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生态文明立法始于20世纪60~70年代西方工业文明引起的生态危机。1972年,首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规定生态文明权、代际正义,开创国际生态立法之先河,为生态立法提供了价值导向与理论基础。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宣言提出“可持续发展”思想。由此,可持续发展原则就成为各国发展战略和生态立法指导思想,并不断深化,1992年环发大会“可持续发展”原则得以确立,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倡议建立一个崇尚人性、公平和相互关怀的全球社会,2012年“里约+20峰会”上达成的大会宣言《我们憧憬的未来》反映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最新进展。在国际生态文明立法方面,瑞士、美国及欧盟取得了巨大进展,通过分析总结其成功经验,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吴大华: 男,1963年生,侗族,法学博士后,经济学博士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原党委书记、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大数据政策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二级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云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特殊津贴资助领军人才、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贵州省核心专家。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民族法学(法律人类学)、犯罪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循环经济。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法律人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贵州省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以及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先后出版《知行合一:中国法治建设思考与实践》《乡村振兴与法治保障》等个人专著15部,合著《法治中国视野下的政法工作研究》《侗族习惯法研究》等38部,主编27部;发表法学论(译)文30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法治体系、维护民族大团结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思想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地方实践经验研究”等国家级科研课题6项,“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转型研究”等省部级科研课题10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