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监督的主体与客体。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的状况及两者之间的分工关系如何,决定监督系统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主体是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利和义务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的组织或个人,它运用特定的监督手段并依据具体的评判标准,对监督客体实施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客体即监督对象,它是整个社会保障活动及其载体。概括地说,社会保障活动涉及各个行为主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企业和职工)以及社会保障活动状况(特别是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状况)。总之,监督客体的行为、行为当事人及行为的结果,均是被监督的具体对象。
武萍: 0
经济学博士,辽宁省特聘教授,民商法和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入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多年来一直从事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两项,教育部项目两项,科技部项目、民政部项目以及国家民委项目各1项。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与3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其他省部级项目10余项。在《人民日报》《中国行政管理》《中国软科学》《统计研究》等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被CSSCI收录25篇,被转载引用40余次。针对社会保障热点与前沿问题,接受了辽宁电视台、沈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采访。独立和参与出版学术著作7部,其中学术专著《中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研究》获得辽宁省政府奖(哲学与社会科学)二等奖。获得辽宁省政府奖(哲学与社会科学)等国家和省部级奖励10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