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建议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应当从制度上保证流通股股东的权利, 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以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 在债券市场的约束方面, 公司举债非但不能对经营者形成压力, 反而会增加代理成本, 对公司绩效造成负面影响, 这充分暴露了债券市场尤其是我国的银行对企业的软约束。 因此, 要加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从制度上保证银行能够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公司治理, 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进而提高债券市场的有效性。
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激励制度
刘志杰: 0 刘志杰 1979年12月生,河南焦作人,管理学博士,2012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媒介经营与管理,目前任教于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主要从事媒介经济,传媒企业管理等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