期君主武丁的妻子,也就是王后,卜辞中又称妣辛。据妇好墓出土文物及卜辞的记载,妇好是一位杰出的军事领袖,她曾多次作为远征军统帅,领兵大败不断袭扰商朝边疆的土方、羌方、巴方和夷方等部族,佐助武丁励精图治,重振国威。那时的女将军不止一人,武丁的另一个妻子妇姘也曾受命出征龙方,只不过名气不如妇好大罢了。

商王及王室贵族以天干为名号,对自己的祖先轮番地周而复始地在其名号之日进行祭祀,叫做周祭。周祭中,先妣和先王一样受祭,且卜辞卜、祭日的天干不是与王名而是与妣名一致,就是说,妻子受祭,并不是和丈夫同在一天。但我们还应注意到,先妣名前都要冠上所配先王之名,如“祖乙奭妣庚”、“武丁奭妣癸”,她们的祭祀次序按她们所配先王的即位次序来安排,即周祭是以先王的祭祀为基准的。这种处理方式,固然是为了区别同名先妣的世次,但它同时也表明,商代妇女的地位比起男子来还是要低一些的,而这正是文明时代之初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

经过夏商时期的发展,一夫一妻的婚姻俗制终于确立下来,一夫一妻制能促使夫妻间爱情专一,和睦相处,使生活美满幸福。然而,私有制时代的一夫一妻制,在父权、夫权支配下,只是单方面对女子提出要求,它通常并不排除男子用各种名目,实行公开和秘密的多妻制。我们说商王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但实际生活则是一夫多妻。拿武丁来讲,他的妻子总数达六十四个,即使按多父多母的现象解释,武丁兄弟见于卜辞的有兄甲、兄丁、兄戊、兄己、兄庚五人,兄弟六人占有六十四个妻子,每人平均仍在十个左右,武丁本人更不会比这个数少。当然在商代后期,已经对妻妾作了区分。

周代在严格确立一夫一妻制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制的合理性,这主要表现在媵妾婚俗的盛行。

媵妾婚俗是指一个女子出嫁,女方要以同姓侄娣和奴仆随嫁,此外还有与女方同姓的国家送女儿陪嫁,称为正媵,也以侄娣相从。娣,指妹妹;侄,指兄弟的女儿。这些随嫁陪嫁的女子统称为“媵”。《仪礼·士昏礼》郑玄注:“古者嫁女必以姪娣从,谓之媵。”《释名·释亲》中有“媵,承也,承事嫡也”。媵妾婚俗在商代就已存在,甲骨卜辞中还有“媵臣”,即随嫁的奴仆。伊尹就曾为汤妃有莘氏的媵臣。周代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已有了比较严格的媵妾婚俗,春秋时尤为盛行。《诗经·大雅·韩奕》中有:“韩侯娶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可见媵妾数目之多。《诗经·召南·江有汜》毛序中有“《江有汜》,美媵也,勤而无怨,嫡能悔过也”。后人如孔颖达、朱熹等也都认为这首诗是叙述、赞美媵的。同为《召南》中的另一首《鹊巢》有云“维鹊有巢,维鸠盈之”,毛传谓“盈”为“满”,进一步解释为“满者,言众媵娣之多”。《公羊传》记载“诸侯一娶九女,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朱熹也认同此观点。至清代,陈奂则从婚嫁礼仪的角度证明了本诗与媵婚的关系。而《左传》也多有“来媵”的记载,“卫人来媵”(成公八年),“晋人来媵”(成公九年)。甚至与鲁异姓的齐国也“来媵”,如成公十年“齐人来媵”,打破了异姓不媵的规定。《楚辞》中也有这样的记载,如《九歌·河伯》“鱼鳞鳞兮媵予”,《天问》“媵有莘之妇”等。战国以后,社会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媵妾婚俗随之消亡。

从媵妾婚俗中我们可以看到伙婚制下姊妹同时共嫁的痕迹。汉景帝王皇后与其娣共入后宫。汉成帝纳赵飞燕及其妹为婕妤,后立赵飞燕为后。汉章帝先后立窦勋二女为后,梁竦二女、宋杨二女为贵人。汉献帝纳曹操三女为贵人。同时也可以发现周人婚姻中不分辈分高低的原始杂婚遗俗。姑侄同嫁一人,也就不论什么辈分。另外,当时还有外甥女与姨母同嫁一人及表侄女嫁于外表叔的情况。晋文公与赵衰同娶两个隗姓女子,文公娶妹季隗,以其姊叔隗妻赵衰,后又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等)。鲁“季公若之姊为小邾夫人,生宋元夫人,生子,以妻季平子”(《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公若为季平子庶叔,小邾夫人为平子庶姑。庶姑生宋元夫人,平子与宋元夫人是表兄妹关系,这里却将宋元夫人的女儿嫁给平子。到了汉代,各家族为了借联姻加强自己的势力,多行重亲,婚娶时也是辈分不分。汉惠帝的张皇后就是惠帝姐姐鲁元公主的女儿。这是舅父辈与外甥女辈之间的婚姻关系。齐懿王死后,其子厉王次昌继立。厉王的母亲纪太后“欲其家重宠”,又让妹妹做了厉王的王后。中山王卫姬之姑系宣帝婕妤,其姊又成为元帝婕妤,元帝生成帝及中山孝王刘舆。《汉书·外戚传》中讲道:“成帝时,中山孝王无子,上以卫氏吉祥,以子豪少女配孝王。”这是姨母辈与外甥辈之间的婚姻关系。高祖之子赵王刘恢娶吕后兄子吕产的女儿为王后,这是表叔辈与表侄女辈的婚姻关系。有表姑与表侄的婚配,如汉元帝为成帝娶表姐许氏为妻。婚姻不论辈分的原始杂婚习俗在后世一些少数民族中也曾存在过。

妾的出现比媵妾婚俗略晚。《释名·释亲属》中讲到“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而不得伉俪也。”妾的来源包括被掠夺的女奴、罪犯的妻女、贫家出卖的妻女、由于私奔而未经明媒正娶的女子。她们的地位同于奴婢,被视为贱妾。随着宗法制度的逐步加强,正嫡之外的次妃、副妻,媵妾婚俗中的媵,也一律被称作妾,或者贵妾。

关于周王妻妾的数目,前人或说一娶十二女,或说一百二十人,但王后终为一人,其余都属贵妾。《礼记·曲礼下》有言:“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这里的妾,当在十二人或一百二十人之外,属于贱妾。周代诸侯一娶九女,其中一妻八妾。《曲礼下》说:“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孔颖达疏称世妇二人,妻六人,加上夫人正好九人,而贱妾不在九人之内。所以诸侯所纳并不限于九人。如齐襄公有九妃,又有六嫔,《管子·小匡》还说他陈妾数千。《诗经·齐风·敝笱》的“齐子归止,其从如云”,《大雅·韩奕》的“诸娣从之,祁祁如云”,也都反映了当时诸侯广纳姬妾的情况。卿大夫一妻二妾,嫡称孺人,备有侄娣。《仪礼·丧服》说大夫为贵臣贵妾服缌之服。这里的贵妾就是指侄娣。《白虎通·嫁娶》说:“大夫功成受封,得备八妾者,重国家,广继嗣也。”就是说,大夫有时可以置至八妾。战国时期的卿大夫更有侍妾数百人的现象。士一妻一妾,嫡妻称妇人,另有一妾。处在社会下层的庶人,除了妻子,别无媵妾,因而有匹夫匹妇的说法。到了战国,由于社会制度发生变化,等级界限逐渐更新,一些庶人也往往纳妾。如《孟子·离娄下》中提到的齐人有一妻一妾,《庄子·山木》中谈及的阳子之宋,宿于逆旅(客舍),逆旅之人有妾二人,就是例证。

秦并六国,后宫爵列八品。汉初的妃妾制度,沿袭秦代,嫡称皇后,妾称夫人。武帝、元帝又增其级,共十四等,都有官职爵位,可以看作贵妾。此外有“家人子”、“待诏掖庭”等,可以视为贱妾。汉初宫女还不算多,武帝时增至数千。东汉时后宫十二等,采女一度也达五六千人。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王莽。篡汉称帝后,王莽一味信古,快70岁了,还重立皇后,并一下子娶了119个妃嫔,凑足120人,有和嫔、美御等名号。晋代后宫有三夫人、九嫔、美人、才人等。晋武帝多内宠,姬妾近万人。南朝后期因经济窘困,后宫嫔嫱,位多不备。在北朝,魏孝文帝于左右昭仪之下,设三夫人等120人之位。隋唐继起,仍承120人之数。玄宗时,贵、淑、德、贤四妃相当于夫人,内职设六局二十四司,共190人,女史五十余人,都是挑选良家女子充任。宋、辽、金、元时的后宫人数也非常多。明朝诸妃位号取贤、淑、庄、敬、惠、顺、康、宁、昭等为称,下面也有一些嫔御之属。其中以皇贵妃为最尊,贵妃次之。但若有位号的妃子统摄六宫事务,则亦称皇,如皇宁妃、皇淑妃等,地位近于民间的“大姨太太”。清朝皇帝的贵妾也称妃,像瑜妃、瑾妃、珍妃等。

周代以后,皇帝之下各阶层也实行妾。汉初规定诸侯王一妃八子。后来这个数字被突破,武帝、昭帝、宣帝时诸侯妻妾达数百之多。东汉稍有限制,皇子封王,正嫡称妃,娶小夫人不得超过40人。但也有不少超过这个数字。仲长统《昌言》曾说当时“公侯之宫,美女数百”。汉代仕宦之家也纷纷蓄妾。像司马相如富贵后就曾想聘茂陵女为妾。当时妾的名目很多。有的称小妻,有的称小妇,这都是指受到宠爱的妾。此外还有地位低下的旁妻、下妻以及形同后世情妇的外妇。官宦之家的女子也有的甘为人妾。如成帝许皇后的姐姐与淳于长通奸,并为其小妻。窦融的女儿曾为大司空王邑的小妻。魏晋以降,由于妇女地位一度提高,妓妾虽广,正式的妾却远远少于汉代。隋唐时期,纳妾也受到一定限制。按照唐律,五品官以上有贵妾,称为媵,以下迄于庶人,则仅有妾。妾下面还有婢,如婢有子或者经放为良者,听为妾。宋律一遵唐律,但据元郑太和等人《家范》,在宋代子孙有妻子者,不得更置侧室,若年四十无子者,许置一人。纳妾的现象当时并不普遍。金海陵王时百姓亦许置妾。元代纳妾似有定数,故有妾而再娶者,笞四十七,离之。明代法律严格限制纳妾,亲王以下各有定数,如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才可选娶一妾。到了清代,对纳妾不加限制,权贵大臣、富豪巨商往往置妾多人。当然,广大劳动群众生活艰苦,不用说纳妾,就是娶妻也殊为不易,内多怨女,外多旷夫的现象一直非常严重。

父权制下一夫多妻的现象中,开始,各个妻子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大约在商代后期,出现了嫡妾的区别。到了周代,嫡妾之分更为严格。嫡妻是正式的妻子,一般出身高贵,其婚姻比较庄重,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白虎通·嫁娶》:“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下至庶人,其义一也。”单从夫妻地位来说,妻子固然以丈夫为君,但就妻妾地位来讲,庶妾又以嫡妻为女君。“妻者,齐也”,正系对妾而言其与丈夫的关系。在家庭内,妻妾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不是长次、主副关系。妾称妻为主母,完全听命于她,甚至可以被卖掉。妾没有宗法地位,称为庶母,所生子女,称为庶孽。有时嫡妻无子,庶子成为继承人,其生母的身份却不能改变。如春秋时卫庄公夫人庄姜无子,庄公又娶陈女,陈女之娣戴妫有子,由庄姜收养,立为太子,而戴妫仍为媵妾。按照礼制,男子终身不能有二嫡。周代诸侯一娶九女,只有一女为嫡妻,媵妾只能在嫡妻死后代行其事,不允许变更名分。嫡妾之分已经成为宗法等级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春秋时诸侯多次盟会,都议决将“无以妾为妻”列为条例之一。

秦汉以降,妻妾之间的名分仍比较严格。西汉孔乡侯傅晏由于以妾为妻,乱妻妾之位,被夺爵流放。后世妻死后另娶一妻,甚至将婢妾扶为正妻的现象并不少见,但继室一向被称为“填房”、“接脚夫人”,仍比不上元配。封建帝王对此尤为注重,配享先帝的往往只有一位皇后。为了维护礼制,政府还以法律形式禁止妻妾易位或尊妾为妻。唐律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宋代以后也有类似的规定。

嫡妾之分,主要是为了保证血亲集团的长久统治,防止子孙们对财产地位的争夺。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说:“由传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夫舍弟而传子者,所以息争也。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然使于诸子之中可以任择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则其争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长幼相及者犹有次第矣。故有传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与之俱生。”商代后期出现嫡妾之分的同时,继承制度也逐渐明确,即嫡妻所生的嫡子才有资格继承王位,庶子是不能继承的。据《吕氏春秋·当务》,商纣(帝辛)兄弟三人,微子启最大,其次是仲衍,纣最小。不过他们的母亲生微子启和仲衍的时候还是妾,后来才升为嫡妻,并生了纣。父亲帝乙准备以微子启为太子,太史却根据礼法力争:“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最后便以纣为继承人。《史记·殷本纪》亦有类似而略有出入的记载。周代继承制度更趋严格。《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鲁叔孙穆叔说:“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昭公二十六年记周王子朝引先王之命说:“王后无嫡,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国君应立嫡妻所生的大儿子为太子,继承君位,假若太子早死,就应由其母弟或先王嫡妻从嫁姪娣所生之子补充。如果嫡妻及其从嫁姪娣都没生儿子,便只得在众妾生的儿子中选择君位继承人。首先是选年龄大的,年龄相同就从中选择有贤能的,都有贤能就由占卜来决定。从周代开始,嫡长子继承制成为宗法制度的核心,并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始终。

嫡长子继承制出现后,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春秋时鲁惠公嫡妻仲子生桓公,立为太子。惠公死,桓公年幼,隐公以年长代行国政。但隐公为惠公贱妾声子所生,只能奉桓公为君,自己不能称即位,改葬惠公时也不敢以丧主自居而临丧哭泣。桓公稍大,隐公便打算交还君位,自己到别处养老。再如汉代,齐悼惠王刘肥为高祖“外妇”所生,在兄弟们中虽然年龄最大,但因是庶出而不能立为太子,可见嫡庶贵贱差别之大。

嫡长子继承制是建立在嫡妾之分基础上的,而嫡妾之分又往往与男女情爱相矛盾。庶妾一般年轻漂亮,很得丈夫宠幸。爱屋及乌,丈夫自然也宠爱妾生的儿子,并想方设法让其取代嫡子的地位,但这又总是遇到宗法势力的强烈反对。周幽王黜申后,废太子宜臼,强立褒姒所生伯服为太子,结果被申后之父申侯杀掉,宜臼继立。汉高祖刘邦爱幸戚姬,想让她生的赵王如意取代惠帝的太子地位。张良等人坚持旧制,拼力谏争,终使刘邦作罢。这说明嫡长子继承制是不容漠视的。不过,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战争不断,嫡长子继承制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施行,各诸侯国采取了不同的王位继承方式。如鲁国实行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继承方式;而楚国则是一种选立太子的继承制度,少夫人之子往往优先成为太子的人选。赵国的君主立储时,则往往唯自己的意志是从,以致出现君位之争。其后的汉朝,也不是完全遵从。据《汉书》帝纪统计,惠、景、元、成四帝是以嫡长子继承皇位,文、宣、哀三帝为外藩入继大统,武、昭二帝则是因嫡长子被废而得继位。据《后汉书》帝纪统计,明、和、殇三帝均是因废长立幼而即位,安、质、桓、灵四帝都为外藩入继皇位。其后各朝嫡长子继承者也比较少见。

当时,多妻现象仍时隐时显地发生。如春秋时卫国大叔疾一宫二妻,就是典型的多妻。多妻现象最严重的,要数魏晋以后的“并后”和“二嫡”。三国时吴末帝孙皓除了皇后滕氏,《三国志·吴志·妃嫔传》中讲到“内宠诸姬,佩皇后玺绂者多矣”。十六国中的前赵皇帝刘聪,同时立十数人为皇后。北周宣帝即位,一次就立杨氏等五六个人为皇后。五代以后,也有“并后”的现象,元代更以此为制。

社会其他阶层也有同时以两个女子为妻的情况。其原因大都是离散后,丈夫不知妻子生死而另娶,待局势安定,又与原妻团聚,并和两个女子共同生活,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政府的认可。西晋大臣贾充的第一个妻子李氏,因父亲被诛,离婚徙边,后遇赦得还。但这时贾充已经另娶郭氏为妻。于是“武帝特听置左右夫人”(《世说新语·贤媛》)。再如东晋陈诜,先娶李氏,被人掠去,又娶严氏。后李氏遇救,回到陈家,“诜籍注领二妻”。此外还有一娶二妻,公然视二嫡为正的现象。西晋安丰太守程谅,“先已有妻,后又娶,遂立二嫡”(《晋书·礼志》)。北齐时,魏臣刘芳的孙女和崔肇师的女儿,因夫家犯罪,被文宣帝高洋赐给魏收为妻,“时人比之贾充置左右夫人”(《北齐书·魏收传》)。清乾隆以后,准许一子兼承两房之嗣,民间便出现了“开门立户”的习俗,即一人借口兼祧,娶两个女子,并以为两房所娶都是嫡妻,称为“平妻”或“平处”,也称“两头大”。但是在法律上,仍视兼祧后娶之妻为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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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多,私有制出现了,人类开始迈入文明时代。与此相适应,为了将财富留给自己的后裔,男子们就要求一对配偶中女性的一方,杜绝与其他任何人的性交关系,以保证将来生下的儿子,确凿无疑地属于自己的血统。于是,一夫一妻制逐步确立下来。一夫一妻制,又称专偶婚制,简单地说,就是以一男一女结成夫妻为特征的一种婚姻俗制。

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夏朝建立,我国开始跨入文明时代的门槛。就婚姻制度来讲,对偶婚基本上被一夫一妻制取代,这可以从禹的婚姻故事中得到印证。

禹是鲧的儿子,二十多岁时受命治水,奔走于全国各地。一次,他经过涂山,遇到一位美丽善良的姑娘,二人产生爱慕之情,很快就结了婚。禹只同涂山氏一人结婚,和先前舜娶娥皇、女英二人为妻已经大不一样了。同时,禹和涂山氏的关系也是比较牢固的具有独占意义的同居关系。更重要的,禹死后把王位传给了启。传子制既是私有制的集中表现,又是一夫一妻制产生的前提和得以存在下去的保障。当然,传子制的形成,并不等于氏族制度的解体与消亡,并不能算作文明社会开始的唯一标志。不过,它毕竟是发生在氏族内部特殊显贵家庭的最初萌芽,也可以说是氏族社会解体的一个先行步骤。

一夫一妻的婚姻俗制的确立,经历了一个相当长久、相当复杂的过程,其中既有父系家长制下一夫多妻旧习的存在,又有抱残守缺的母权制与进步的父权制的斗争。《汉书·武帝纪》颜师古注引《淮南子》说:“禹治鸿水,通轩辕山,化为熊,谓涂山氏曰:‘欲饷,闻鼓声乃来。’禹跳石,误中鼓。涂山氏往,见禹方作熊,惭而去。至嵩高山下化为石,方生启。禹曰:‘归我子!’石破北方而启生。”大禹称“归我子”,也明显地具有独占其子的意味,反映的是父权制与母权制的抗衡,而父权制终于占了上风。启以儿子的身份继承禹的王位,破坏了旧的“禅让”传统,同姓氏族中的有扈氏当即“仗义”起兵,反对启破坏旧制,展开“传贤”与“传子”的较量,也就是父权制同母权制新旧两种势力的斗争。结果启打败有扈,传子制度总算继续下来。

作为君王的禹,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但在贵族阶层的许多人中,父系家长制下一夫多妻的现象还很严重。启死后,按照父死子继的系统,儿子太康继承王位。太康一味淫乐,不理政务,被有穷氏首领后羿赶下台。这个后羿就有两个妻子,一个是嫦娥,一个是纯狐。太康失国后,其孙后相外出投靠同姓部落斟 和斟灌,被寒浞之子浇杀掉。相妻后缗怀孕而逃归娘家有仍氏,生子少康。少康后来逃到有虞氏,有虞氏首领虞思将两个女儿嫁给少康。当时父系氏族的传统尚未消失。寒浞本为伯明氏之子,被逐后,羿收留了他,这是氏族社会收养义子的习惯。寒浞既然成了有穷氏族的成员,就得到了与本氏族成员完全平等的权利,为日后篡羿之位准备了条件。

此外,当时的一夫一妻制,还有着对偶婚的影子。后羿淫逸无度,霸占别人的妻子,而他的妻子纯狐则又同其养子寒浞通奸,合谋杀掉后羿。在这里,丈夫可以轻易地抛弃自己的妻子,而妻子一旦被弃,也就当然地跟了新的丈夫,夫妻关系是非常松散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代夏而起的商朝,是奴隶社会的兴盛时期。活动于黄河下游地区的商族,原是一个比较落后的部族,始祖契相传为其母简狄吞玄鸟卵而生。到上甲微时,出现了严密的周祭制度,商人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后来上甲微的六世孙汤,灭掉夏朝,统有中原地区,建立起新的王朝。

虽已进入文明时代,但商人的深层意识中还存在着许多旧时代的遗物,保留了不少原始群婚的残迹。根据出土的商代甲骨卜辞和钟鼎铭文,商人下一辈将上一辈通称为父或母,将再上一辈通称为祖或妣。如武丁既称自己的父亲小乙为父,又称小乙的兄弟阳甲、盘庚、小辛为父,既称生母为母,又称小乙的其他妻子即诸母为母。他们的名号以十天干来表示,像祖辛、父甲、妣乙、母丙等。这种特殊的称谓,就是商人多父多母的征象,就是兄弟共妻、姊妹共夫的伙婚制遗风。

商汤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王位继承,是实行兄终弟及制度。如汤的儿子太丁未立而卒,不继续下传太丁之子,而传于太丁之弟卜丙,卜丙又传弟中壬。中壬死,才传给太丁之子太甲。像这样兄弟相传的事实,使商代三十个王(太丁除外),仅有十七世。直接传子的只有十二王,叔姪相传的四王,而兄弟相传的却有十四王。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说:“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很明显,这是受母系氏族社会财产继承制度影响的结果。另外,在无弟传子时,先是传给兄之子,即叔侄相传,这是与多父多母的情况相一致的。人们将自己兄弟的子女看做是自己的子女,子、侄的地位是平等的,都可以继承王位,况且卜辞中尚未出现“侄”字,也就是说,当时还没有侄的概念。到商代后期,王位才基本上变为父死子继。

由于母权制遗风的影响,商代妇女的地位还是比较高的。从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商王对先妣极为尊崇,常常为她们举行特祭。在商代,先妣是和先祖一样看待的。到了周代,先妣便只是陪同先祖受祭了。商代重祭祀,而妇女则可以参与祭祀活动,甚至还可以担任主祭。商王的妻子们往往领有封地,总揽封地上的一切行政事务,只是像诸侯一样交纳贡品给商王。她们还可以从事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和军事活动。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到妇好。

妇好是商代中后期君主武丁的妻子,也就是王后,卜辞中又称妣辛。据妇好墓出土文物及卜辞的记载,妇好是一位杰出的军事领袖,她曾多次作为远征军统帅,领兵大败不断袭扰商朝边疆的土方、羌方、巴方和夷方等部族,佐助武丁励精图治,重振国威。那时的女将军不止一人,武丁的另一个妻子妇姘也曾受命出征龙方,只不过名气不如妇好大罢了。

商王及王室贵族以天干为名号,对自己的祖先轮番地周而复始地在其名号之日进行祭祀,叫做周祭。周祭中,先妣和先王一样受祭,且卜辞卜、祭日的天干不是与王名而是与妣名一致,就是说,妻子受祭,并不是和丈夫同在一天。但我们还应注意到,先妣名前都要冠上所配先王之名,如“祖乙奭妣庚”、“武丁奭妣癸”,她们的祭祀次序按她们所配先王的即位次序来安排,即周祭是以先王的祭祀为基准的。这种处理方式,固然是为了区别同名先妣的世次,但它同时也表明,商代妇女的地位比起男子来还是要低一些的,而这正是文明时代之初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

经过夏商时期的发展,一夫一妻的婚姻俗制终于确立下来,一夫一妻制能促使夫妻间爱情专一,和睦相处,使生活美满幸福。然而,私有制时代的一夫一妻制,在父权、夫权支配下,只是单方面对女子提出要求,它通常并不排除男子用各种名目,实行公开和秘密的多妻制。我们说商王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但实际生活则是一夫多妻。拿武丁来讲,他的妻子总数达六十四个,即使按多父多母的现象解释,武丁兄弟见于卜辞的有兄甲、兄丁、兄戊、兄己、兄庚五人,兄弟六人占有六十四个妻子,每人平均仍在十个左右,武丁本人更不会比这个数少。当然在商代后期,已经对妻妾作了区分。

周代在严格确立一夫一妻制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制的合理性,这主要表现在媵妾婚俗的盛行。

媵妾婚俗是指一个女子出嫁,女方要以同姓侄娣和奴仆随嫁,此外还有与女方同姓的国家送女儿陪嫁,称为正媵,也以侄娣相从。娣,指妹妹;侄,指兄弟的女儿。这些随嫁陪嫁的女子统称为“媵”。《仪礼·士昏礼》郑玄注:“古者嫁女必以姪娣从,谓之媵。”《释名·释亲》中有“媵,承也,承事嫡也”。媵妾婚俗在商代就已存在,甲骨卜辞中还有“媵臣”,即随嫁的奴仆。伊尹就曾为汤妃有莘氏的媵臣。周代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已有了比较严格的媵妾婚俗,春秋时尤为盛行。《诗经·大雅·韩奕》中有:“韩侯娶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可见媵妾数目之多。《诗经·召南·江有汜》毛序中有“《江有汜》,美媵也,勤而无怨,嫡能悔过也”。后人如孔颖达、朱熹等也都认为这首诗是叙述、赞美媵的。同为《召南》中的另一首《鹊巢》有云“维鹊有巢,维鸠盈之”,毛传谓“盈”为“满”,进一步解释为“满者,言众媵娣之多”。《公羊传》记载“诸侯一娶九女,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朱熹也认同此观点。至清代,陈奂则从婚嫁礼仪的角度证明了本诗与媵婚的关系。而《左传》也多有“来媵”的记载,“卫人来媵”(成公八年),“晋人来媵”(成公九年)。甚至与鲁异姓的齐国也“来媵”,如成公十年“齐人来媵”,打破了异姓不媵的规定。《楚辞》中也有这样的记载,如《九歌·河伯》“鱼鳞鳞兮媵予”,《天问》“媵有莘之妇”等。战国以后,社会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媵妾婚俗随之消亡。

从媵妾婚俗中我们可以看到伙婚制下姊妹同时共嫁的痕迹。汉景帝王皇后与其娣共入后宫。汉成帝纳赵飞燕及其妹为婕妤,后立赵飞燕为后。汉章帝先后立窦勋二女为后,梁竦二女、宋杨二女为贵人。汉献帝纳曹操三女为贵人。同时也可以发现周人婚姻中不分辈分高低的原始杂婚遗俗。姑侄同嫁一人,也就不论什么辈分。另外,当时还有外甥女与姨母同嫁一人及表侄女嫁于外表叔的情况。晋文公与赵衰同娶两个隗姓女子,文公娶妹季隗,以其姊叔隗妻赵衰,后又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等)。鲁“季公若之姊为小邾夫人,生宋元夫人,生子,以妻季平子”(《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公若为季平子庶叔,小邾夫人为平子庶姑。庶姑生宋元夫人,平子与宋元夫人是表兄妹关系,这里却将宋元夫人的女儿嫁给平子。到了汉代,各家族为了借联姻加强自己的势力,多行重亲,婚娶时也是辈分不分。汉惠帝的张皇后就是惠帝姐姐鲁元公主的女儿。这是舅父辈与外甥女辈之间的婚姻关系。齐懿王死后,其子厉王次昌继立。厉王的母亲纪太后“欲其家重宠”,又让妹妹做了厉王的王后。中山王卫姬之姑系宣帝婕妤,其姊又成为元帝婕妤,元帝生成帝及中山孝王刘舆。《汉书·外戚传》中讲道:“成帝时,中山孝王无子,上以卫氏吉祥,以子豪少女配孝王。”这是姨母辈与外甥辈之间的婚姻关系。高祖之子赵王刘恢娶吕后兄子吕产的女儿为王后,这是表叔辈与表侄女辈的婚姻关系。有表姑与表侄的婚配,如汉元帝为成帝娶表姐许氏为妻。婚姻不论辈分的原始杂婚习俗在后世一些少数民族中也曾存在过。

妾的出现比媵妾婚俗略晚。《释名·释亲属》中讲到“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而不得伉俪也。”妾的来源包括被掠夺的女奴、罪犯的妻女、贫家出卖的妻女、由于私奔而未经明媒正娶的女子。她们的地位同于奴婢,被视为贱妾。随着宗法制度的逐步加强,正嫡之外的次妃、副妻,媵妾婚俗中的媵,也一律被称作妾,或者贵妾。

关于周王妻妾的数目,前人或说一娶十二女,或说一百二十人,但王后终为一人,其余都属贵妾。《礼记·曲礼下》有言:“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这里的妾,当在十二人或一百二十人之外,属于贱妾。周代诸侯一娶九女,其中一妻八妾。《曲礼下》说:“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孔颖达疏称世妇二人,妻六人,加上夫人正好九人,而贱妾不在九人之内。所以诸侯所纳并不限于九人。如齐襄公有九妃,又有六嫔,《管子·小匡》还说他陈妾数千。《诗经·齐风·敝笱》的“齐子归止,其从如云”,《大雅·韩奕》的“诸娣从之,祁祁如云”,也都反映了当时诸侯广纳姬妾的情况。卿大夫一妻二妾,嫡称孺人,备有侄娣。《仪礼·丧服》说大夫为贵臣贵妾服缌之服。这里的贵妾就是指侄娣。《白虎通·嫁娶》说:“大夫功成受封,得备八妾者,重国家,广继嗣也。”就是说,大夫有时可以置至八妾。战国时期的卿大夫更有侍妾数百人的现象。士一妻一妾,嫡妻称妇人,另有一妾。处在社会下层的庶人,除了妻子,别无媵妾,因而有匹夫匹妇的说法。到了战国,由于社会制度发生变化,等级界限逐渐更新,一些庶人也往往纳妾。如《孟子·离娄下》中提到的齐人有一妻一妾,《庄子·山木》中谈及的阳子之宋,宿于逆旅(客舍),逆旅之人有妾二人,就是例证。

秦并六国,后宫爵列八品。汉初的妃妾制度,沿袭秦代,嫡称皇后,妾称夫人。武帝、元帝又增其级,共十四等,都有官职爵位,可以看作贵妾。此外有“家人子”、“待诏掖庭”等,可以视为贱妾。汉初宫女还不算多,武帝时增至数千。东汉时后宫十二等,采女一度也达五六千人。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王莽。篡汉称帝后,王莽一味信古,快70岁了,还重立皇后,并一下子娶了119个妃嫔,凑足120人,有和嫔、美御等名号。晋代后宫有三夫人、九嫔、美人、才人等。晋武帝多内宠,姬妾近万人。南朝后期因经济窘困,后宫嫔嫱,位多不备。在北朝,魏孝文帝于左右昭仪之下,设三夫人等120人之位。隋唐继起,仍承120人之数。玄宗时,贵、淑、德、贤四妃相当于夫人,内职设六局二十四司,共190人,女史五十余人,都是挑选良家女子充任。宋、辽、金、元时的后宫人数也非常多。明朝诸妃位号取贤、淑、庄、敬、惠、顺、康、宁、昭等为称,下面也有一些嫔御之属。其中以皇贵妃为最尊,贵妃次之。但若有位号的妃子统摄六宫事务,则亦称皇,如皇宁妃、皇淑妃等,地位近于民间的“大姨太太”。清朝皇帝的贵妾也称妃,像瑜妃、瑾妃、珍妃等。

周代以后,皇帝之下各阶层也实行妾。汉初规定诸侯王一妃八子。后来这个数字被突破,武帝、昭帝、宣帝时诸侯妻妾达数百之多。东汉稍有限制,皇子封王,正嫡称妃,娶小夫人不得超过40人。但也有不少超过这个数字。仲长统《昌言》曾说当时“公侯之宫,美女数百”。汉代仕宦之家也纷纷蓄妾。像司马相如富贵后就曾想聘茂陵女为妾。当时妾的名目很多。有的称小妻,有的称小妇,这都是指受到宠爱的妾。此外还有地位低下的旁妻、下妻以及形同后世情妇的外妇。官宦之家的女子也有的甘为人妾。如成帝许皇后的姐姐与淳于长通奸,并为其小妻。窦融的女儿曾为大司空王邑的小妻。魏晋以降,由于妇女地位一度提高,妓妾虽广,正式的妾却远远少于汉代。隋唐时期,纳妾也受到一定限制。按照唐律,五品官以上有贵妾,称为媵,以下迄于庶人,则仅有妾。妾下面还有婢,如婢有子或者经放为良者,听为妾。宋律一遵唐律,但据元郑太和等人《家范》,在宋代子孙有妻子者,不得更置侧室,若年四十无子者,许置一人。纳妾的现象当时并不普遍。金海陵王时百姓亦许置妾。元代纳妾似有定数,故有妾而再娶者,笞四十七,离之。明代法律严格限制纳妾,亲王以下各有定数,如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才可选娶一妾。到了清代,对纳妾不加限制,权贵大臣、富豪巨商往往置妾多人。当然,广大劳动群众生活艰苦,不用说纳妾,就是娶妻也殊为不易,内多怨女,外多旷夫的现象一直非常严重。

父权制下一夫多妻的现象中,开始,各个妻子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大约在商代后期,出现了嫡妾的区别。到了周代,嫡妾之分更为严格。嫡妻是正式的妻子,一般出身高贵,其婚姻比较庄重,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白虎通·嫁娶》:“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下至庶人,其义一也。”单从夫妻地位来说,妻子固然以丈夫为君,但就妻妾地位来讲,庶妾又以嫡妻为女君。“妻者,齐也”,正系对妾而言其与丈夫的关系。在家庭内,妻妾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不是长次、主副关系。妾称妻为主母,完全听命于她,甚至可以被卖掉。妾没有宗法地位,称为庶母,所生子女,称为庶孽。有时嫡妻无子,庶子成为继承人,其生母的身份却不能改变。如春秋时卫庄公夫人庄姜无子,庄公又娶陈女,陈女之娣戴妫有子,由庄姜收养,立为太子,而戴妫仍为媵妾。按照礼制,男子终身不能有二嫡。周代诸侯一娶九女,只有一女为嫡妻,媵妾只能在嫡妻死后代行其事,不允许变更名分。嫡妾之分已经成为宗法等级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春秋时诸侯多次盟会,都议决将“无以妾为妻”列为条例之一。

秦汉以降,妻妾之间的名分仍比较严格。西汉孔乡侯傅晏由于以妾为妻,乱妻妾之位,被夺爵流放。后世妻死后另娶一妻,甚至将婢妾扶为正妻的现象并不少见,但继室一向被称为“填房”、“接脚夫人”,仍比不上元配。封建帝王对此尤为注重,配享先帝的往往只有一位皇后。为了维护礼制,政府还以法律形式禁止妻妾易位或尊妾为妻。唐律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宋代以后也有类似的规定。

嫡妾之分,主要是为了保证血亲集团的长久统治,防止子孙们对财产地位的争夺。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说:“由传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夫舍弟而传子者,所以息争也。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然使于诸子之中可以任择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则其争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长幼相及者犹有次第矣。故有传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与之俱生。”商代后期出现嫡妾之分的同时,继承制度也逐渐明确,即嫡妻所生的嫡子才有资格继承王位,庶子是不能继承的。据《吕氏春秋·当务》,商纣(帝辛)兄弟三人,微子启最大,其次是仲衍,纣最小。不过他们的母亲生微子启和仲衍的时候还是妾,后来才升为嫡妻,并生了纣。父亲帝乙准备以微子启为太子,太史却根据礼法力争:“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最后便以纣为继承人。《史记·殷本纪》亦有类似而略有出入的记载。周代继承制度更趋严格。《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鲁叔孙穆叔说:“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昭公二十六年记周王子朝引先王之命说:“王后无嫡,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国君应立嫡妻所生的大儿子为太子,继承君位,假若太子早死,就应由其母弟或先王嫡妻从嫁姪娣所生之子补充。如果嫡妻及其从嫁姪娣都没生儿子,便只得在众妾生的儿子中选择君位继承人。首先是选年龄大的,年龄相同就从中选择有贤能的,都有贤能就由占卜来决定。从周代开始,嫡长子继承制成为宗法制度的核心,并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始终。

嫡长子继承制出现后,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春秋时鲁惠公嫡妻仲子生桓公,立为太子。惠公死,桓公年幼,隐公以年长代行国政。但隐公为惠公贱妾声子所生,只能奉桓公为君,自己不能称即位,改葬惠公时也不敢以丧主自居而临丧哭泣。桓公稍大,隐公便打算交还君位,自己到别处养老。再如汉代,齐悼惠王刘肥为高祖“外妇”所生,在兄弟们中虽然年龄最大,但因是庶出而不能立为太子,可见嫡庶贵贱差别之大。

嫡长子继承制是建立在嫡妾之分基础上的,而嫡妾之分又往往与男女情爱相矛盾。庶妾一般年轻漂亮,很得丈夫宠幸。爱屋及乌,丈夫自然也宠爱妾生的儿子,并想方设法让其取代嫡子的地位,但这又总是遇到宗法势力的强烈反对。周幽王黜申后,废太子宜臼,强立褒姒所生伯服为太子,结果被申后之父申侯杀掉,宜臼继立。汉高祖刘邦爱幸戚姬,想让她生的赵王如意取代惠帝的太子地位。张良等人坚持旧制,拼力谏争,终使刘邦作罢。这说明嫡长子继承制是不容漠视的。不过,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战争不断,嫡长子继承制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施行,各诸侯国采取了不同的王位继承方式。如鲁国实行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继承方式;而楚国则是一种选立太子的继承制度,少夫人之子往往优先成为太子的人选。赵国的君主立储时,则往往唯自己的意志是从,以致出现君位之争。其后的汉朝,也不是完全遵从。据《汉书》帝纪统计,惠、景、元、成四帝是以嫡长子继承皇位,文、宣、哀三帝为外藩入继大统,武、昭二帝则是因嫡长子被废而得继位。据《后汉书》帝纪统计,明、和、殇三帝均是因废长立幼而即位,安、质、桓、灵四帝都为外藩入继皇位。其后各朝嫡长子继承者也比较少见。

当时,多妻现象仍时隐时显地发生。如春秋时卫国大叔疾一宫二妻,就是典型的多妻。多妻现象最严重的,要数魏晋以后的“并后”和“二嫡”。三国时吴末帝孙皓除了皇后滕氏,《三国志·吴志·妃嫔传》中讲到“内宠诸姬,佩皇后玺绂者多矣”。十六国中的前赵皇帝刘聪,同时立十数人为皇后。北周宣帝即位,一次就立杨氏等五六个人为皇后。五代以后,也有“并后”的现象,元代更以此为制。

社会其他阶层也有同时以两个女子为妻的情况。其原因大都是离散后,丈夫不知妻子生死而另娶,待局势安定,又与原妻团聚,并和两个女子共同生活,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政府的认可。西晋大臣贾充的第一个妻子李氏,因父亲被诛,离婚徙边,后遇赦得还。但这时贾充已经另娶郭氏为妻。于是“武帝特听置左右夫人”(《世说新语·贤媛》)。再如东晋陈诜,先娶李氏,被人掠去,又娶严氏。后李氏遇救,回到陈家,“诜籍注领二妻”。此外还有一娶二妻,公然视二嫡为正的现象。西晋安丰太守程谅,“先已有妻,后又娶,遂立二嫡”(《晋书·礼志》)。北齐时,魏臣刘芳的孙女和崔肇师的女儿,因夫家犯罪,被文宣帝高洋赐给魏收为妻,“时人比之贾充置左右夫人”(《北齐书·魏收传》)。清乾隆以后,准许一子兼承两房之嗣,民间便出现了“开门立户”的习俗,即一人借口兼祧,娶两个女子,并以为两房所娶都是嫡妻,称为“平妻”或“平处”,也称“两头大”。但是在法律上,仍视兼祧后娶之妻为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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