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由于具有代表公益和私益的双重身份,在特定情境下,容易因利益冲突而做出滥用公权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本文认为公务员利益冲突防治立法是源头治腐、依法治腐的客观需要,且公务员利益冲突防治立法具有充分的立法基础和政治基础,因而立法具有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公务员利益冲突防治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如法律名称的思考、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专门管理机构进行了探讨。认为当前对公务员利益冲突防治进行立法是非常有必要并且是可行的。
利益冲突,党内监督,反腐倡廉,财产申报
龙太江: 龙太江,湖南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从事政治学理论、中国政府与政治、廉政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
汪克章: 暂无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