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少限制政府负债额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而银行的国有属性又利于不断地借新还旧,因而中国政府(既包括中央,也包括地方)的债务风险总体可控。至于还债问题,则可以“另辟蹊径”:不必通过财政收支的盈余来还债,而是通过不断地增发货币,最终以通货膨胀的方式来稀释这些债务。当然,这种“撒手锏”和“终极”办法并非良策:它势必会加剧债台高筑、产能过剩以及通货膨胀的三重叠加。本文认为,当前要处理好地方债务问题,既要治标,也要治本。
治理地方债务问题,首先就要治标。如果连标都治不了,那又何以奢谈治本?具体而言,治理地方债务问题的标,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提高应对局部偿债危机的能力。其一,设立地方债务重组基金。由中央财政设立地方债务重组基金,在局部出现严重还贷困难时,将地方债务风险控制在局部范围内,防止其蔓延扩散。并且,按照轻重缓急设定重组基金的偿还顺序。比如,优先偿还工资和社会福利,其次是银行债务,接着是信托投资产品,最后是债券。其二,成立省级资产管理公司。针对市县政府在地方政府性债务总量中承担大头的情况,参照1999年中央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做法,各省(区、市)政府也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对于相关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可以来自税收、土地出让收入和国企利润。其三,编制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通过编制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纳入负债率、债务率、预期债务率、债务期限等指标,明确政府债务主体,提高融资活动透明度,厘清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与或有债务、自偿性债务与代偿性债务、公益性债务与竞争性债务之间的关系,明晰政府管控债务风险的方向和重点。其四,建立地方债务的风险预警机制。要组建地方融资平台信息监测体系,建立完善信息备案与报告制度,定期发布各地融资平台的负债、经营和资金变动信息,让地方政府性债务在阳光下运行,改变过去那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和权责不明的状况。同时,尽快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地方债务风险指标体系,设定各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标控制的警戒线。
另一方面,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其一,有序推进地方市政债券的发行。为此,要制定相应规则,对发行主体、发债规模、发债方式、偿债机制以及资金用途等进行限制,并建立规模控制、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风险控制体系。推进地方市政债券的发行,实质就是将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关进制度与法律的笼子,使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公开透明化,以便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对地方债务进行监管和制衡。其二,改革地方政府预算制度。将政府的举债项目、举债投向、举债数量和举债效益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在债务警戒线内,编制年度债务预算和决算报告,上报上级政府审核,以及同级人大审核批准。要推进参与式预算改革,实现财政公开,改变财政支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把手”个人意志的乱象,解决地方政府“有钱随便花、没钱随便借”的问题。其三,树立、落实地方政府“谁举债,谁偿债”的责任追究制。在中央集权型体制下,要遏制地方债务的过渡膨胀并非不可能。地方行政长官在中央的严厉整顿下,并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冒着摘乌纱帽风险去胡乱举债的现象,也不会“借的时候根本就不考虑还”。
在规范地方债务时,关键要在标本兼治中把握“治本为上”的方针。时下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地方债务最大的风险在于不透明,只要能够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建立起严格的债务审查、债务风险防控机制,不让地方政府债务出现无序蔓延和暗中积累,整体风险就不会太大。”
有鉴于此,地方债务问题的治本之策,就在于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化解地方债务危机,根本在于深化改革,核心在于简政放权,关键在于促使政府从经济建设向公共服务转型。其一,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使得经济更加自由化以释放新的生产力。当前的一些经济问题,实际上源自体制不畅。以产能过剩为例:一方面,中国钢铁、水泥、建材、重型装备等产能利用率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中国这一轮的产能过剩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并不多见,甚至可以被形容为“数量如此之大、范围如此之广、影响如此之深”。
当然,在处理治标与治本问题时,要讲究逻辑,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从整体上看,尽管地方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局部偿债风险蔓延之势较为严峻。根据中医理论,“急则治标、缓则治本”。再者,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上级与下级财政关系的调整,均难以一蹴而就,它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故而,当前处理地方债务问题,还是应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