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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体系篇——台湾财富管理业务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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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以前,为防范资金外流,台湾地区严加限制财富管理业务,但许多高净值客户依然可以通过“岛内填表,岛外开户”服务将大量资金转移至境外。此后,台湾地区尝试放开财富管理业务,如通过“指定用途信托账户”合理引导汇丰银行、瑞士银行、美林等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本地化服务等。即便如此,台湾地区的监管部门仍并未对财富管理的业务范围给予明确规定,直到2005年,“金管会”相继发布银行、证券商和人身保险业《办理财富管理业务应注意事项》,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财富管理业务的定义、业务范围、机构准入、从业准入、客户准入和基于合规性经营的风险控制等相关内容。

2009年9月,“金管会”又发布《办理财富管理业务的应注意事项》的修正条文,这些不断完善的规章制度使得财富管理业务的完整框架得以确立,台湾地区的财富管理业务开始步入迅速发展阶段。事实上,财富管理业的发展与“三次金改”,尤其是2008年以打造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中心为目标的金融改革密不可分。鉴于此,我们首先简要回顾台湾地区“三次金改”的“二五八计划”、“三化改革”和亚太金融中心建设之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等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台湾地区财富管理业务监管体系的监管要素和监管细则,如监管主体、监管模式、法律法规、定义界定、机构准入、业务保障、客户准入及合规管理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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