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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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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建议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应当从制度上保证流通股股东的权利, 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以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 在债券市场的约束方面, 公司举债非但不能对经营者形成压力, 反而会增加代理成本, 对公司绩效造成负面影响, 这充分暴露了债券市场尤其是我国的银行对企业的软约束。 因此, 要加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从制度上保证银行能够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公司治理, 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进而提高债券市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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