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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龄俗制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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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龄是指可以结婚的年龄,一般又分为订婚年龄和结婚年龄。大致说来,人们进入成年阶段,也就到了订婚年龄。

周代开始,出现了冠笄之礼。冠礼是男子成年时举行的加冠(帽子)仪式,要在宗庙举行,由父亲或兄长主持。笄礼是女子成年时举行的及笄(簪子)仪式。行笄礼时,要改变幼年时的发式,把头发绾成一个髻,用一块黑布包住,然后再拿簪插住。主持者是女性家长,负责加笄的是女宾。举行冠笄之礼,表示社会承认并接纳这个男子或女子进入成人行列,可以让其成婚了。据《礼记·内则》和《春秋穀梁传》文公十二年等,加冠的年龄是二十,及笄的年龄是十五。《太平御览·服用部二十》引《白虎通》说:“男子幼娶必冠,女子幼嫁必笄。”所以,冠笄年龄就是订婚年龄。但是古代国君加冠的时间,要比庶民百姓早一些,其目的在于“重国嗣”。据《左传》襄公九年记载,国君十二可以加冠,十五可以生子。东汉郑玄、贾逵、服虔和高诱也都认为天子、诸侯十二而冠,最晚不超过十五。这里说的都是虚岁。

对这一关于订婚年龄的礼制规定,古人遵守得并不怎么好,童幼之时既已许婚的现象十分严重。据《宋史·后妃传》,宋英宗的高皇后,从小就被仁宗收养于宫中。因与英宗同岁,仁宗便说日后要让他们二人婚配。长大后,二人果真结为夫妻,并生下了神宗。据《金史·后妃传》,金世宗早在四五岁时即与昭德皇后订婚。直到近代,童幼许婚的情况仍然很多。在一些地方,穷人家有了男婴,常常托媒人聘娶别人家尚在襁褓之中的女婴,抱回来抚养等到成年后再行婚配,称为“抱小媳妇”。

成婚年龄的高低,历代屡有变迁。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和人类身体素质在不断发展,后世婚龄或较前世为低。当然《大戴礼记·本命》“太古男五十而室,女三十而嫁”的说法,也未必可信。

周代的成婚年龄,前人记述不同。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是最为通行的说法。《周礼·地官·媒氏》、《礼记·内则》、《春秋穀梁传》文公十二年等皆持此说。《白虎通·嫁娶篇》中借用当时颇为流行的阴阳学说杜撰了一套玄虚的理论,说:“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何?阳数奇阴数偶也……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也。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生万物也。”《墨子·节用上》、《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则认为男子二十而娶,女子十五而嫁:“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齐桓公微服以巡民家,人有年老而自养者,桓公问其故。对曰:‘臣有子三人,家贫无以妻之,佣未反。’……(桓公)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有的便对这两种说法进行调和。《孔子家语·本命解》载,鲁哀公曾问孔子说:“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人矣。而礼,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岂不晚哉?”孔子回答:“夫礼言其极,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嫁,有适人之道。于此而往,则自婚矣。”据此,男子自二十至三十,女子从十五到二十,都可以嫁娶,都不算违礼。换句话说,男三十、女二十是指最高婚龄,男二十、女十五是指最低婚龄,并与冠笄的时间相一致,嫁娶不得过此。有人又把二十而嫁、三十而娶看做是庶人之礼。礼法对婚龄的规定也有某些灵活性。《礼记·内则》说: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郑玄注:“有故,谓父母之丧。”

是不是古人就完全遵依上述的礼法规定呢?我们可以先看看《左传》的有关记载。《左传》中没有三十而娶,二十而嫁或者二十而娶,十五而嫁的事例。《左传》涉及具体婚龄的只有襄公九年。鲁襄公随晋悼公伐郑以后,由大夫季武子陪同,为悼公送行。悼公得知他年已十二,就说:“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君可以冠矣。”季武子忙解释说,国君加冠,要有一系列仪式才行。回国途中,经过卫国,鲁襄公就在这个“兄弟之国”的祖庙里行了冠礼。

根据推算,鲁国国君的婚龄,桓公十八九岁,文公二十二三岁,宣公十四五岁,襄公十三四岁。卫、晋等国的国君,亦不见有三十以后成婚的。在鲁国国君中,只有鲁庄公的婚龄超过三十(三十七岁),是个例外。

其他阶层也没有严格遵循礼法上对结婚年龄的规定。孔子的儿子孔鲤(字伯鱼),年五十死,那时孔子年七十。《孔子家语·本姓解》说孔子“至十九,娶于宋之亓官氏,一岁而生伯鱼”,较为可信。颜路、颜回父子先后师事孔子。《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说,颜回比孔子小三十岁,颜路的年龄稍小于孔子(《家语》说他少孔子六岁),可知其婚龄是二十多岁。

一些统治者为了增殖人口,发展生产,增强国力,有时也强令人民及时婚嫁。《国语·越语上》载,越国被吴打败,越王勾践急于补充兵源,便下令说,男子二十不娶,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要被治罪:“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免(娩)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

婚龄的大小,嫁娶的早晚,与家庭的贫富,财产的多寡有密切关系。国君十五而生子,就是由于财产众多而得以早娶。贫穷之家,衣食不保,无力备置聘金财礼,即使到了娶妻的年龄,也难以成亲。据《说苑·贵德》,齐桓公外出遇上一位老人,年纪已经很大了,还自己料理生活。桓公问其故,老人回答:“我有九个儿子,因为家里穷都没有娶妻,我叫他们出去给人帮工还没回来。”桓公便将自己的五名嫔妃嫁给他的儿子们。管仲对桓公说:“如果您只给遇见的人以恩惠,那么齐国能够娶上妻子的人就太少了。”

至于什么年龄结婚最合适,古人已经从生理上有所认识。《大戴礼记·本命》、《白虎通·嫁娶》、《素问·上古天真论》都提到女子十四、男子十六而天癸至,然后精通;女子四十九、男子六十四而天癸绝,然后精绝。也就是说,男子十六、女子十四以后就可以结婚了。

降至汉代,早婚的现象更为严重,远比男三十、女二十的说法要低。汉昭帝八岁时即位。即位一个月,辅政大臣霍光、上官桀就为他立了皇后,是上官桀的孙女、霍光的外孙女,只有六岁。十二年后,昭帝去世,上官皇后也才十七八岁,仍未成人,但继承帝位的昌邑王还是尊她为太后。

汉平帝即位,只有九岁。王莽为了便于专权,就把女儿立为平帝的皇后。他女儿只有十二岁。王莽毒死平帝,另立只有两岁的刘婴为帝。当时平帝皇后不过十七八岁,被尊为太后。

曾对西汉后期政治有过重要影响的元帝王皇后(王莽姑母),十五岁左右便被献入朝廷,由宣帝选送太子宫。

东汉中后期,皇帝大都是幼年、少年登基,如和帝十四岁,安帝十九岁,顺帝十四岁,灵帝十四岁,因而选立的皇后年龄很小。

一般官吏和普通平民的婚龄也都比较小。“女圣人”班昭(曹大家)年十四岁就嫁给曹世叔为妻。乐府民歌《羽林郎》中,那个抗拒霍家豪奴冯子都调戏的酒家女子胡姬,十五岁就已有了丈夫。

同时,政府在法令上也鼓励早婚。汉惠帝六年(前189)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算是人头税,每算一百二十钱。按规定,人出一算,现在过了十五岁不嫁的女子,则要出五算,以示惩罚。可见,这是把十五岁作为法定的女子出嫁的年龄。男子的婚年没有明文规定,估计是二十岁或者更早。

汉代早婚,对封建皇帝来说,是为了早立皇嗣,延续帝统,维护宗法政权的稳定;对一些官僚士大夫来说,是为了向人们炫耀富贵,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名望;对下层百姓来说,则可借以增加劳动人手,维持家庭生计。汉以后各时代的早婚,也大都出于以上目的。

汉宣帝时,大臣王吉曾上书说:“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汉书·王吉传》)尽管王吉要求的婚龄只是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但他反对早婚的主张却是难能可贵的。早婚的施行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不良影响,大大提高了婴幼儿的死亡率。汉代年轻早夭的皇帝很多。以东汉皇帝为例,寿命从十岁到二十岁的有三人,二十岁到三十六岁的有五人,寿命在四十岁以上的只有两人,即光武帝(六十二岁)和汉明帝(四十八岁)。

汉末以后,战乱不断,人口锐减,给加强军力、发展生产都造成了巨大困难。为了增殖人口,统治者除了不断迫使寡妇改嫁,还明令早婚。西晋泰始九年(273),武帝命令全国,“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在《晋书·列女传》中,严宪和龙怜都是十三岁就出嫁了。

对早婚的要求,南北朝时期沿而未改。南朝梁武帝丁贵嫔年十四入侍武帝,陈文帝沈皇后也是十余岁即纳入宫中(见《南史·后妃传》)。南朝民间的早婚情况大致与晋相同。

北朝更尚早婚。北魏道武帝十三岁就有了明元帝。在文成帝以前,诸王年十五便赐妻别居,其后更低。所以景穆太子十三年岁生文成帝,文成帝十五岁生献文帝,献文帝十三岁生孝文帝。孝文帝幽皇后、昭皇后分别在十四岁、十三岁,宣武帝顺皇后在十四岁进入掖庭。北魏之后,早婚之风愈演愈烈。东魏高澄(齐文襄帝)年十二娶魏孝静帝妹冯翊长公主,齐后主高纬十四岁生幼主高恒(见《北史》各本纪)。后主弟高俨被杀时,年十四,已有遗腹子四人(《北史·齐宗室诸王传》)。周武帝也在建德三年(574)下诏说:“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周书·武帝纪》)

到了唐初,才稍革早婚之俗。贞观元年(627),唐太宗诏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州县申以婚媾,令其好合。然而皇宫内仍有早婚的情况。太宗文德顺皇后十三岁即入侍宫中。唐代中期更明确恢复了早婚的规定。开元二十二年(734),玄宗“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唐会要》卷八十三等)。不过安史之乱后,婚姻受到战乱的影响,人们的实际婚龄大都推迟。白居易《赠友》诗就反映了当时的这种现象:“三十男有室,二十女有归。近代多离乱,婚姻多过期。嫁娶既不早,生育常苦迟。”民间婚姻耗费钱财,一般老百姓很难承受,贫困人家的子女更是望而却步。白居易《议婚》就说:“贫为时所弃,富为时所趋。红楼富家女,金缕绣罗襦。见人不敛手,娇痴二八初。母兄未开口,已嫁不须臾。绿窗贫家女,寂寞二十余。荆钗不值钱,衣上无真珠。几回人欲聘,临日又踟蹰。”

宋朝律令规定的婚龄,基本沿袭唐开元之制。但是,司马光《书仪》却把婚龄定为男十六以上,女十四以上。朱熹《家礼》与此相同,并成为明清时代制定法令的依据。当然,人们也没有绝对按这个规定嫁娶,女子的婚龄或许比十四岁要高。据《宋史·后妃传》,宋太祖为太宗选明德李皇后为妃,时年十六。辽、金人的婚龄也不是很小。《辽史·列女传》共收录五人,其中提及成婚年龄的有四人,耶律述妻十八而嫁,耶律中、耶律奴及邢简之妻均二十而嫁。据《金史·后妃传》,显宗昭圣皇后选入宫时,年二十三。又据《列女传》,聂孝女年二十三,适进士张伯豪。元代,嫔妃中有很多人,年幼时即入侍宫中,但在民间,十六至二十一而嫁,仍较为普遍。至于男子的婚龄,由于科举考场竞争激烈,进士名额有限,士人阶层往往因为备战科举而晚婚,也有因为治学而延误婚期。比如,富弼年轻时立志“未第决不娶”(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十八),直到二十八岁登科才娶妻。许多读书人自觉地“以功名为心,意不在色”(洪迈《夷坚志》乙志卷十)。南宋人陈修登科时年过七旬,尚未婚娶,宋高宗就把宫女施氏嫁给他,时人戏为之语曰:“新人若问郎年几,五十年前二十三。”(罗大经《鹤林玉露》乙编卷之六)因家贫不能适时婚配的情况在普通士人阶层非常明显。例如欧阳修《孙明复先生墓志铭》中就详细记录:“先生年逾四十,家贫不娶,李丞相将以其弟之女妻之。先生疑焉,石介与弟子进曰:‘公卿不下士久矣,今丞相不以先生贫贱而欲托与子,是高先生之行义也,先生宜因以成丞相之贤名。’于是乃许。”黄庭坚《刘咸临墓志铭》中的刘和叔,“以家难故,晚未娶,后不立。其母兄哭之哀甚”。

明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下令,庶民嫁娶年龄,一依朱熹《家礼》。但《明史·列女传》提到的实际婚龄,最低是十四岁(蔡本澄妻),最高是二十四岁(玉亭县君),一般十七八岁。清因袭明朝旧制,然而在民间,早婚的现象却一直都很严重,这与满族婚俗不无关系。“满洲之早婚,在全国可居第一。男子生十三四即结婚。至二十岁以上方结婚者,俱为贫人”(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

古代礼法上的成婚年龄,以男高于女为通例。前人所谓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礼记·礼运》),也以此为标准。

按照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礼制规定,夫妻间似应相差十岁。但婚姻又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行为,并不能仅仅依据岁数来定,还要考虑品德、相貌、财产、门第诸因素,所以前人又说:“男年二十以后,女年十五以后,随任所当,嘉好则成,不必要以十五六女配二十一二男也。虽二十之女配二十之男,三十之男配十五之女亦可。”(《诗经·召南·摽有梅》)

尽管这样,夫妻年龄相差过大,仍被人们视为不正常的现象。老年男子娶了年轻妻子,人们称之为“枯杨生稊”,还用“一树梨花压海棠”来形容其夫妻生活。老年女子嫁与年轻男子,更是违反妻小于夫的通常之例,人们称之为“枯杨生华”,表示极其罕见。它有时还被当做耻辱之事。晋武帝为太子娶贾南风,时女年十五,太子二岁(《晋书·后妃传》)。明宪宗年十六即位,万贵妃已三十有五(《明史·后妃传》)。史籍记载这类事情,都含有讥讽的意味。在满族人中,“惯以年长之女子配少年之男子,十三四岁之男子,必娶十七八岁之女子。盖其目的,在望女子真事妇职母职,并为家庭之看护者也”。直到近代,我国还有许多地方流行娶长媳的婚俗。娶来的长媳固然可以利用来操井臼、持门户,为家里增添劳动人手,但这种女大男小的婚配,使得当事人生理上难以协调一致,造成终身痛苦,妻子怨叹青春空过,有时也会红杏出墙,干出婚外性恋之事,结果酿成奇案。清代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四就载有这样的故事。

古代夫与妾的年龄相差一般比较悬殊。男子纳妾,一是为了贪恋新色,一是为了生育子嗣,所以自然要选那些年轻漂亮的女子。古时所谓妾,不论是贵妾还是贱妾,年龄都比丈夫小得多。《周易·说卦传》有:“兑为少女,为妾。”《国语·郑语》说周厉王时,玄鼋“入于王府。府之童妾未既龀而遭之,既笄而孕”(龀,儿童换齿,即脱去乳齿,长出恒齿。旧说女七岁换齿)。可见,对妾来说,从七岁到十五岁,便已属于适婚年龄。有些王朝对一般百姓纳妾的年龄有所限制,如明朝限定庶人四十岁以上纳妾,从而使夫与妾的年龄相差更大。

另外,古代婚嫁也讲究同胞长幼之序。男的以出生次序婚娶,不得逾序;女的亦要以长女、次女、三女等次序成婚。否则,必须用特殊的形式或象征性行为来解除长幼颠倒的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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