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4日第三十六期《政府公报》第一组公布的1月24日第16/95/M号法令所核准之《工业产权法典》,首次为澳门引入不正当竞争概念。后来,有关商标制度的11月6日第56/95/M号法令亦对不正当竞争做出规范,该法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任何经济行业之规定及诚实经营之所有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款亦参照葡萄牙《工业产权法典》的规定,列举一些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然而,核准《商法典》的8月3日第40/99/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bb项已明示废止上述商标制度中的不正当竞争规范,故现在只有《商法典》明确订立不正当竞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