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协议制度的实施机构是各企业设立的劳资协会,由劳资双方共同参加,讨论的范围不仅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问题,还包括雇员的工资、雇员的生活福利等事项。这些问题先在劳资协议中解决,如解决不了再举行集体谈判,这样无疑会大大减少劳资之间的矛盾。“消解不满”和“劳资协议” 制度与集体谈判制度相辅相成,对调解劳资关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王霞: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一室主任,副研究员,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理事。199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经济专业,于2005~2007年获IMF全额奖学金资助赴日本国际大学学习发展经济学,2010年作为日本政策研究院大学院访问学者。长期从事劳动工资研究工作,历时五年全程参与企业薪酬试调查工作,是连续三期国际劳工组织《全球工资报告》的指定译者。在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关系协调政策等方面有专门的研究。公开发表的论文、著述达百万字。近期从事的研究项目有: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关系测度方法与规范研究、最低工资调整和评估方法研究、健全我国工资宏观调控机制研究、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研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研究、“两个比重”问题研究、行业分配关系研究等。组织参与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项目有五十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