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国家。其中,传统与现代的矛盾显得最为突出,并成为其他诸多矛盾的源泉。自近代以来,我们的民族选择了一系列激进的方式,以期完成从传统到现代的跨越,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
中国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年,即1950年,《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批大法颁布实施。同时,一场贯彻《婚姻法》的运动也随之展开。“自由”,是人们从这个陌生的法律中领会到的最基本的含义。长期以来,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婚姻传统的中国社会,一时间挣脱了束缚。1951年,离婚夫妻达到117万对,创历史纪录,至今未被打破。这个天文数字所代表的变革,吸引了一些学者的目光。数字背后究竟隐藏了怎样的事实,在美国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攻读博士学位的以色列学者内尔·戴蒙德以《家庭的革命化》一书提供了一个政治学的视角(Diament,2000)。
革命,是一种横断式的社会变迁方式,它从社会中产生,当它夺取政权、获得合法性后,又成为统治社会的力量。戴蒙德利用“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展开他的研究,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能否对婚姻这种最个人的社会制度产生颠覆性的扭转,使其在意识形态上符合新中国的要求,国家与社会、公与私如何互动?结果又如何?真是一个有趣的命题。他选择了对比的方法论,按照地区、阶层,以及同一地区中的不同阶层来分析人们对待这场“家庭革命”风暴的态度和行动上的反应。
戴蒙德博士通过大量的原始档案,其中包括区县法院、各级妇联、工会、调解委员会和居委会的档案以及地方志,获得了第一手资料,他的资料涵盖了北京市区、上海市区、京郊通县、沪郊青浦县等城乡地区。大量鲜活的事例还原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人婚姻生活的真实画卷,也得出了一些反映中国革命本质特征的结论。
世界历史上,从16世纪开始,英国实行婚姻登记和出生登记制度,登记费是国家税收的来源之一,从而将婚姻这一私人事物纳入国家的行政管辖之中。1930年,西方人曾试图将此登记制度引入中国,但遭到农民的激烈反对,他们害怕这将导致新的税目产生。
过去,大量女性主义者、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将家庭作为研究课题,但很少有人研究国家政策如何影响家庭。作者相信,研究结婚与离婚打开了一扇获知国家和社会相互作用的窗口。不仅利益、价值、环境使人们分分合合,而且国家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影响着公民和他们面临的问题。戴蒙德认为,中国革命的特质使得婚姻的研究在中国更有必要诉求于政治学的范畴。
以“国家一社会”理论为基础,作者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在婚姻问题上,人们在多大程度上认同国家是合法的?在多大程度上国家影响着强有力的社会关系?而阶级在这种影响中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学者们普遍认为,在新中国早期,国家权力是强有力的、向社会渗透的权威,这是一个泛政治化的年代。具体来说,书中实际解答了这样三个问题:
a.《婚姻法》中的离婚条款如何影响家庭?
b.什么人更想和更能成功地利用新《婚姻法》去改变他们的家庭状况?
c.有多少迹象显示人们在选择配偶、朋友和恋人时考虑政治因素?
1950年代的《婚姻法》是以美好的理想为立法出发点的,这就是婚姻关系中的爱、平等和尊敬。
它的雏形是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苏区于1931年颁布的《婚姻规则》和此后于1934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则》彻底谴责了“封建”的中国家庭:“一个男性和一个女性之间的婚姻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由他人包办的封建婚姻,以及买卖婚姻都应被废除。”封建婚姻的定义是宽泛的,它还包括了换婚、纳妾、近亲结婚、重婚和多妻制。1934年的《婚姻法》继而增加了离婚的条款,婚姻一方可提出离婚,如有一方触犯如上禁条,则认为有正当理由,会准许离婚。再后来,在对法律的补充中,提出了婚姻应以“爱”为基础,“感情不和”可准许离婚。
事实上,1930年代早期在江西,婚姻、离婚是有争议的话题,热衷于婚姻改革的是那些来自大城市、受过教育、彻底反封建的女性,而党的主要组成部分成员,即那些来自农村、思想上趋于保守的男人则更关注战争,而不是男女平等。
这段序曲为1950年后《婚姻法》颁布后的社会反应埋下了伏笔。
在此研究开始前,已有一些其他学科的类似课题研究。例如,在西方的现代化理论中,离婚率与都市化的程度呈正相关。美国学者认为,城市赋予了人们一个脱离传统的场所,离开了关系紧密的家庭、强大的社区、宗教归属等这些与“传统”有关的因素,加上教育、经济独立、个人主义倾向使得人们对“形式”婚姻愈加不满意,他们希望更充实、更罗曼蒂克、更与他们的个性契合的婚姻。且城市提供给婚姻中的逃逸者更多的避难所。
在1950年代的中国城市,国家机构的密度很高,有诸如法院、登记处、调解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居委会、妇联等,都给那些想从不满意的私人关系中解脱的人提供了便利。相比之下,在乡村,政治地理是“稀少”和“散落”的,走几里路才能找到一个国家机关或国家的派出机构。在这样的背景下,作者做出了这样的假设:变化将在国家能够最好地“渗透”社会的地方和时间发生。也就是说,《婚姻法》所引起的社会变革将对中国城市中的家庭产生更深刻的影响。在俄国和法国大革命后,新的法律和机构对城市的影响都要比乡村大得多。历史上,这一规律很少出现例外。
但是,中国不同。至1949年,中国基本上仍是一个农业国家。正如中国共产党人指出的那样,其社会的“封建”特征正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婚姻制度也不例外。而中国革命的领导者大多出身乡间,后来占领城市成为新中国各级领导干部的人也大多来自北方农村,俗称“南下干部”。城市中除了少部分精英阶层外,大部分劳动者也是第一代进城者。
与一些西方学者将城市笼统化不同,作者认为,城市是由不同的背景、着装、教育和阶层的人组成的。在中国,有着鲜明城市特征的地区很鲜见。即使是上海,至1920年代后期,也仍是一个“暂住者”的城市,人们与他们远在乡村的家族的联系远比城市多得多。到1930年代,上海才出现了类似19世纪欧洲的上层社会,那些在商业、法律方面受过专门训练的男人成为“婚姻市场上的热门靶子”。上层与下层的差别很大,工人阶级的市民常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奔走。
作者比较了上层相对集中的静安区和下层相对集中的长宁区在1950年代初的离婚状况。作者说:“我们似乎可以期待静安区的居民有教养、很少农村亲属、有好房子,容易获得政府资源,应该出现更多的离婚案件。”但在1953年的一份统计中,长宁区的500桩家庭纠纷案中,有387桩是离婚案,占77%;静安区的487桩家庭纠纷案中,只有159桩是离婚案,只占33%。而静安区的人口还比长宁区多。
在中国的两大城市北京和上海,城市中临时工的离婚案要比大工厂中的拿工资的工人普遍得多。这种情况与俄国、法国、美国都不同,作者认为,这或许正提供给我们一个不一样的眼光去观察中国的经验。
戴蒙德博士认为,从1950年代早期人们对《婚姻法》运动的反应可以看见当时的国家一城市关系的基本构架。
在共产党执政的最初几年时间里,实际上一直伴随着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在城市中,这些运动涉及许多商人和中产阶级成员。它从不同的侧面告诫人们,在社会整合时期,“异见”是危险的。政治运动乃至军事战役的形式使得一部分敌对阶级的成员被捕或自杀,有学者将这种政治对社会的广泛压制称为“放射性影响”。
《婚姻法》的宣传包括公审大会。人们通过这种方法了解了新法,但其中一部分人对于国家的新理想的恐惧恐怕要多于欣赏。在运动中,若干社会调查也在展开。“工作队”由警察、区政府、妇联组成,去“重点”和“实验”街道分析居民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工作队挨家挨户询问是否有虐待及包办婚姻等问题,他们还打算将家庭分为“和睦”、“一般”和“不好”三类。市民们被鼓励“忏悔自己,检举他人”。一些人对这种全新的运动经验不寒而栗。
就《婚姻法》的实施而言,预料之外的结果是:国家干部卷入了老百姓的性生活,他们的方法与在乡村搞土改时差不多。事实上,1949年后,中国城市的许多当权位置被鲜有城市经历的人所占据着。
对此,城市的精英阶层希望能够置之度外。一方面,他们对社会地位的自我意识,对婚姻、离婚、性的认识都与平民阶层不同。对他们来说,借助国家机关去改变自己的家庭关系是十分勉强而且令人尴尬的事。另一方面,在“五反”之后,商人们明白在这一领域他们很难获得执法者的同情,从1951~1953年,一些地方干部将商人、教师等和他们的家属关进了小房间,这些有重婚事实的人关注到,《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瞬间使他们原先的家庭关系非法化;而只识几个字的地方干部,又几乎不可能向他们解释,1949年前的重婚事实将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商人们认为,《婚姻法》是又一次“清算”。
逃避看来是最有效的方法,他们害怕在这种政治运动中失去他们1949年前曾拥有的一切,包括财产、住房、家庭。这些人不愿将他们的私事交给年轻的、缺乏经验的、又常常是文盲的工人阶级和农民出身的干部。这些家庭中的一些妇女尽管生活不如意,也不愿离婚,怕丢人,也怕离婚后,无法再找到一个有相当社会地位的男人。另外,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离婚后她们没有地方住。由于大多妇女经济上不独立,她们因此尚未像西方妇女那样意识到,靠劳动挣工资是摆脱家庭压迫的出路。之后,共产党尝试教他们一些技能,让她们参加劳动,这些努力取得了部分成功。在各种运动中,一些身份原先为妾的妇女被遣返到乡村。
运动还将一些私人问题曝光于严厉的、公开的政治聚光灯下,这对部分城市居民来说太难以忍受了。例如,一位年轻女性因与已婚男人有染,被单位知道,再三检查,在听说她的例子将作为即将到来的《婚姻法》运动中的教育事例后,跳楼自杀。
城市贫民阶层的反应大不相同。一开始他们也有些恐慌,先前的经历让他们颇有些“担忧”,“共产党在这儿斗争,在那儿斗争,现在又斗到家里来了”。在上海永安纱厂,在运动开始时,工人们被分为两列,一列有婚姻问题,另一列则家庭“和睦”。人们竞相报告邻居的争吵。但是很快,他们虽然并不真正理解这个法律,却利用起来。人们因为小事而发生家庭内部的争吵,他们就会想到上法院离婚,而过几天消了气后又会到法院要求复婚的事常常发生。
这一阶层的人们似乎并不害怕将私隐公开,作者说,这或许和他们的居住环境相当拥挤,空间的局促让私隐无处躲藏,或是与他们中很多人的乡村背景有关。
《婚姻法》以知识分子的价值观为基础,其中代表的“婚姻自由”的含义与工人阶级的理解不尽相同。在工人群体中,“性文化”是随便的男女关系,看两次电影,吃两次饭,就可以发生关系,或可以决定结婚。同时,物质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女工一约会就要礼物,她们称之为“投资”。在上海,未婚女性怀孕也非常多。一个22岁的女性已经结婚、离婚16次。干部询问了她的最后一次离婚,她说:“我结婚是为了吃饭,如果没有吃的,我就离婚。”
在穷人居住区,以经济为动力的婚姻是大量离婚发生的一个原因。应了中国的俗话“有柴有米,是夫妻;无柴无米,两分离。”离开一个穷丈夫,是攀上社会更高阶层的一个阶梯。妇联发现,女工们喜欢上层阶级的城市男人,政治在这种关系里不扮演任何角色;妇联的工作人员抱怨阶级成分好的女工轻视同阶级的男人,即使在工厂择偶,她们也希望对方是办公室人员。他们希望找个有钱人,结婚后,可以不工作,尽情玩。来自上海烟厂的一份报告说,女工们认为,“自由”意味着你可以随便结婚、随便离婚。城里的女干部选择丈夫时也未能脱俗,要带“长”的,最低也要是“科长”。
在西方,女性主义者认为,国家以男性为主宰,因此国家的立场就是男性的立场,法律由男性所立,所以对妇女而言,常常差强人意。但是在中国,1950年代的中国,女性在这场《婚姻法》的政治运动中,并不完全是被解放的受压迫者。在实际的现实世界中,“自由”带来的是一个婚姻的市场,而不是理想中的精神追求。人们渴望权力、金钱和性,这些社会上的稀缺资源,成为可竞争的“商品”。在这种竞争中,贫穷又没有魅力的男性,尽管新中国在政治上赋予了他们很高的社会地位,但他们还是很快就成了婚姻市场上的失败者。
妇联虽是妇女组织,在报告中却更多的同情男人,尤其是失业和打小工的男人,他们被迫离婚。有的男人为了取悦女人,发生了诸如腐败、犯罪、自杀和谋杀的事情。为了赢得少数地位高、有钱的男人,女人间的竞争也非常激烈,因此重婚现象也常常发生。
作为社会改造者的干部们,也纷纷从《婚姻法》中受益。进城后,他们希望把自己的农妇原配换成漂亮的城市女人。有的男人并不提出离婚,而是虐待原配,让他们自己提出离婚。当时有个比喻,农村的老婆是“窝窝头”,城市的老婆是“白馒头”。这些男人并不关心漂亮女人的政治地位,他们甚至和舞女结婚。1954年的前6个月,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中,1/3是干部要与乡下的妻子离婚。1957年,妇联号召男性干部们帮助他们的农妇妻子进步,而不要因为她们落后而遗弃他们。
在1950年代初的离婚高潮后,中国人的生活日益政治化。就像有的作家所说,“政治侵入中国人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而且比幸福、爱甚至生活本身都更为重要。”人们业已被分门别类,不同类别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困难。在对这一阶段中国人的婚姻状况进行研究时,作者提出了两个问题:政治考量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婚姻的动因?国家机关是如何处理婚姻争议的?
除了实际利益,男女关系中一些模糊的构成,诸如第一眼的性欲、共享夜晚的热情,以及对美的占有,还是不由自主地会使人坠入爱河。但是,在这一阶段,禁欲的社会气氛已愈见浓厚,性在公共话语空间中已逐渐隐去。
同时,国家想通过政治来建立人们之间的亲密联系,却收效甚微。尤其是在工人阶级这个“先进的”阶级中,喝酒、赌博、婚外恋是离婚案件中的稳定致因。据一项小规模统计,20件离婚案件中,只有3件是因为配偶入狱,余下皆因通奸、酗酒、失业、虐待和赌博而成。
大量来自1950年代中晚期的数据表明:工人阶级的男女习惯用法庭和当地政府来解决婚姻和家庭纠纷,即使这些机构越来越不想介入家庭事务,法官对工人阶级对待婚姻的随便态度仍然颇有抱怨。
随着1962~1966年间政治气氛的日益紧张,工人阶级发现离婚甚至再婚都变得越来越困难。法院可向单位的人事部门征求意见,来决定如何裁决离婚案件,而党组织开始以“纠正”政治思想为名,介入人们的私生活。
因政治原因离婚的工人阶级仍然少之又少,而在精英阶层中,婚姻关系中的政治成分要比工人阶级多得多。据旅美作家梁恒的回忆,母亲被划为“右派”后,为了孩子,父亲与其离婚,在母亲回来探亲时,父亲还对她进行了一番政治说教。
紧接其后,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到来了。很多人认为,这是一场有关政治与权力的斗争,或是对中国发展战略的两种看法的斗争。在群众运动的基础上,包含了许多个人恩怨:在工厂,临时工斗固定工——那些社会主义的最大受益者;在学校,学生斗老师和党的干部;而在农村,“造反有理”则让农民有了复仇的借口。
戴蒙德博士认为,冲突的根源除了胜者与败者之间的地位、机会、收入等社会政治鸿沟之外,以阶级为基础的不相称的“性”文化差异同样重要,“不合适”的婚姻、性、家庭关系也是潜在的冲突根源。正如陈伯达在一篇文章中说的:“无产阶级”价值和文化正受到小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和封建文化的打压。
在历史上,性在宗教和过激的民族主义中都扮演过重要角色,“红卫兵”们以自己极少的心灵体验,将自己的纯洁与“肮脏”的成人世界相比,无视甚至蔑视对人间情欲关系的复杂性。
中国的情况和法国、俄国、德国还有所不同。根据党的宣传,性的行为是和阶级地位直接相关的。对资本家和小资产阶级的批判,很容易地就与他们的性实践扯上关系。例如,将“通奸”说成是腐朽的小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尽管在偏远的乡村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浴缸、高跟鞋、华贵的衣服、香水、珠宝都被认为是小资产阶级的,从而也是反对毛泽东思想的。对王光美的批斗就是一例。一次批斗中,在指出了王光美的政治罪名后,批斗者说在出访印度尼西亚时,王光美不停地换衣服并且一天要做两次头发。学生们喊着:“让她炫耀她的丑陋面目,让她穿上在印度尼西亚穿的旗袍。”
“红卫兵”指控有一些高官俱乐部,高级干部邀请年轻漂亮的文艺明星在里面跳舞、打麻将,还有私人包间。许多领导干部都被点名,这些人后来都被打倒。
越来越多的性暴力在“文化大革命”中出现,除了通过游街等形式让一些私人性事公之于众外,在学校的牛棚,女生的生殖器受到摧残,也有男性受到类似刑罚的传说。
为什么一场政治运动,会与性有如此多的关联?
旅英作家张鸿在《野天鹅》中回忆,“文化大革命造就了一大批清教徒,主要是年轻妇女。”从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国的左派知识分子一直在批判那些追求好的和愉悦的生活的公民。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知识分子穿上工人的衣服、吃着牲畜吃的饭的同时,工人和农民却在想方设法得到好的衣服、香水、皮鞋和化妆品,大异于知识分子赋予其社会阶级属性的行为。乌托邦的理想离他们非常遥远,他们对新中国的期望无非是物质的,尽管对此也常常失望。
在乡村,那是一个家庭纽带非常紧密的传统社会,换婚、包办婚姻在物质匮乏的乡村盛行,很多光棍正是依靠这种传统的婚姻制度,获得了成家的机会,且与城市不同,国家机构非常分散,一个容易形成的假设是,《婚姻法》在那里会遇到强有力的抵触。
但是,作者通过研究发现,在《婚姻法》颁布前乡村所进行的土改运动影响深远。土改,一方面重构了中国乡村的社会结构;另一方面也建立了共产党的合法性,尤其是建构了穷苦农民对党中央和毛主席的社会认同,他们比城市居民更加信任这个“新的国家”。推行《婚姻法》的运动也是搞土改的人发起的,那么它对穷苦农民自然也就是好的。
约瑟夫·埃谢里克(Joseph Esherrick)提醒我们,中国的党和国家实际上是一个由不同的机构组成的“结构”,这种结构的里面是那些行动不能被简单地当作党政机器的零件中的人们。
当男干部们利用《婚姻法》去娶那些有“问题”的女人时,无论如何在农民的眼里,他们的合法性都会受到怀疑。民间有这样一种说法:“国家是我们的恩人,省是我们的亲人,县是好人,镇是坏人,村是敌人”,它反映了农民对不同层级的干部的认同程度不同。
在中国的农村,人们普遍没有“私隐”的概念,这就造就了开放的性和与性有关的问题的文化,它让农民以一种直接的方式将家庭问题诉诸国家政权。这种开放的性文化与《婚姻法》的新要求是一致的,也就是将结婚和离婚从家庭和社区中引入国事的公开领域中。
和工人阶级一样,农村妇女也相当积极,她们借助《婚姻法》摆脱了通过童养媳、包办婚姻等传统形式娶到她们的丈夫,她们绕过当地社区组织,直接去法院,且因为农村交通、通讯等设施缺乏,调查、调解难以展开,那些怕麻烦的法官很容易就判决其准予离婚。而且土改后,农民多少拥有了土地资源,法院为了贯彻《婚姻法》,有时甚至是过度贯彻,因而在离婚财产的分配上,往往给妇女过多的土地赔偿。
而且,并不像先前一些学者解释的,中国的妇女在结婚以后就逐渐脱离了娘家,因此婚后她们更依赖夫家,这使得她们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多有顾虑。但是戴蒙德博士发现,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中国农村妇女在婚后仍常常回娘家,尤其在她们与丈夫出现矛盾后,娘家更是她们的避难所。因此,与住房拥挤的城市相比,农村妇女更增加了寻求离婚的可能性。
这项研究发现,无论是在上海还是云南,农民或进城的农民都要远比知识分子更进取和有能力成功地利用国家机构来改变他们的家庭状况。在中国的事例中,有很多理由质疑任何随意将“现代化”与“社会变化”联系起来的必然性。根据现代化理论家的观点,传统社会将会阻止试图改变社会的法律的实施,在第三世界尤其如此。与此相反,在中国,社会却以出乎意料的方式利用了国家法律的实施。
非政治学者在关于社会变迁的研究中,认为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有能力的”、“现代化的”国家。但是在这些学者的作品中常常透露出失望的笔调,因为他们对国家常有着较高的期望值。作者尤其感兴趣的是,最“传统”的妇女如何在稀薄的政治资源下改变她们的处境,常常无视国家干部对她们的“非正规”行为的批评。在共产党对离婚的限制加强的时候,农村和工人阶级的妇女仍与以往一样要求离婚。
在中国,传统与现代在各个层面混合着,女人们在将性别不平等看作是自然秩序的同时,在改变家庭状况时却仍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为什么唯独在中国,而不是在法国或俄国大革命后,农民在寻求改变他们的家庭状况上如此积极?作者的回答是,只有在中国,农民会被变化的政治诉求所改变,使得学者无法回避对中国国家和革命的农民本质的认识。
重塑家庭和亲密关系取决于国家本身的特质:历史结构、在特定区域的立法制度、文化和干部的态度,以及地理空间上的组织等。
《婚姻法》的结果无法给人一个简单的结论。对城市中的精英女性,法律无论在文字上还是在精神上,对于他们都没有太大的变化;乡间的女人,法律给她们提供了一个离开不满意的和被虐待的关系的途径;对北京和其他地方的男性干部来说,这是离开没文化的农妇妻子和娶一个多姿多彩的城市女性的机会,当《婚姻法》解放了婚姻市场时,穷苦的男人被推向了一个悲惨的境地。而当初的革命,正是以解放他们,并依靠他们的支持得以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