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的这篇论文《以政府信用为信号——改革后温台地区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信息机制》尝试从“政府信用信号发送机制”的角度去理解中国改革后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兴衰。张翔强调,在这种机制中,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民营企业家)是一个重要的信号发送主体。如果我们先暂时撇开政府管制,张翔正确地指出了存款类金融机构是通过“声誉机制”和“发信号机制”来赢得潜在储户信任的,但是,一旦加入政府的影响,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声誉机制依赖于良好的产权保护。中央政府对私人进入银行业和经营银行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使得民营银行家们更不愿意或更难以对自身声誉做投资。”取而代之的是“政府信用信号发送机制”,即“民营银行家把地方政府对他们的支持作为信号来吸引存款,树立声誉”。
在文章的摘要中,张翔指出“在这一机制下,民营银行家和储户都对政府的相关政策高度敏感”。这样看,似乎又引入了至少两个作为信号源的行为主体——一个是中央政府,另一个是地方政府,它们其实也是信号发送者;同时还有两个信号接收主体——民营银行家和储户。其中,两个信号发送主体的行动步调与方向未必完全一致,而两个信号接收主体接收信号的类型、便捷程度、一致性水平也不尽相同。由此出发,能引出大量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张翔是以“声誉机制”与“政府信用信号发送机制”两者之间的相互(边际性)替代作为问题的切入点的。而它们的相互替代,在张翔看来,与政府的管制方式相关,比如说政府的准入政策是“审批制进入管制”还是“登记制进入管制”,会带来不同的声誉树立方式,前者倾向于导向“政府信用信号发送机制”,后者倾向于导向“声誉机制”;换句话说,审批制进入管制导向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之声誉树立的“狐假虎威”行为,登记制进入管制导向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自力更生”行为。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审批制进入管制相当于政府给提供了隐性担保,于是激励了储户出了问题找政府的心态;而在登记制进入管制下,“储户要更多地自己承担选择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风险”。
这样看来,政府搞审批制进入管制就是让自己成为“冤大头”的行为,也就是说会让自己承担过多的责任,所以,它应该毅然决然地迈向登记制进入管制才是。事实却是,正如张翔所述:改革后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政策,在完全禁止到完全开放的两极中间几度摇摆。
事实之所以如此,在笔者看来原因有这么几个方面:①在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货币时代,一国货币也就是一国群体承诺的标识物,该承诺不仅指向信用衡量标准,而且指向流通权利范围,它具有公共物品的典型性质。因此,②人们针对货币行使的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也就是被既有社会体制下的不同行为主体(包括政府)所分割的;而且,需要对之进行非常细致的、强有力的约定与限制;而这种约定与限制最好是通过相互制约(包括政府管制行为)来实现。③政府信用货币作为一种群体承诺的标识物,其所遭受的任何程度的破坏,最终兜底的行为主体都是政府以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尤其是中央政府——至少在民众的观念中这一点是很明显的,当然,这也并不是不可改变的;但是政府与执政党,特别是在其致力于发展经济时,又有动力促进融资渠道通畅——而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所扮演的角色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以便尽可能地发掘经济增长的潜力。④其他条件一定,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及其崩盘可能引发的连锁效应要大于人口数量较少的国家。再加上⑤由于政府层级性、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政府对这类机构的准入政策几度摇摆也就不奇怪了。
论文中张翔花了不少精力来验证“政府信用信号发送机制”的现实存在性,及他的这样两个推论:“推论一: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情况下,政府给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牌照越正式,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吸存成本越低,经营规模越大。推论二: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对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政策发生变化,则存款人和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经营者的行为会发生相应变化,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和资产质量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关于推论二,其结论性判断是:
如果没有很好的产权保护预期和适当的市场准入放松管制政策,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可能会陷入如下发展陷阱:“政府实行审批制的进入管制→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用‘政府信用信号发送机制’积累声誉→部分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失败需要政府兜底引发政府政策变化→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面临市场退出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上述逻辑可以说是“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金融版本;“放”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的模糊执行或一定程度的背离,以及中央没有及时监督纠正而对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应该说张翔的上述判断是比较正确的。“产权保护预期”和“市场准入管制政策”的确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当然,由此出发加上前文的论述,值得注意的一些问题倒可能是:①由于不同地方的经济各有特色,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这是否意味着各级政府需要拥有有关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相对稳定的决策权?②通过一种什么方式来让各级政府能够自愿地为其管制权限范围内的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兜底”,而不是将其中衍生出来的风险向中央政府转嫁?③即便是缺乏明确的产权保护和颁布了相对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在“天高皇帝远”的时代,相对稳定的“产权保护预期”似乎不难实现,因此地方的积极性也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的;但是,如今信息、交通如此发达,原有的政策颁布机制站在政府信号发送的角度来看,存在什么问题?④就“兜底”问题而言,中央政府如果试图缓解这方面的压力,相应地应该做出哪些改变?目前(2014年12月)中国正在准备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否有效地缓解这种“兜底”压力?
这样看来,“我国金融改革”问题并不单单是“是否允许私人开办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根子在于如何实现“预期稳定”,这对通过机制和制度建设以便实现“政府信用信号”的良好发送提出了诸多的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