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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专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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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9月底,全国已有河北、天津、无锡、新疆、湖南、云南、乌鲁木齐、内蒙古、唐山、江西、河南、宁波、杭州、青海等14个省级或市级人大发布了本地区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部分省(区、市)以政府法规或规章等形式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还有10多个地区正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立法调研及论证工作。工资集体协商专项立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范围、主体、时效、争议处理等,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了法律保障,将进一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力度,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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