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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立法的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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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生态文明立法始于20世纪60~70年代西方工业文明引起的生态危机。1972年,首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规定生态文明权、代际正义,开创国际生态立法之先河,为生态立法提供了价值导向与理论基础。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宣言提出“可持续发展”思想。由此,可持续发展原则就成为各国发展战略和生态立法指导思想,并不断深化,1992年环发大会“可持续发展”原则得以确立,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倡议建立一个崇尚人性、公平和相互关怀的全球社会,2012年“里约+20峰会”上达成的大会宣言《我们憧憬的未来》反映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最新进展。在国际生态文明立法方面,瑞士、美国及欧盟取得了巨大进展,通过分析总结其成功经验,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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