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统一大业初成,秦始皇还没有力量把贞节问题搞得很完善、很彻底。秦代并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贞节观念,这种完整系统的贞节观念,是在秦以后经过历代封建统治者不断强化,逐步确立起来的。
代秦而起的刘汉王朝,尊崇儒术,推重礼法,继承了秦代褒奖贞节的传统,并出现了官方正式褒奖贞节的事情。西汉神爵四年(前58),汉宣帝诏赐贞妇顺女帛(《汉书·宣帝纪》)。元始元年,平帝下令每乡推举一名贞妇,免除其赋税徭役(《汉书·平帝纪》)。王莽摄政时,“乃令太后四时车驾巡狩四郊,存见孤寡贞妇”。东汉时,在贞节问题上,《白虎通义·嫁娶》论述曰:“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故《礼·郊特牲》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安帝又进一步旌表贞节。据《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六年(119),“诏赐贞妇有节义谷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顺帝于永建元年(126)正月颁布诏令:“赐贞妇帛,人三匹。”(《后汉书·顺帝纪》)桓帝于建和元年正月颁布诏令:“赐贞妇帛,人二匹。”(《后汉书·桓帝纪》)上行下效,河东太守杜畿“班下属县举孝子、贞妇、顺孙,复其徭役,随时慰勉之”(《三国志·魏志·杜畿传》)。梁相袁涣也“孝诸县‘务存鳏寡高年,表异孝子贞妇’”(《三国志·魏志·袁涣传》)。由于朝廷旌表,社会上也遵从圣意,开始以贞节作为判断妇女言行的标准之一。成帝时,刘向编撰《列女传》,其中的《贞顺传》和《节义传》,收录了十余名节烈妇女,约占全书人物的百分之十,以此作为妇女节操的典范。东汉早期,班昭著《女诫》,明确提出了“从一而终”的要求,认为“夫妇之好,终身不离”。她称引古代礼法,强调“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并且把丈夫比作天,指出“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主张妇女应“清闲贞静,守节整齐”。东汉后期,郑玄又进一步强调,“妇人无外事,惟以贞信为节”(《诗经·卫风·氓》郑笺)。
秦汉是贞节观念由宽泛到严格的一个过渡时期。秦朝重视贞节,但社会上贞节观念还是很淡薄的。秦简《法律答问》记录了许多奸淫案件,例如“臣强与主奸”、“同母异父相与奸”、“甲、乙交与女子丙奸”等,可见当时男女交往相当自由和随便。
汉代社会对妇女离婚再嫁也是默许的,无人制止,也有人愿娶,并不认为是什么可耻的事。除了西汉以来广为流传的文君夜奔的故事,朱买臣的婚姻故事也很有趣。朱买臣是武帝时人,早年家中贫困,靠打柴维持生计。妻子受不了这种苦,提出离婚。买臣挽留她说:“我年五十当富贵,今已四十余矣。女苦日久,待我富贵报女功。”妻子不听。买臣就让她去了。妻子和别人成婚后,还多次周济买臣。过了几年,买臣当了太守,路上遇见故妻夫妇,便把他们接到自己的官舍。一个月以后,故妻感到懊悔,就自杀了(《汉书·朱买臣传》)。其他如陈平娶到的妻子,是“五嫁而夫辄死”的阳武户牖富人张负孙女。外黄富人之女在离开“庸奴”之夫后,改嫁张耳。
东汉社会对再嫁仍然看得很淡薄。如才女蔡文姬三次嫁人,先嫁给卫仲道,后嫁匈奴左贤王,生二子,再嫁董祀,并没有受到轻视和非议。据《后汉书·宋弘传》,汉光武帝的姐姐湖阳公主寡居,光武帝主动帮她挑选新夫。公主喜欢上大司空宋弘。光武帝召见宋弘,称引民谚“贵易交,富易妻”,并指出这是人之常情,以此说服宋弘。可见,至高无上的皇帝也将妇女再嫁视为一般之事。两汉至三国时期,娶寡妇之事也屡见不鲜,如汉高祖刘邦之薄姬,原是魏王豹的妻子。汉攻魏,豹被杀后,高祖遂“有诏纳后宫”。汉景帝的王皇后在入宫之前,曾嫁给金王孙,算命的说她可以当皇后,她的母亲便执意逼她离开金家,把她送入宫中,后来生下了汉武帝刘彻。其母亲臧儿也是先嫁王氏,后嫁田氏。东汉末年,鼎立天下的三国开国皇帝,都曾娶过寡妇。曹操多次纳寡妇:董卓之乱后,张济之侄张绣率众投降曹操,时张济已死,“太祖纳济妻,绣恨之”(《三国志·魏志·张绣传》);何进死后,其儿媳“尹氏,为太祖夫人”(《三国志·魏志·曹爽传》);曹操包围吕布后,关羽屡次向曹操请求娶秦宜禄前妻杜氏为妻,曹操“疑其有色,及城陷,太祖见之,乃自纳之”(《三国志·魏志·明帝纪》)。魏文帝曹丕在平定冀州之后,见袁熙的妻子甄氏“颜色非凡”,遂“纳后于邺”(《三国志·魏志·后妃传》)。刘备之穆夫人,原为刘瑁妻。刘瑁死后,穆氏“寡居,先主既定益州,而孙夫人还吴……于是纳后为夫人”(《三国志·蜀志·二主妃子传》)。吴主孙权之徐夫人“初适国郡陆尚。尚卒,权为讨虏将军在吴,聘以为妻”(《三国志·吴志·妃嫔传》)。这种再嫁现象在文学作品中也有所反映,如《孔雀东南飞》描述了刘兰芝与焦仲卿离婚后,很快就有人求婚:“还家十余日,县令遣媒来。云有第三郎,窈窕世无双。”而且婚礼准备也很是隆重:“交语速装束,络绎如浮云。青雀白鹄舫,四角龙子幡。婀娜随风转,金车玉作轮。踯躅青骢马,流苏金镂鞍。赍钱三百万,皆用青丝穿。杂彩三百匹,交广市鲑珍。从人四五百,郁郁登郡门。”
汉代的一些法令也要求妇女改嫁。据《汉书·晁错传》,汉文帝时,晁错上书,提出劝募内地百姓迁徙到北方边塞地区屯垦守边,并建议“其亡夫若妻者,县官买予之”。文帝接受了他的建议。文帝以及元、成、哀、平帝等,都曾允许某些后宫女子再嫁。为了使官奴婢更好地从事生产劳动,王莽曾命令有关官吏“易其夫妇”,就是让他们中间夫妻失散者重新配合。曹操甚至自己允许其妻妾在自己死后再嫁,“常以语妻妾,皆令深得此意。孤谓之言:‘顾我万年之后,汝曹皆当出嫁。欲令传道我心,使他人皆知之也’”(《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裴松之注引《魏武故事》)。这的确不同凡响。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历史上严重的分裂、混乱时期,儒家经学受到冲击,纲常名教遭到贬斥,妇女的地位一度提高,改嫁的事情也屡见不鲜。但是,这一时期又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非常尖锐的时期,而每当处于这样的历史时期,各统治集团,包括汉化少数民族统治集团,都要起劲地表彰节烈,企图让人们像妇女守节那样效忠于自己,以维护其政权的稳定。所以这一时期的贞节观念显得颇为复杂,若从保守的一面来看,贞节观念在前代的基础上似乎愈益增强。
当时的某些统治集团和儒家思想家依然鼓吹贞节。西晋潘岳在《答挚虞新婚箴》中侈谈“膏不厌鲜,女不厌清”。裴頠和张华都曾作《女史箴》,极重贞操,主张“妇德尚柔,含章贞吉”,要妇女“婉嫕淑慎,正位居室”。不少女子仍然受着传统观念的毒害,演着一幕幕历史悲剧。前赵时,陕县(今属河南)一位女子,“不知姓字”,十九岁死了丈夫,但依然“事叔姑甚谨”。“其家欲嫁之,此妇毁面自誓”,坚决不从。后被诬致死。前赵皇帝刘曜追谥她为“孝烈贞妇”(《晋书·列女传》)。
南朝出了不少烈女。梁时,有一个姓王的女子,嫁给卫敬瑜为妻,十六岁死了丈夫,父母、公婆劝她改嫁,她“誓而不许,乃截耳置盘中为誓乃止”。地方官嘉其美节,为她建造了门楼,题曰“贞义卫妇之阁”(《南史·孝义传》)。还有个叫万晞的妇女,年纪轻轻就守了寡,也没生孩子,但她很孝敬公婆。父母强迫她再嫁,“她誓死不许”,太守“赐以束帛,表其节义”(《梁书·止足传》)。
北朝也很重贞节。北齐大臣羊烈“家传素业,闺门修饰,为世所称,一门女不再嫁”。北魏太和年间,羊家曾于兖州(今属山东)造一尼寺,“女寡居无子者,并出家为尼”,住在寺内。为此羊烈常标榜自己家族“男清女清”,“百代传美”(《北齐书·羊烈传》)。
隋唐时期,妇女仍拥有一定地位,改嫁较为自由。唐太宗为增加人口鼓励鳏寡者再婚,如贞观元年二月诏:“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通典》卷五十九《礼·男女婚嫁年纪议》)《新唐书·太宗本纪》说:“鳏夫六十,寡妇五十,妇人有子若守节者勿强。”但是随着政治危机的日益加重,随着士族势力的重新抬头,从唐朝中期开始,为了适应士族对婚姻的要求,并从礼法上维护李唐王朝的统治,帝王也注意提倡贞节,还通过政令限制妇女再嫁。穆宗时,襄阳公主淫乱事败,便被“幽禁于宫中”(《旧唐书·李宝臣传》)。据《新唐书·诸帝公主传》,宣宗曾下诏说:“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翻检《新唐书·诸帝公主传》,自代宗以后,不言有再嫁者。这固然与后半部分传文简略有关,但是代宗以后诸帝公主共有112人,传中只字未提再嫁事,除了客观上再嫁者甚少以外,只能说明这一时期开始注重名节,妇女再嫁已经受到约束。相对来说,受约束更多的主要集中在中上层家庭的妇女,不得改嫁的主要是皇室女性及命妇。隋朝规定“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隋书·高祖纪》)。唐朝规定:“自今以后,先降嫁公主县主,如有儿女者,并不得再请从人;如无儿者,即任陈奏,宜委宗正等批准此处分。”(《唐会要》卷六)宋、辽、元、明时期也往往都有这种针对上层女性再嫁的限制,上层女性因其夫的权势而拥有一定的身份地位,所以必须为之守节。
唐德宗时,才女宋若华(一作莘)著《女论语》,“敬戒相承,教训女子”,并以“贞节柔顺”为中心内容。她说:“凡为女子,先学立身。立身之法,惟务清贞。清则身洁,贞则身荣。”她提出,丈夫不幸早死,应服丧三年,保持家业,整顿坟茔,殷勤训后。比起班昭《女诫》,《女论语》中守节的调子明显增强了。
这一时期,从一而终的贞妇已经受到社会舆论的推崇。孟郊曾写诗赞扬贞妇,如《烈女操》说“贞妇贵徇夫,舍生亦如此。波澜誓不起,妾心古井水”,《去妇》称“一女事一夫,安可再移天”。比孟郊略晚的白居易则从批判的角度,在《妇人苦》一诗中揭露了当时丈夫死后,妇女要守节的不平等现象:“妇人一丧夫,终身守孤孑。有如林中竹,忽被风吹折。一折不重生,枯死犹抱节。男儿若丧妇,能不暂伤情?应似门前柳,逢春易发容。风吹一枝折,还有一枝生。为君委曲言,愿君再三听:须知妇人苦,从此莫相轻。”慨叹妇女悲惨命运的还有一首《蜀路石妇》:“道傍一石妇,无记复无铭。传是此乡女,为妇孝且贞。十五嫁邑人,十六夫征行。夫行二十载,妇独守孤茕。其夫有父母,老病不安宁。其妇执妇道,一一如礼经。晨昏问起居,恭顺发心诚。药饵自调节,膳羞必甘馨。夫行竟不归,妇德转光明。后人高其节,刻石像妇形。俨然整衣巾,若立在闺庭。似见舅姑礼,如闻环珮声。至今为妇者,见此孝心生。不比山头石,空有望夫名。”
由于以贞妇作为判断妇女善恶的重要依据,恪守贞节,从一而终,成为大多数女子的共同心态。不少中毒很深的妇女,甘心为封建贞节观念殉葬。有些被弃女子,不愿再嫁,还要为故夫死守。一些年轻丧夫者,则为得一个“节妇”的虚名而终身守寡。据唐代张鹫《朝野佥载》卷三载,沧州弓高邓廉妻李氏,出嫁不到一年就死了丈夫。当时只有十八岁的李氏一直守志寡居,布衣蔬食六七年。后来常在夜里梦见一个男子求婚。李氏悲叹说:“吾誓不移节,而为此所挠,盖吾容貌不衰故也。”于是她拔刀截发,麻衣不濯,蓬鬓不理,垢身灰面。从此便没有再梦见求婚男子。李氏因而得到官方称赞,郡守旌其门闾。成书于五代的《旧唐书·列女传》说:“女子禀阴柔之质,有从人之义。前代志贞妇烈女,盖善其能以礼自防。”成书于宋朝的《新唐书·列女传》说:“唐兴,风化陶淬且数百年,而闻家令姓窈窕淑女,至临大难,守礼节,白刃不能移,与哲人烈士争不朽名,寒如霜雪,亦可贵矣。”由之可见彼时人们的贞节观念。
五代以后,人们又用缠足来约束广大妇女。“步步金莲”的故事标志着妇女缠足的开始。南唐后主李煜的一个宫嫔名叫窅娘,美丽善舞。后主命人以金子为材料,制作了一朵六尺高的莲花,让窅娘用帛缠足,纤巧弯曲如新月,再套上白色的袜子,然后在莲花上起舞,轻盈回旋,飘飘然若水仙乘波一般。
宋太祖灭了南唐,但缠足的发明被保留下来,并得到推广。女子畸变了的又小又尖又弓的“三寸金莲”,已经作“掌上看”了。元朝时更有人拿妓鞋行酒。明顾元庆《云林遗事》说:“杨廉夫耽好声色。一日与倪瓒会饮友人家。廉夫脱妓鞋置酒杯其中,使座客传饮,名曰鞋杯。倪素有洁癖。见之大怒,翻案而起,连呼龌龊而去。”到了明清时代,竟出现了“拜脚狂”的风气,“三寸金莲”成了女性美的重要标志。当初李后主发明妇女缠足,纯粹是为了寻欢作乐,把妇女当成玩赏的工具。后来人们在无形中发现,妇女缠足还有一个好处,即可以限制她们的活动范围,以免她们离家外出,参与社交,发生淫荡之事。缠足给中国妇女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肢体遭到摧残,精神也备受压抑,使她们更加依附和顺从男子,成为男性特权的牺牲品。
就贞节观念而言,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逐渐明确和严格的趋势。但即使到宋代特别是北宋初期,妇女改嫁的现象仍是屡见不鲜。范仲淹的母亲曾改嫁朱姓,仲淹也曾改名朱说,做官以后才又改回姓范。遇上皇帝恩赐,他也还总是先分给朱姓子弟。他的儿子纯祜早死,后来他的门生王陶死了妻子,他便将寡媳嫁给了王陶。范仲淹还主张社会应该为妇女改嫁提供一些方便。他的《义庄规矩》,准许给予寡妇再嫁的费用。王安石的儿子王雱,长期患有精神病。媳妇庞氏过门,生了个孩子,王雱觉得长得不像自己,就千方百计地要把孩子杀掉。结果孩子被吓死了。王雱还整日与庞氏吵架。于是,王安石便主动为庞氏另找了对象,让她改嫁了。另外像岳飞前妻刘氏、陆游前妻唐婉等,都曾改嫁另适。宋代妇女仍视改嫁为常事。得病的丈夫还没死,“即括奁结橐,求他耦而适者多矣”(《事实类苑·忠孝节义》)。对这种现象,宋人史料笔记中多有记述。有人统计洪迈《夷坚志》所载妇女改嫁事例,竟达61起,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这说明妇女保守贞节,还没有积淀成社会的普遍意识。
赵宋政权也并不反对妇女改嫁。法律规定,不仅寡妇、出妻能够再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如丈夫“移乡编管”、“出外三年不归”,甚至夫妻关系不好,感情破裂,即“不相安谐”,女方可以主动离婚再嫁。无故阻止寡妇改嫁,还会受到政府的处罚。南宋末年,一个乡下人名叫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寡嫂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案子由名臣胡颖审理。胡颖认为阿区在丈夫死后,或嫁或不嫁,自己完全有决定权。他斥责李孝德是“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本业,专好论诉”,并宣布阿区无罪,而李孝德则被处以“杖一百”的刑罚。(《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另外,阻止寡妇再嫁,也成了一些士大夫遭受弹劾的罪状。仁宗时,参知政事吴育的弟媳李氏“有六子而寡”,以后多年未嫁。御史唐询借此大做文章,竟向皇帝上奏,谴责吴育“弟妇久寡不使更嫁”(《宋史·唐肃传》)。
不过,还应看到,宋代离婚再嫁虽然被允许,但是当时已经出现了离婚天谴的说法,即以离婚为可耻,为不道德。同时,男子们产生了对处女的嗜好,离婚和寡居的妇女已经不像以前那样与处女有同等的价值,娶寡妇为妻也往往被讥为“旧店新开”。这与宋代理学对社会婚姻生活的影响是分不开的。
宋代理学家们非常重视传统礼教,重视伦理纲常。张载曾有《横渠女诫》,主张妇女婉嫣柔顺,无非无仪。周敦颐更在《通书》中提出,治天下的根本在于治身,治天下的法则在于治家,而治家的关键又在于治妇女,强调“家人离,必起于妇人”。在他们眼里,家中的妻妾就如同国中的臣民。臣民必须治服,妻妾也必须御顺。他们把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加以合理性的肯定,使其在中国封建社会开始走下坡路的情况下,具有更大的诱惑力。
北宋后期,理学家的代表人物程颐,又将以前较为宽泛的贞节观念发展到绝对化的程度,再次为妇女定下了从一而终的禁条。据《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二下,程颐的弟子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程颐回答:“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弟子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程颐回答说:“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在这里,程颐明确宣布,寡妇不能再嫁。即使家境贫困,生活无着,快要饿死冻死的寡妇,也须从一而终,不可再嫁二夫。男子也不能娶寡妇为妻。再嫁之妇无妇节,与失节之人相配,也降低了自己的人格,是“己失节”。尤其不合理的是,妇女要从一而终,丈夫却可以以各种借口休妻。程颐说:“妻不贤,出之何害……妻有不善,便当出也。”(《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程颐也曾要求男子不再娶,执行“终身夫妇”的契约,但又把范围限制在大夫以上,而这些人有众多的妃妾作为补充,无所谓再娶不再娶。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而娶的,是为了侍候公婆,料理家事,供奉祀礼,以适应宗法制度的需要。
到了南宋,朱熹在鼓吹夫为妻纲的同时,继承了程颐关于妇女守节的主张,使其成为封建礼教的重要内容,并借助政治权势予以大力推行。他几次要求地方官吏推举节妇依条旌赏。他强调,夫丧改嫁,便是无恩(《揭示古灵先生劝谕文》)。在《知南康榜文》中,他推崇节妇陈氏,将守节说成是“天性人心不易之理”。为了逼使妇女守节,朱熹还提出“嫁母生不可以入于庙,死不可以附于庙,而亦不可以养于家”。但宗法制度提倡孝道,这种对待母亲的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于是朱熹又提出了一种事实上人们难以接受的屈辱性办法。他说,做儿子的要对母亲尽孝,便应“率其妇子,就母之家,或舍其侧而养之,不幸而无以为家,则筑室于外可也”(《朱子学归》卷十三)。这实际是在宣告母亲再嫁是羞辱儿女的行为,从而把丈夫、社会要求妇女保守贞节,发展到儿女要求母亲保守贞节。对贞节观念的推重,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不过,理学在宋代还没有取得独尊的地位,对政府政策和社会风尚影响还不很大,而且理学家们自己就没有身体力行,如程颐曾默许侄媳改嫁,还操持甥女再醮。这样就出现了前面提到的改嫁较为常见的现象。
建立元朝的蒙古人,保留着大量的婚姻旧俗。但受到中原文化环境的影响和改造,元朝统治者又以儒术治国,理学得到尊崇,妇女守节也开始成为社会的共同意识。《元史·列女传》中记载:“东平郑氏,大宁杜氏,安西杨氏,并少寡守志,割体肉疗姑病。……兴和关氏,自割其面;冀宁田济川妻武氏,溧水曹子英妻尤氏,啮指滴血,并誓不更嫁。”《元典章》规定:“今后举节妇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晚节不易,贞正著名者,听各处邻佑社长明具实迹,重甘保结申复。”据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五,中书平章库库岱的妾高丽氏,在丈夫死后,立誓不再改嫁,并削发为尼。明善《节妇马氏传》载,大德年间,马氏乳生疡,有人提出请医生治疗。马氏却说:“吾,杨氏寡妇也,宁死,此疾不可男子见。”结果致死。而七姬殉节的故事,最令人咄咄不平。张士诚的女婿潘元绍,降元后镇守姑苏(今江苏苏州)。朱元璋派徐达来攻。元绍出战前要求他的七个姬妾自尽全节。她们全都自杀了,而那个潘元绍却投降了明朝(朱象贤《闻见偶录》)。元朝仅存98年,但明初所修《元史》中的《列女传》竟收录了187人,其中绝大多数为节烈女子,大大超过以前的正史。
到了明代,随着程朱理学占据思想文化领域的统治地位,封建政权又进一步强化社会的贞节观念,实行了一系列表彰节烈的制度。据《明会典》等载,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诏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太祖还令巡方督学,岁上其事,著为条规,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明武宗正德六年(1511)下令:“近年山西等处,不受贼污贞烈妇女,已经抚按查奏者,不必再勘,仍行有司各先量与银三两,以为殡葬之资;仍以旌善亭傍,立贞节碑,通将姓字年籍镌石,以垂永远。”从此,立贞节牌坊之风兴盛起来。
在贞节牌坊日渐增多的同时,人们对妇女节烈的要求又有了进一步发展。不但丈夫死了要守节,而且订过婚的女子,未出嫁时丈夫死了,也要尽节。还有的女子受到调戏,也总要寻死。贞节这事在当时几乎变成了迷信和教条,母诫其女,姑诫其妇,夫诫其妻,可谓声势浩大。据《明史·列女传》,政和(今属福建)人游铨之妻张氏,于倭寇来犯之时,多次对女儿说:“妇道惟节是尚,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汝谨识之!”她还对丈夫说:“使妇与女能如此,祥孰大焉。”不久,倭寇攻陷政和,张氏考虑到难以脱身,就连声呼喊女儿:“省前诲乎?”女儿点点头,接着跳入井中。张氏随后也含笑跳下去。明代二百多年间,见于记载的节妇烈女达2500余人,约为前此两千年的20倍。未见记载的,更是不计其数。人们把贞节看得比妇女的生命还重。妇女的生命,只不过是第二生命,贞节却是其第一生命。另外,寡妇改嫁已经开始受到社会的谴责。
由于女子守节可以立牌坊旌表,而且还可以免除本家的徭役,便有一些族人无端干涉寡妇改嫁,强使其守节。更有甚者,为了贪图荣利,将寡妇的年龄冒填报上。针对这种情况,明宪宗于成化元年(1465)奏准:“如有扶同妄将夫亡时年已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妇人,增减年甲举保者,被人首发或风宪官覆勘得出,就将原保各该官吏并委官里老人等,通行治罪。”(《明会典》)寡妇守节,竞闹出作伪生弊之事,真是不可思议。
清朝贵族统治中国以后,虽然其内部存在着相当落后的婚姻习俗,但是为了维护专制政权的需要,他们在全国推行更加严格的褒奖贞节的政策,使得贞节观念极其盛行。史称:“圣朝之彰阐贞节,靡远弗届也。”(邵晋涵《南江文钞》卷六)如雍正时,“朝廷每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实系矩典”(《清世宗实录》卷四)。经此倡导与渲染,有清一代,贞节鼓噪喧腾不已,尤其在民间,更是甚嚣尘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言,则村农市儿皆耳熟焉。自是以后,为男子者,率以妇人之失节为羞而憎且贱之”(《方苞集》卷四)。清政府还对一些节烈行为做了具体规定,而且范围更广。比如明确规定节妇是指自三十岁以前,一直到五十岁以后都在守节的妇女。另外,未到五十岁,但三十岁以前守节,五十岁以前就去世的,也算是节妇,俱准旌表。这些节妇没有随夫去死,大多是因为要为丈夫抚养未成年的后代和侍奉公婆。清代旌表条例还规定,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愤自尽,以及夫亡殉节的,是烈妇烈女。许嫁未婚,夫死而闻讣自尽,或夫死而哭往夫家守节的,算是贞女。这样,妇女保守贞节,已经变成宗教化的主张,几乎到了不顾事实,不讲理智的地步。乾隆年间,河南新野有一个名叫李柜摘的人,是个“隐宫”患者,生理机能不全。他妻子陈氏难以忍受,“不安其室”,常常逃回娘家。陈氏的父亲陈惟善不满女儿的这种行为,多次亲自送她回李家。一次,陈惟善从李家出来,刚走到半路,女儿又跑出来了。陈惟善大为恼火,便将她活活缢死,自己随后也自杀了(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四十七)。类似这样的事,有清一代是非常之多的,甚至在文学作品中也屡有反映。《儒林外史》中年过六十的徽州府穷秀才王玉辉在三女婿死后,极力劝说女儿殉夫:“这是青史上留名的好事,我今天就回去叫你母亲来和你诀别。”八天以后,女儿穿着孝服绝食而死,妻子痛哭不已,他却说:“你哭她怎的?只怕我将来还找不到这样一个好题目死哩!”并仰天大笑说:“死得好,死得好!”当时贞节观念宗教化的最无理的表现,莫过于未嫁尽节和室女守志了。“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一直为志乘所褒,口碑所颂。“女儿贪生奈逼死”,“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樽绳在梁”,女儿家自然“断肠幽怨填胸臆”,换来的不过是“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殊不知“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俞正燮《癸巳类稿》卷十三),其情状之凄惨令人扼腕叹息。还有些女子,见了男性生殖器,便认为玷污贞节,除非嫁给那人,否则就要羞愤自杀,真是荒唐至极。那种过门守贞,更是摧残人性。完婚前未婚夫去世,未婚妻要到夫家为他守贞。过门时还需举行一种仪式,即所谓抱灵牌成亲。往往也有在未婚夫病危时就过门“冲喜”的。
还有些女子,一方面深受礼教影响,夫死要守节,另一方面又要抚育子女,难以两全,最终只能忍受丧失名节的屈辱,换得夫家骨血的延续。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四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松江邹生娶妻乔氏,生一子阿九,刚周岁而邹死。乔守志抚孤,家境小康,母子尚可生存。后来发生变故,乔氏想一死以自全,但孩子又非母不活,犹豫不决。晚上梦见丈夫说:“吾家三世单薄,今止此一块肉,吾已请于先亡诸尊长矣。汝宁失节,毋弃孤儿。”乔氏认为丈夫所言有理,但妇人毕竟要以节为重,意仍未决。后来丈夫和公婆托梦告诫:“为汝一身计,则以守节为重;为吾一家计,则以存孤为重。愿汝为吾一家计,勿徒为一身计。”后来乔氏忍辱偷生,托身于贼,并说:“若爱妾者,愿兼爱此儿,此儿死妾亦死矣。”母子得全。后来寻找机会逃脱,又不幸落入娼家。依然选择抚养儿子为上。数年后,阿九长成,送其读书。后来自蓄钱赎身,带阿九归松江,从其兄弟以居。阿九长大,为之娶妇后,设祭拜公婆和丈夫:“曩奉命存孤,幸不辱命。然妇人究以节为重,我一妇人,始为贼贞人,继为娼,尚何面目复人世乎?”完成公婆和丈夫的遗愿,抚养孩子长大成家之后,自己的生命也走到了终点。俞樾说:“若所失者,一身之名节,而所存者祖父之血食,则又似祖父之血食重而一身之名节轻矣!”可见,弱女子肩上背负之重,其韧性之强大,岂是几句话可以简单评判的!鲁迅先生在《我之节烈观》中所说:“节烈难么?答道,很难。男子都知道极难,所以要表彰他。”“节烈苦么?答道,很苦。男子都知道很苦,所以要表彰他。”而饱受凄苦的是女子。清人沈起凤撰写的《谐铎》卷九有《节妇死时箴》,叙述荆溪某氏,年十七出嫁,半年后守寡,遗腹生一子,她抚孤守节,活到八十岁。临终前召孙曾辈媳妇告诫道:“吾有一言,尔等敬听……尔等作我家妇,尽得偕老白头,因家门之福;倘不幸青年寡居,自量可守则守之,否则上告尊长,竟行改醮,亦是大方便事。”众人以为她说的是昏话。她说了自己所受的煎熬和数十年来内心之凄楚:“晨风夜雨,冷壁孤灯,颇难禁受。……知守寡之难,勿勉强而行之也。”命其子记下作为家法。据说,这家人后来宗支繁衍,代有节妇,间或也有改嫁的女子。但百余年来,家风都很好,没有伤风败俗的事发生。
社会上对处女的要求也日甚一日。明代出现了假托前人所撰,描写女子裸体检查的《杂事秘辛》和《张皇后传》,还出现了对入选后宫的女子进行裸体检查的稳婆。到清代,常有结婚后新郎说新娘不是处女而毁婚的现象,北方尤为严重。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三就载有这类事情。当时验红的陋习十分普遍。新婚初夜,行过房后,新娘要见红。红滴在白绢子上,不但新郎要看,有时连宾客和男方家长都要传阅。大家还会交口赞叹新娘的贞洁。如果新娘不落红,新郎及其家长便感到十分难堪,新娘也会终生遭人非议和辱骂,甚至被赶回娘家。唯处女意识的出现,标志着妇女人格的完全丧失。
随着贞节观念的加强,对女子的道德训教也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内则》和《女范捷录》这两部女教著作的出笼。《内则》为明成祖的徐皇后所作,最初只是给皇太子、诸王看的。徐皇后死后,成祖将它颁行全国。《内则》全书十二章,以“德性”、“修身”为始,强调“上下之分”和“夫妇之道”,提出“事君者不可以不慎”,“诸侯、大夫、士、庶人之妻,能推是道以事其君子,则家道鲜有不盛矣”。它还说:“女德有常,不逾贞信;妇德有常,不逾孝敬。”由于《内则》偏重后妃而于民间妇女较少涉及,尽管它比较流行,但是远不及班昭《女诫》和宋若华《女论语》影响之大。然而“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内则》的颁行对当时重视节烈风气的盛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明代还开始出现“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论调,逐渐剥夺了妇女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明末以后,女教著作更为繁富,而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当推王相母亲刘氏的《女范捷录》。王相是明末清初学者,他曾把他母亲写的《女范捷录》,同以前的《女诫》、《女论语》、《内则》合刊在一起,称作《女四书》,并加了笺注,成为后来妇女道德教育的重要教科书。《女范捷录》十一篇,继承了以往女教中最消极的东西,并使其宗教化,充满顽固、愚昧和腐朽的内容。它开首就说:“乾象乎阳,坤象乎阴,日月普两照之仪;男正乎外,女正乎内,夫妇造万化之端。”它认为,“父天母地,天施地生,骨相像父,性气像母”,强调“忠臣不事两国,烈女不更二夫,故一与之醮,终身不移,男可从婚,女无再适”。
越来越严格的贞节观念,勒紧了束缚中国妇女的政权、神权、族权、夫权四条绳索,戕害了一代又一代的善良女性。在贞节牌坊的背后,是万万千千妇女的斑斑血泪和堆堆枯骨。
');" class="a2">收藏贞节牌坊已成旧时代的遗物了。关于它,可以诉说无数辛酸、悲楚的历史故事。
根据现有资料,树立贞节牌坊一事始于明代,但要探寻其滥觞,则可追溯到先秦、秦汉时期。贞节牌坊的出现,是贞节观念逐渐明确的结果。所谓贞节,就是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父权制确立后,妇女地位不断低落,婚姻也开始由父母之命、婚妁之言来决定。然而,氏族社会婚姻生活的流风余韵至周代还很浓重,《诗经》中不少乐歌反映了当时“会男女”的习俗。如《郑风·溱洧》写的就是郑国溱水、洧水一带春月会合男女的情景。《周南·汉广》中提到的“游女”,即春日出游于水滨的年轻女子。另外还有《召南·野有死麇》、《鄘风·桑中》等许多描写男女情爱的诗篇。除郑地上巳祓禊节外,尚有卫地之桑林祭,陈地之巫风舞等习俗,均为士女欢会择偶的良机。除了《诗经》,其他文献的记述也都表明,周代男女恋爱择偶尚有一定自由,男女活动的天地极为广阔。《楚辞·招魂》谈到楚国风俗时说:“士女招坐,乱而不分些。”据《吕氏春秋·先识》及其高诱注,中山之俗,“男女切倚”,“夜淫不足,续以昼日”。《史记·滑稽列传》也提到,齐国“州闾之会”时,男女杂坐,互相招引,“行酒稽留”,待日暮酒阑,便合尊促坐,同席共枕,“罗襦襟解”。
不仅当时民间习俗如此,而且政府还采取一些行政手段,使之合法化。《周礼·地官·媒氏》说:“媒氏掌万民之判……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当时对妇女的贞节要求,比后世要宽松得多,这也可以从《左传》中的史实得到印证。郑卿祭仲之女雍姬得知其夫奉君命将暗杀其父,非常痛苦,不知在父与夫的生死斗争中站在哪一方,就请教其母“父与夫孰亲”,其母答道:“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雍姬遂向其父告发了丈夫的阴谋,其父先发制人,杀死了其夫(桓公十五年)。“人尽可夫”的思想显然是与贞节观背道而驰的。这样的例子不仅一例,又如齐国的卢蒲姜觉察到其夫卢蒲癸将有不利于其父庆舍的行动,便机智地从丈夫口中探知事情的内幕,随即设法向其父告密(襄公二十八年)。齐悼公即位之前曾出亡鲁国,娶了鲁大夫季康子的妹妹季姬。齐悼公回国即位后,季姬与叔父季鲂侯通奸。齐悼公派人来迎接季姬,季姬已把奸情告诉了季康子,所以季康子不敢把季姬交给悼公。悼公大怒,领兵攻打鲁国,占取了两座城邑。数月后,齐、鲁通好结盟,齐国派人把季姬接到齐国。齐悼公由于宠爱季姬,把占领的两座城邑也归还给了鲁国(哀公八年)。卫灵公的夫人南子与宋朝私通。卫灵公为了南子,特地召来宋朝让他们相会。宋国的百姓为此编了顺口溜:“既定尔娄猪,盍归吾艾瑕?”意思是说,“已经满足了你们的母猪,何不归还我们那漂亮的种猪?”可见南子的奸情路人皆知,但卫灵公不仅不以为耻,而且帮着妻子和奸夫牵线搭桥(定公十四年)。《左传》所载奸乱淫通的事件还有很多。
并且,《左传》中记载妇女改嫁事也很多,不但夫死可以改嫁,夫未死也可以离婚、再嫁。陈国大夫夏徵舒的母亲、郑灵公的女儿夏姬,第一个丈夫子蛮死后,嫁给御叔,御叔不久也身亡。寡居时,她与陈灵公和大夫孔宁、仪行父通奸。楚庄王攻灭陈国,见夏姬漂亮,便想把她纳入后宫,大夫申公巫臣劝止,庄王只得作罢。楚将子反又想娶夏姬,因申公巫臣再次劝阻而未成。于是庄王便将夏姬给了连尹襄老。连尹襄老不久战死,他的儿子黑要又和夏姬私通起来。后来,一再劝说别人不要娶夏姬的申公巫臣,却设计与夏姬离楚赴郑,聘夏姬为妻,并一同前往晋国,在晋国当了邢地大夫(宣公十年等)。卫国大叔疾已娶了宋女及其妹妹,后因卫乱出亡,孔文子要大叔疾出妻,另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但大叔疾再娶之后,又把前妻的妹妹叫回来。孔文子很生气,把女儿夺了回来。到大叔疾的弟弟被立为卫君(卫出公),卫国人同时让他娶了孔文子那个曾嫁给大叔疾的女儿(哀公十一年)。
当时政府还设有主管鳏夫寡妇再娶再嫁的机构。《管子·入国》说:“凡国都皆有掌媒。丈夫无妻曰鳏,妇人无夫曰寡。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此之谓合独。”可见当时妇女再嫁被视为正常的事,并没有受到限制。
但是,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名教礼法的不断增重,周代后期特别是战国时期,守节开始被定为妇女应该恪守的道德教条。《礼记·郊特牲》说:“信,妇德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齐,应读为“醮”,是指夫妻在婚礼上共同喝干一杯酒,此后妇女终身就不能再嫁。丈夫死了,妻子还要守节。在当时的礼法中,“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巩固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权,非常重视礼法建设。他是在消除各国宗法势力的基础上完成统一大业的,然而他并未丢掉传统的宗法观念。《史记·礼书》说:“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为了实现尊君抑臣的目的,秦始皇继续强化宗法制度,维系父系血统的继承权。要保证父系血统,就要重视女子的贞洁,保守女子的节操。当时还要求男子行义,反对淫欲,但又认为男子的淫欲,是由女子不讲贞节造成的,要从讲究贞节入手,防止男子淫欲。于是社会上的贞节观念开始明确。
据《史记·货殖列传》,巴邑一位名叫清的寡妇,能守先人之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始皇“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秦始皇重视贞节,主要反映在他所立的几块刻石中。泰山刻石说:“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会稽刻石更进一步提出:“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夫为寄
,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顾颉刚先生在《秦始皇帝》中曾解释说:谓女子不可改嫁,均应以廉正之寡妇清为师,故曰“咸化廉清”也。当然,我们也应看到,会稽之地因越王勾践提倡早婚,设置官妓,风俗比其他地方更为淫泆。秦始皇立会稽刻石,与此不无关系。
由于统一大业初成,秦始皇还没有力量把贞节问题搞得很完善、很彻底。秦代并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贞节观念,这种完整系统的贞节观念,是在秦以后经过历代封建统治者不断强化,逐步确立起来的。
代秦而起的刘汉王朝,尊崇儒术,推重礼法,继承了秦代褒奖贞节的传统,并出现了官方正式褒奖贞节的事情。西汉神爵四年(前58),汉宣帝诏赐贞妇顺女帛(《汉书·宣帝纪》)。元始元年,平帝下令每乡推举一名贞妇,免除其赋税徭役(《汉书·平帝纪》)。王莽摄政时,“乃令太后四时车驾巡狩四郊,存见孤寡贞妇”。东汉时,在贞节问题上,《白虎通义·嫁娶》论述曰:“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故《礼·郊特牲》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安帝又进一步旌表贞节。据《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六年(119),“诏赐贞妇有节义谷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顺帝于永建元年(126)正月颁布诏令:“赐贞妇帛,人三匹。”(《后汉书·顺帝纪》)桓帝于建和元年正月颁布诏令:“赐贞妇帛,人二匹。”(《后汉书·桓帝纪》)上行下效,河东太守杜畿“班下属县举孝子、贞妇、顺孙,复其徭役,随时慰勉之”(《三国志·魏志·杜畿传》)。梁相袁涣也“孝诸县‘务存鳏寡高年,表异孝子贞妇’”(《三国志·魏志·袁涣传》)。由于朝廷旌表,社会上也遵从圣意,开始以贞节作为判断妇女言行的标准之一。成帝时,刘向编撰《列女传》,其中的《贞顺传》和《节义传》,收录了十余名节烈妇女,约占全书人物的百分之十,以此作为妇女节操的典范。东汉早期,班昭著《女诫》,明确提出了“从一而终”的要求,认为“夫妇之好,终身不离”。她称引古代礼法,强调“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并且把丈夫比作天,指出“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主张妇女应“清闲贞静,守节整齐”。东汉后期,郑玄又进一步强调,“妇人无外事,惟以贞信为节”(《诗经·卫风·氓》郑笺)。
秦汉是贞节观念由宽泛到严格的一个过渡时期。秦朝重视贞节,但社会上贞节观念还是很淡薄的。秦简《法律答问》记录了许多奸淫案件,例如“臣强与主奸”、“同母异父相与奸”、“甲、乙交与女子丙奸”等,可见当时男女交往相当自由和随便。
汉代社会对妇女离婚再嫁也是默许的,无人制止,也有人愿娶,并不认为是什么可耻的事。除了西汉以来广为流传的文君夜奔的故事,朱买臣的婚姻故事也很有趣。朱买臣是武帝时人,早年家中贫困,靠打柴维持生计。妻子受不了这种苦,提出离婚。买臣挽留她说:“我年五十当富贵,今已四十余矣。女苦日久,待我富贵报女功。”妻子不听。买臣就让她去了。妻子和别人成婚后,还多次周济买臣。过了几年,买臣当了太守,路上遇见故妻夫妇,便把他们接到自己的官舍。一个月以后,故妻感到懊悔,就自杀了(《汉书·朱买臣传》)。其他如陈平娶到的妻子,是“五嫁而夫辄死”的阳武户牖富人张负孙女。外黄富人之女在离开“庸奴”之夫后,改嫁张耳。
东汉社会对再嫁仍然看得很淡薄。如才女蔡文姬三次嫁人,先嫁给卫仲道,后嫁匈奴左贤王,生二子,再嫁董祀,并没有受到轻视和非议。据《后汉书·宋弘传》,汉光武帝的姐姐湖阳公主寡居,光武帝主动帮她挑选新夫。公主喜欢上大司空宋弘。光武帝召见宋弘,称引民谚“贵易交,富易妻”,并指出这是人之常情,以此说服宋弘。可见,至高无上的皇帝也将妇女再嫁视为一般之事。两汉至三国时期,娶寡妇之事也屡见不鲜,如汉高祖刘邦之薄姬,原是魏王豹的妻子。汉攻魏,豹被杀后,高祖遂“有诏纳后宫”。汉景帝的王皇后在入宫之前,曾嫁给金王孙,算命的说她可以当皇后,她的母亲便执意逼她离开金家,把她送入宫中,后来生下了汉武帝刘彻。其母亲臧儿也是先嫁王氏,后嫁田氏。东汉末年,鼎立天下的三国开国皇帝,都曾娶过寡妇。曹操多次纳寡妇:董卓之乱后,张济之侄张绣率众投降曹操,时张济已死,“太祖纳济妻,绣恨之”(《三国志·魏志·张绣传》);何进死后,其儿媳“尹氏,为太祖夫人”(《三国志·魏志·曹爽传》);曹操包围吕布后,关羽屡次向曹操请求娶秦宜禄前妻杜氏为妻,曹操“疑其有色,及城陷,太祖见之,乃自纳之”(《三国志·魏志·明帝纪》)。魏文帝曹丕在平定冀州之后,见袁熙的妻子甄氏“颜色非凡”,遂“纳后于邺”(《三国志·魏志·后妃传》)。刘备之穆夫人,原为刘瑁妻。刘瑁死后,穆氏“寡居,先主既定益州,而孙夫人还吴……于是纳后为夫人”(《三国志·蜀志·二主妃子传》)。吴主孙权之徐夫人“初适国郡陆尚。尚卒,权为讨虏将军在吴,聘以为妻”(《三国志·吴志·妃嫔传》)。这种再嫁现象在文学作品中也有所反映,如《孔雀东南飞》描述了刘兰芝与焦仲卿离婚后,很快就有人求婚:“还家十余日,县令遣媒来。云有第三郎,窈窕世无双。”而且婚礼准备也很是隆重:“交语速装束,络绎如浮云。青雀白鹄舫,四角龙子幡。婀娜随风转,金车玉作轮。踯躅青骢马,流苏金镂鞍。赍钱三百万,皆用青丝穿。杂彩三百匹,交广市鲑珍。从人四五百,郁郁登郡门。”
汉代的一些法令也要求妇女改嫁。据《汉书·晁错传》,汉文帝时,晁错上书,提出劝募内地百姓迁徙到北方边塞地区屯垦守边,并建议“其亡夫若妻者,县官买予之”。文帝接受了他的建议。文帝以及元、成、哀、平帝等,都曾允许某些后宫女子再嫁。为了使官奴婢更好地从事生产劳动,王莽曾命令有关官吏“易其夫妇”,就是让他们中间夫妻失散者重新配合。曹操甚至自己允许其妻妾在自己死后再嫁,“常以语妻妾,皆令深得此意。孤谓之言:‘顾我万年之后,汝曹皆当出嫁。欲令传道我心,使他人皆知之也’”(《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裴松之注引《魏武故事》)。这的确不同凡响。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历史上严重的分裂、混乱时期,儒家经学受到冲击,纲常名教遭到贬斥,妇女的地位一度提高,改嫁的事情也屡见不鲜。但是,这一时期又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非常尖锐的时期,而每当处于这样的历史时期,各统治集团,包括汉化少数民族统治集团,都要起劲地表彰节烈,企图让人们像妇女守节那样效忠于自己,以维护其政权的稳定。所以这一时期的贞节观念显得颇为复杂,若从保守的一面来看,贞节观念在前代的基础上似乎愈益增强。
当时的某些统治集团和儒家思想家依然鼓吹贞节。西晋潘岳在《答挚虞新婚箴》中侈谈“膏不厌鲜,女不厌清”。裴頠和张华都曾作《女史箴》,极重贞操,主张“妇德尚柔,含章贞吉”,要妇女“婉嫕淑慎,正位居室”。不少女子仍然受着传统观念的毒害,演着一幕幕历史悲剧。前赵时,陕县(今属河南)一位女子,“不知姓字”,十九岁死了丈夫,但依然“事叔姑甚谨”。“其家欲嫁之,此妇毁面自誓”,坚决不从。后被诬致死。前赵皇帝刘曜追谥她为“孝烈贞妇”(《晋书·列女传》)。
南朝出了不少烈女。梁时,有一个姓王的女子,嫁给卫敬瑜为妻,十六岁死了丈夫,父母、公婆劝她改嫁,她“誓而不许,乃截耳置盘中为誓乃止”。地方官嘉其美节,为她建造了门楼,题曰“贞义卫妇之阁”(《南史·孝义传》)。还有个叫万晞的妇女,年纪轻轻就守了寡,也没生孩子,但她很孝敬公婆。父母强迫她再嫁,“她誓死不许”,太守“赐以束帛,表其节义”(《梁书·止足传》)。
北朝也很重贞节。北齐大臣羊烈“家传素业,闺门修饰,为世所称,一门女不再嫁”。北魏太和年间,羊家曾于兖州(今属山东)造一尼寺,“女寡居无子者,并出家为尼”,住在寺内。为此羊烈常标榜自己家族“男清女清”,“百代传美”(《北齐书·羊烈传》)。
隋唐时期,妇女仍拥有一定地位,改嫁较为自由。唐太宗为增加人口鼓励鳏寡者再婚,如贞观元年二月诏:“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通典》卷五十九《礼·男女婚嫁年纪议》)《新唐书·太宗本纪》说:“鳏夫六十,寡妇五十,妇人有子若守节者勿强。”但是随着政治危机的日益加重,随着士族势力的重新抬头,从唐朝中期开始,为了适应士族对婚姻的要求,并从礼法上维护李唐王朝的统治,帝王也注意提倡贞节,还通过政令限制妇女再嫁。穆宗时,襄阳公主淫乱事败,便被“幽禁于宫中”(《旧唐书·李宝臣传》)。据《新唐书·诸帝公主传》,宣宗曾下诏说:“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翻检《新唐书·诸帝公主传》,自代宗以后,不言有再嫁者。这固然与后半部分传文简略有关,但是代宗以后诸帝公主共有112人,传中只字未提再嫁事,除了客观上再嫁者甚少以外,只能说明这一时期开始注重名节,妇女再嫁已经受到约束。相对来说,受约束更多的主要集中在中上层家庭的妇女,不得改嫁的主要是皇室女性及命妇。隋朝规定“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隋书·高祖纪》)。唐朝规定:“自今以后,先降嫁公主县主,如有儿女者,并不得再请从人;如无儿者,即任陈奏,宜委宗正等批准此处分。”(《唐会要》卷六)宋、辽、元、明时期也往往都有这种针对上层女性再嫁的限制,上层女性因其夫的权势而拥有一定的身份地位,所以必须为之守节。
唐德宗时,才女宋若华(一作莘)著《女论语》,“敬戒相承,教训女子”,并以“贞节柔顺”为中心内容。她说:“凡为女子,先学立身。立身之法,惟务清贞。清则身洁,贞则身荣。”她提出,丈夫不幸早死,应服丧三年,保持家业,整顿坟茔,殷勤训后。比起班昭《女诫》,《女论语》中守节的调子明显增强了。
这一时期,从一而终的贞妇已经受到社会舆论的推崇。孟郊曾写诗赞扬贞妇,如《烈女操》说“贞妇贵徇夫,舍生亦如此。波澜誓不起,妾心古井水”,《去妇》称“一女事一夫,安可再移天”。比孟郊略晚的白居易则从批判的角度,在《妇人苦》一诗中揭露了当时丈夫死后,妇女要守节的不平等现象:“妇人一丧夫,终身守孤孑。有如林中竹,忽被风吹折。一折不重生,枯死犹抱节。男儿若丧妇,能不暂伤情?应似门前柳,逢春易发容。风吹一枝折,还有一枝生。为君委曲言,愿君再三听:须知妇人苦,从此莫相轻。”慨叹妇女悲惨命运的还有一首《蜀路石妇》:“道傍一石妇,无记复无铭。传是此乡女,为妇孝且贞。十五嫁邑人,十六夫征行。夫行二十载,妇独守孤茕。其夫有父母,老病不安宁。其妇执妇道,一一如礼经。晨昏问起居,恭顺发心诚。药饵自调节,膳羞必甘馨。夫行竟不归,妇德转光明。后人高其节,刻石像妇形。俨然整衣巾,若立在闺庭。似见舅姑礼,如闻环珮声。至今为妇者,见此孝心生。不比山头石,空有望夫名。”
由于以贞妇作为判断妇女善恶的重要依据,恪守贞节,从一而终,成为大多数女子的共同心态。不少中毒很深的妇女,甘心为封建贞节观念殉葬。有些被弃女子,不愿再嫁,还要为故夫死守。一些年轻丧夫者,则为得一个“节妇”的虚名而终身守寡。据唐代张鹫《朝野佥载》卷三载,沧州弓高邓廉妻李氏,出嫁不到一年就死了丈夫。当时只有十八岁的李氏一直守志寡居,布衣蔬食六七年。后来常在夜里梦见一个男子求婚。李氏悲叹说:“吾誓不移节,而为此所挠,盖吾容貌不衰故也。”于是她拔刀截发,麻衣不濯,蓬鬓不理,垢身灰面。从此便没有再梦见求婚男子。李氏因而得到官方称赞,郡守旌其门闾。成书于五代的《旧唐书·列女传》说:“女子禀阴柔之质,有从人之义。前代志贞妇烈女,盖善其能以礼自防。”成书于宋朝的《新唐书·列女传》说:“唐兴,风化陶淬且数百年,而闻家令姓窈窕淑女,至临大难,守礼节,白刃不能移,与哲人烈士争不朽名,寒如霜雪,亦可贵矣。”由之可见彼时人们的贞节观念。
五代以后,人们又用缠足来约束广大妇女。“步步金莲”的故事标志着妇女缠足的开始。南唐后主李煜的一个宫嫔名叫窅娘,美丽善舞。后主命人以金子为材料,制作了一朵六尺高的莲花,让窅娘用帛缠足,纤巧弯曲如新月,再套上白色的袜子,然后在莲花上起舞,轻盈回旋,飘飘然若水仙乘波一般。
宋太祖灭了南唐,但缠足的发明被保留下来,并得到推广。女子畸变了的又小又尖又弓的“三寸金莲”,已经作“掌上看”了。元朝时更有人拿妓鞋行酒。明顾元庆《云林遗事》说:“杨廉夫耽好声色。一日与倪瓒会饮友人家。廉夫脱妓鞋置酒杯其中,使座客传饮,名曰鞋杯。倪素有洁癖。见之大怒,翻案而起,连呼龌龊而去。”到了明清时代,竟出现了“拜脚狂”的风气,“三寸金莲”成了女性美的重要标志。当初李后主发明妇女缠足,纯粹是为了寻欢作乐,把妇女当成玩赏的工具。后来人们在无形中发现,妇女缠足还有一个好处,即可以限制她们的活动范围,以免她们离家外出,参与社交,发生淫荡之事。缠足给中国妇女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肢体遭到摧残,精神也备受压抑,使她们更加依附和顺从男子,成为男性特权的牺牲品。
就贞节观念而言,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逐渐明确和严格的趋势。但即使到宋代特别是北宋初期,妇女改嫁的现象仍是屡见不鲜。范仲淹的母亲曾改嫁朱姓,仲淹也曾改名朱说,做官以后才又改回姓范。遇上皇帝恩赐,他也还总是先分给朱姓子弟。他的儿子纯祜早死,后来他的门生王陶死了妻子,他便将寡媳嫁给了王陶。范仲淹还主张社会应该为妇女改嫁提供一些方便。他的《义庄规矩》,准许给予寡妇再嫁的费用。王安石的儿子王雱,长期患有精神病。媳妇庞氏过门,生了个孩子,王雱觉得长得不像自己,就千方百计地要把孩子杀掉。结果孩子被吓死了。王雱还整日与庞氏吵架。于是,王安石便主动为庞氏另找了对象,让她改嫁了。另外像岳飞前妻刘氏、陆游前妻唐婉等,都曾改嫁另适。宋代妇女仍视改嫁为常事。得病的丈夫还没死,“即括奁结橐,求他耦而适者多矣”(《事实类苑·忠孝节义》)。对这种现象,宋人史料笔记中多有记述。有人统计洪迈《夷坚志》所载妇女改嫁事例,竟达61起,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这说明妇女保守贞节,还没有积淀成社会的普遍意识。
赵宋政权也并不反对妇女改嫁。法律规定,不仅寡妇、出妻能够再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如丈夫“移乡编管”、“出外三年不归”,甚至夫妻关系不好,感情破裂,即“不相安谐”,女方可以主动离婚再嫁。无故阻止寡妇改嫁,还会受到政府的处罚。南宋末年,一个乡下人名叫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寡嫂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案子由名臣胡颖审理。胡颖认为阿区在丈夫死后,或嫁或不嫁,自己完全有决定权。他斥责李孝德是“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本业,专好论诉”,并宣布阿区无罪,而李孝德则被处以“杖一百”的刑罚。(《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另外,阻止寡妇再嫁,也成了一些士大夫遭受弹劾的罪状。仁宗时,参知政事吴育的弟媳李氏“有六子而寡”,以后多年未嫁。御史唐询借此大做文章,竟向皇帝上奏,谴责吴育“弟妇久寡不使更嫁”(《宋史·唐肃传》)。
不过,还应看到,宋代离婚再嫁虽然被允许,但是当时已经出现了离婚天谴的说法,即以离婚为可耻,为不道德。同时,男子们产生了对处女的嗜好,离婚和寡居的妇女已经不像以前那样与处女有同等的价值,娶寡妇为妻也往往被讥为“旧店新开”。这与宋代理学对社会婚姻生活的影响是分不开的。
宋代理学家们非常重视传统礼教,重视伦理纲常。张载曾有《横渠女诫》,主张妇女婉嫣柔顺,无非无仪。周敦颐更在《通书》中提出,治天下的根本在于治身,治天下的法则在于治家,而治家的关键又在于治妇女,强调“家人离,必起于妇人”。在他们眼里,家中的妻妾就如同国中的臣民。臣民必须治服,妻妾也必须御顺。他们把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加以合理性的肯定,使其在中国封建社会开始走下坡路的情况下,具有更大的诱惑力。
北宋后期,理学家的代表人物程颐,又将以前较为宽泛的贞节观念发展到绝对化的程度,再次为妇女定下了从一而终的禁条。据《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二下,程颐的弟子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程颐回答:“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弟子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程颐回答说:“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在这里,程颐明确宣布,寡妇不能再嫁。即使家境贫困,生活无着,快要饿死冻死的寡妇,也须从一而终,不可再嫁二夫。男子也不能娶寡妇为妻。再嫁之妇无妇节,与失节之人相配,也降低了自己的人格,是“己失节”。尤其不合理的是,妇女要从一而终,丈夫却可以以各种借口休妻。程颐说:“妻不贤,出之何害……妻有不善,便当出也。”(《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程颐也曾要求男子不再娶,执行“终身夫妇”的契约,但又把范围限制在大夫以上,而这些人有众多的妃妾作为补充,无所谓再娶不再娶。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而娶的,是为了侍候公婆,料理家事,供奉祀礼,以适应宗法制度的需要。
到了南宋,朱熹在鼓吹夫为妻纲的同时,继承了程颐关于妇女守节的主张,使其成为封建礼教的重要内容,并借助政治权势予以大力推行。他几次要求地方官吏推举节妇依条旌赏。他强调,夫丧改嫁,便是无恩(《揭示古灵先生劝谕文》)。在《知南康榜文》中,他推崇节妇陈氏,将守节说成是“天性人心不易之理”。为了逼使妇女守节,朱熹还提出“嫁母生不可以入于庙,死不可以附于庙,而亦不可以养于家”。但宗法制度提倡孝道,这种对待母亲的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于是朱熹又提出了一种事实上人们难以接受的屈辱性办法。他说,做儿子的要对母亲尽孝,便应“率其妇子,就母之家,或舍其侧而养之,不幸而无以为家,则筑室于外可也”(《朱子学归》卷十三)。这实际是在宣告母亲再嫁是羞辱儿女的行为,从而把丈夫、社会要求妇女保守贞节,发展到儿女要求母亲保守贞节。对贞节观念的推重,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不过,理学在宋代还没有取得独尊的地位,对政府政策和社会风尚影响还不很大,而且理学家们自己就没有身体力行,如程颐曾默许侄媳改嫁,还操持甥女再醮。这样就出现了前面提到的改嫁较为常见的现象。
建立元朝的蒙古人,保留着大量的婚姻旧俗。但受到中原文化环境的影响和改造,元朝统治者又以儒术治国,理学得到尊崇,妇女守节也开始成为社会的共同意识。《元史·列女传》中记载:“东平郑氏,大宁杜氏,安西杨氏,并少寡守志,割体肉疗姑病。……兴和关氏,自割其面;冀宁田济川妻武氏,溧水曹子英妻尤氏,啮指滴血,并誓不更嫁。”《元典章》规定:“今后举节妇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晚节不易,贞正著名者,听各处邻佑社长明具实迹,重甘保结申复。”据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五,中书平章库库岱的妾高丽氏,在丈夫死后,立誓不再改嫁,并削发为尼。明善《节妇马氏传》载,大德年间,马氏乳生疡,有人提出请医生治疗。马氏却说:“吾,杨氏寡妇也,宁死,此疾不可男子见。”结果致死。而七姬殉节的故事,最令人咄咄不平。张士诚的女婿潘元绍,降元后镇守姑苏(今江苏苏州)。朱元璋派徐达来攻。元绍出战前要求他的七个姬妾自尽全节。她们全都自杀了,而那个潘元绍却投降了明朝(朱象贤《闻见偶录》)。元朝仅存98年,但明初所修《元史》中的《列女传》竟收录了187人,其中绝大多数为节烈女子,大大超过以前的正史。
到了明代,随着程朱理学占据思想文化领域的统治地位,封建政权又进一步强化社会的贞节观念,实行了一系列表彰节烈的制度。据《明会典》等载,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诏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太祖还令巡方督学,岁上其事,著为条规,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明武宗正德六年(1511)下令:“近年山西等处,不受贼污贞烈妇女,已经抚按查奏者,不必再勘,仍行有司各先量与银三两,以为殡葬之资;仍以旌善亭傍,立贞节碑,通将姓字年籍镌石,以垂永远。”从此,立贞节牌坊之风兴盛起来。
在贞节牌坊日渐增多的同时,人们对妇女节烈的要求又有了进一步发展。不但丈夫死了要守节,而且订过婚的女子,未出嫁时丈夫死了,也要尽节。还有的女子受到调戏,也总要寻死。贞节这事在当时几乎变成了迷信和教条,母诫其女,姑诫其妇,夫诫其妻,可谓声势浩大。据《明史·列女传》,政和(今属福建)人游铨之妻张氏,于倭寇来犯之时,多次对女儿说:“妇道惟节是尚,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汝谨识之!”她还对丈夫说:“使妇与女能如此,祥孰大焉。”不久,倭寇攻陷政和,张氏考虑到难以脱身,就连声呼喊女儿:“省前诲乎?”女儿点点头,接着跳入井中。张氏随后也含笑跳下去。明代二百多年间,见于记载的节妇烈女达2500余人,约为前此两千年的20倍。未见记载的,更是不计其数。人们把贞节看得比妇女的生命还重。妇女的生命,只不过是第二生命,贞节却是其第一生命。另外,寡妇改嫁已经开始受到社会的谴责。
由于女子守节可以立牌坊旌表,而且还可以免除本家的徭役,便有一些族人无端干涉寡妇改嫁,强使其守节。更有甚者,为了贪图荣利,将寡妇的年龄冒填报上。针对这种情况,明宪宗于成化元年(1465)奏准:“如有扶同妄将夫亡时年已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妇人,增减年甲举保者,被人首发或风宪官覆勘得出,就将原保各该官吏并委官里老人等,通行治罪。”(《明会典》)寡妇守节,竞闹出作伪生弊之事,真是不可思议。
清朝贵族统治中国以后,虽然其内部存在着相当落后的婚姻习俗,但是为了维护专制政权的需要,他们在全国推行更加严格的褒奖贞节的政策,使得贞节观念极其盛行。史称:“圣朝之彰阐贞节,靡远弗届也。”(邵晋涵《南江文钞》卷六)如雍正时,“朝廷每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实系矩典”(《清世宗实录》卷四)。经此倡导与渲染,有清一代,贞节鼓噪喧腾不已,尤其在民间,更是甚嚣尘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言,则村农市儿皆耳熟焉。自是以后,为男子者,率以妇人之失节为羞而憎且贱之”(《方苞集》卷四)。清政府还对一些节烈行为做了具体规定,而且范围更广。比如明确规定节妇是指自三十岁以前,一直到五十岁以后都在守节的妇女。另外,未到五十岁,但三十岁以前守节,五十岁以前就去世的,也算是节妇,俱准旌表。这些节妇没有随夫去死,大多是因为要为丈夫抚养未成年的后代和侍奉公婆。清代旌表条例还规定,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愤自尽,以及夫亡殉节的,是烈妇烈女。许嫁未婚,夫死而闻讣自尽,或夫死而哭往夫家守节的,算是贞女。这样,妇女保守贞节,已经变成宗教化的主张,几乎到了不顾事实,不讲理智的地步。乾隆年间,河南新野有一个名叫李柜摘的人,是个“隐宫”患者,生理机能不全。他妻子陈氏难以忍受,“不安其室”,常常逃回娘家。陈氏的父亲陈惟善不满女儿的这种行为,多次亲自送她回李家。一次,陈惟善从李家出来,刚走到半路,女儿又跑出来了。陈惟善大为恼火,便将她活活缢死,自己随后也自杀了(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四十七)。类似这样的事,有清一代是非常之多的,甚至在文学作品中也屡有反映。《儒林外史》中年过六十的徽州府穷秀才王玉辉在三女婿死后,极力劝说女儿殉夫:“这是青史上留名的好事,我今天就回去叫你母亲来和你诀别。”八天以后,女儿穿着孝服绝食而死,妻子痛哭不已,他却说:“你哭她怎的?只怕我将来还找不到这样一个好题目死哩!”并仰天大笑说:“死得好,死得好!”当时贞节观念宗教化的最无理的表现,莫过于未嫁尽节和室女守志了。“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一直为志乘所褒,口碑所颂。“女儿贪生奈逼死”,“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樽绳在梁”,女儿家自然“断肠幽怨填胸臆”,换来的不过是“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殊不知“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俞正燮《癸巳类稿》卷十三),其情状之凄惨令人扼腕叹息。还有些女子,见了男性生殖器,便认为玷污贞节,除非嫁给那人,否则就要羞愤自杀,真是荒唐至极。那种过门守贞,更是摧残人性。完婚前未婚夫去世,未婚妻要到夫家为他守贞。过门时还需举行一种仪式,即所谓抱灵牌成亲。往往也有在未婚夫病危时就过门“冲喜”的。
还有些女子,一方面深受礼教影响,夫死要守节,另一方面又要抚育子女,难以两全,最终只能忍受丧失名节的屈辱,换得夫家骨血的延续。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四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松江邹生娶妻乔氏,生一子阿九,刚周岁而邹死。乔守志抚孤,家境小康,母子尚可生存。后来发生变故,乔氏想一死以自全,但孩子又非母不活,犹豫不决。晚上梦见丈夫说:“吾家三世单薄,今止此一块肉,吾已请于先亡诸尊长矣。汝宁失节,毋弃孤儿。”乔氏认为丈夫所言有理,但妇人毕竟要以节为重,意仍未决。后来丈夫和公婆托梦告诫:“为汝一身计,则以守节为重;为吾一家计,则以存孤为重。愿汝为吾一家计,勿徒为一身计。”后来乔氏忍辱偷生,托身于贼,并说:“若爱妾者,愿兼爱此儿,此儿死妾亦死矣。”母子得全。后来寻找机会逃脱,又不幸落入娼家。依然选择抚养儿子为上。数年后,阿九长成,送其读书。后来自蓄钱赎身,带阿九归松江,从其兄弟以居。阿九长大,为之娶妇后,设祭拜公婆和丈夫:“曩奉命存孤,幸不辱命。然妇人究以节为重,我一妇人,始为贼贞人,继为娼,尚何面目复人世乎?”完成公婆和丈夫的遗愿,抚养孩子长大成家之后,自己的生命也走到了终点。俞樾说:“若所失者,一身之名节,而所存者祖父之血食,则又似祖父之血食重而一身之名节轻矣!”可见,弱女子肩上背负之重,其韧性之强大,岂是几句话可以简单评判的!鲁迅先生在《我之节烈观》中所说:“节烈难么?答道,很难。男子都知道极难,所以要表彰他。”“节烈苦么?答道,很苦。男子都知道很苦,所以要表彰他。”而饱受凄苦的是女子。清人沈起凤撰写的《谐铎》卷九有《节妇死时箴》,叙述荆溪某氏,年十七出嫁,半年后守寡,遗腹生一子,她抚孤守节,活到八十岁。临终前召孙曾辈媳妇告诫道:“吾有一言,尔等敬听……尔等作我家妇,尽得偕老白头,因家门之福;倘不幸青年寡居,自量可守则守之,否则上告尊长,竟行改醮,亦是大方便事。”众人以为她说的是昏话。她说了自己所受的煎熬和数十年来内心之凄楚:“晨风夜雨,冷壁孤灯,颇难禁受。……知守寡之难,勿勉强而行之也。”命其子记下作为家法。据说,这家人后来宗支繁衍,代有节妇,间或也有改嫁的女子。但百余年来,家风都很好,没有伤风败俗的事发生。
社会上对处女的要求也日甚一日。明代出现了假托前人所撰,描写女子裸体检查的《杂事秘辛》和《张皇后传》,还出现了对入选后宫的女子进行裸体检查的稳婆。到清代,常有结婚后新郎说新娘不是处女而毁婚的现象,北方尤为严重。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三就载有这类事情。当时验红的陋习十分普遍。新婚初夜,行过房后,新娘要见红。红滴在白绢子上,不但新郎要看,有时连宾客和男方家长都要传阅。大家还会交口赞叹新娘的贞洁。如果新娘不落红,新郎及其家长便感到十分难堪,新娘也会终生遭人非议和辱骂,甚至被赶回娘家。唯处女意识的出现,标志着妇女人格的完全丧失。
随着贞节观念的加强,对女子的道德训教也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内则》和《女范捷录》这两部女教著作的出笼。《内则》为明成祖的徐皇后所作,最初只是给皇太子、诸王看的。徐皇后死后,成祖将它颁行全国。《内则》全书十二章,以“德性”、“修身”为始,强调“上下之分”和“夫妇之道”,提出“事君者不可以不慎”,“诸侯、大夫、士、庶人之妻,能推是道以事其君子,则家道鲜有不盛矣”。它还说:“女德有常,不逾贞信;妇德有常,不逾孝敬。”由于《内则》偏重后妃而于民间妇女较少涉及,尽管它比较流行,但是远不及班昭《女诫》和宋若华《女论语》影响之大。然而“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内则》的颁行对当时重视节烈风气的盛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明代还开始出现“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论调,逐渐剥夺了妇女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明末以后,女教著作更为繁富,而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当推王相母亲刘氏的《女范捷录》。王相是明末清初学者,他曾把他母亲写的《女范捷录》,同以前的《女诫》、《女论语》、《内则》合刊在一起,称作《女四书》,并加了笺注,成为后来妇女道德教育的重要教科书。《女范捷录》十一篇,继承了以往女教中最消极的东西,并使其宗教化,充满顽固、愚昧和腐朽的内容。它开首就说:“乾象乎阳,坤象乎阴,日月普两照之仪;男正乎外,女正乎内,夫妇造万化之端。”它认为,“父天母地,天施地生,骨相像父,性气像母”,强调“忠臣不事两国,烈女不更二夫,故一与之醮,终身不移,男可从婚,女无再适”。
越来越严格的贞节观念,勒紧了束缚中国妇女的政权、神权、族权、夫权四条绳索,戕害了一代又一代的善良女性。在贞节牌坊的背后,是万万千千妇女的斑斑血泪和堆堆枯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