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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监管法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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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伊始就与十国集团国家联系密切,巴塞尔文件体系(指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以《旧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文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文件)提出的标准、建议常常被直接转化为欧盟的指令。在欧盟的带动下,日本、美国等国的银行法也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这些原则、标准,特别是美国的银行监管法,因其严密、科学的监管,常常成为其他国家借鉴的范本。目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定期将其银行法与巴塞尔文件体系所倡导的原则、方法进行比对,以此审查和矫正本国或本地区的银行法。1400582十国集团国家的立法与实践无疑对其他国家接纳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文件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从某种角度说,巴塞尔委员会最为人知晓的就是该委员会确立了资本充足率国际标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跨境银行监管准则。”1400583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由四个主要下属委员会承担:标准完善委员会(The Standards Implementation Group,SIG)、决策委员会(The Policy Development Group,PDG)、会计任务委员会(The Accounting Task Force,ATF)、巴塞尔咨询委员会(The Basel Consulative Group,BCG)。1400584目前,巴塞尔文件体系已被世界各国、各货币地区或多或少地研究、接受和吸纳,成为衡量各国银行体系稳健程度以及监管当局监管水平的标尺。

2006年年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在美国、欧盟和其他主要金融市场,如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实施。当然,新资本协议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在接受程度上各不相同。比如说美国,“10家美国银行满足以上标准,被列为核心银行。根据我们的建议,它们必须采用内部评级法和高级计量法来分别计量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随着规模的扩大,其他银行也会在未来数年内达到以上标准,进入核心银行的行列。……大约有10家左右的大银行(现在暂不属于核心银行),会在不久的将来,自行选择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美国所有银行中,以上这20家银行目前占海外资产的99%,占全部资产的2/3”。1400585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后,如果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没有做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承诺或行动,该国的银行在从事海外业务时,就可能受到来自合作者或竞争者的歧视,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其监管当局在国际监管合作领域中也可能面临来自国际金融组织或其他国家的不信任。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势必会对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巴塞尔文件体系对一国银行监管体制及其立法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上,一是确立符合国际监管标准的监管原则,二是制定具体的银行监管法律规则。利用法律这种强有力的外部监管手段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内控、明确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组织的地位已成为我国立法机关完善银行监管法、监管当局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现实要求。新资本协议集中反映了国际化大银行在风险管理技术上的最新成果,又全面总结了发达国家银行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考虑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现实处境,中国决定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同步实施,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法系统,在条件成熟时采用内部评级法实施资本监管。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看来,努力创造条件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一系列原则、建议已经不可逆转。为把新资本协议确立的目标和原则吸收、改造成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中国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这些规章、指引在立足于旧资本协议的基础上,已经包括了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由此构建起来的资本监管框架相对完整且基本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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