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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江地区开发三个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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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6日,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纽约总部召开的图们江地区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中、俄、朝三国政府代表签署了《关于建立图们江地区开发协调委员会的协定》,中、俄、朝、韩、蒙五国政府代表签署了《关于建立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协商委员会的协定》和《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环境准则谅解备忘录》。三个文件的签署,表明了各缔约国对共同合作开发这一地区的态度,标志着UNDP从1991年开始倡导和支持的图们江地区开发项目,由前期研究论证阶段转入区域合作开发的实施阶段。

《关于建立图们江地区开发协调委员会的协定》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各国政府(下文称“缔约各方”),为了促进和加强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的合作,改善各项开发活动和贸易的协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1 缔约各方重申,他们在图们江地区的合作是建立在各国政府增进互利,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为图们江地区各国和人民谋求更快的增长和持续发展的共同利益基础上的。

1.2 缔约各方将在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国际法准则,特别是在相互尊重各国主权和独立、平等、互利和睦邻友好的基础上履行本协定。

1.3 缔约各方将努力保证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对国际投资,贸易和商业中的吸引力。

第二条 图们江地区开发协调委员会

2.1 缔约各方将建立一个图们江地区开发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2.2 委员会将就任何缔约方提出的有关其主权的社会、法律、环境和经济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

2.3 委员会将由各缔约方的一名副部长级政府官员,或各缔约方一致决定的其他级别的一名政府官员和各缔约方的另外三名官员组成。

2.4 委员会将就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贸易与投资的促进提供协调和建议,并将进一步对由缔约各方建立的在图们江经济开发区从事开发活动的任何其他的政府间的机构或组织提供协调和建议。

2.5 为工作便利,委员会可以设立下属机构。

2.6 委员会每年定期会晤两次。如有必要,主席可以应某一缔约方的要求召集特别会议。

2.7 委员会主席将由各缔约方按国别英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会议地点由缔约方协商一致后决定。

2.8 委员会的决定需由各缔约方协商一致后做出。

2.9 该委员会的秘书处可以与东北亚及图们江地区开发协商委员会的秘书处协调其职能和活动,只要该委员会认为这种协调将减少开支和更有效地完成其使命。

2.10 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为英文。

第三条 其他

3.1 鉴于本协定的意图,本协定中的“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系指位于东北亚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相邻地区,其范围可由该缔约方随时自行修订并通知其他各缔约方。

3.2 本协定需履行缔约各方国内法律程序并自该缔约方将完成法律程序的最后文件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生效。

3.3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除非缔约方另外达成协定,该协定将自动以十年有效期连续顺延。

3.4 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修改该协定。修改该协定的建议应提交给委员会主席。主席在收到建议三十天内将建议散发给各缔约方。委员会应在最近的例会上讨论修改建议。缔约各方达成一致后方可通过修正案。

3.5 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退出该协定,但须于正式退出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其他缔约方,六个月期满时,该缔约方的退出生效。

本协定,用英文书就,于1995年12月6日在纽约市签订,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将经核证的副本交付缔约各方,并将该协定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关于建立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协商委员会的协定》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蒙古国和俄罗斯联邦各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为促进和加强在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的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1 缔约各方重申,他们在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的合作是建立在各国政府增进互利,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为东北亚,特别是图们们江经济开发区各国和人民谋求更快的增长与持续发展的共同利益基础上的。

1.2 缔约各方将在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国际法准则,特别是在相互尊重各国主权和独立、平等、互利、和睦、友好的基础上履行本协议。

1.3 缔约各方将努力保证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对国际投资,贸易和商业的吸引力。

第二条 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委员会

2.1 缔约各方将建立一个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commission)”]。

2.2 委员会将由各缔约方一名副部长级政府官员和另外三名官员组成。

2.3 委员会将寻求对开发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地区的支持,促进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地区各国和各国人民的协商、相互了解和共同受益,以及促进经济、环境和技术合作。

2.4 委员会将寻求缔约各方的共同利益进行合作,获得持续发展的机遇,促进在缔约各方的投资,并促进在东北亚,尤其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在交通、电信、贸易、工业、电力、环境、金融和银行等重点方面的投资。

2.5 为工作便利,委员会可以设立下属机构。

2.6 委员会在其成立后的头两年内,每年定期会晤两次,之后由委员会报据一致意见决定会晤时间,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某一缔约方的请求可由委员会主席召集特别会会,但这种请求应得到其他两个缔约方的支持。

2.7 委员会主席由各缔约方按国别英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会议地点由委员会协商一致后决定。

2.8 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后做出。

2.9 委员会将成立缔约各方专家组成的秘书处,也可聘任国际专家成为秘书处成员或顾问,如果该委员会提出要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其他国际组织可向秘书处提供帮助。秘书处将在委员会权限内制定和监督图们江地区开发计划的工作方案及各项后续计划。

2.10 缔约各方通过委员会协商一致后,可以邀请对此感兴趣的其他东北亚国家政府加入该委员会。

2.11 对此感兴趣的政府、国际组织及国际金融机构,如果得到缔约各方通过委员会协商一致后发出的邀请,可成为该委员会的观察员。观察员将无权参与该委员会的决策。

2.12 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为英文。

第三条 其他

3.1 鉴于此协定的意图,本协定中的“图们江经济开发区”指位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相邻地区,经与其他各缔约方协商并通知各缔约方可随时修订其范围。

鉴于此协定的意图,东北亚系指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对缔约方互利的项目展开的其他缔约方接壤领域。

3.2 本协定需履行缔约各方国内法律程序并自该缔约方将完成法律程序的最后文件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生效。

3.3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除非缔约方在协议到期前六个月另外达成协定,该协定将自行以十年有效期连续顺延。

3.4 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修改该协定。修改该协定的建议应提交给委员会主席。主席在收到建议三十天内将建议散发给各缔约方。委员会应在最近的例会上讨论各修改建议。缔约各方达成一致后方可通过修正案。

3.5 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退出该协定,但须于正式退出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其他缔约方,六个月期满时,该缔约方的退出生效。

3.6 缔约双方或多方在有关该协议的解释及适用方面产生争议时,应相互磋商,以求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谈判或其他自愿的和平手段解决争议。

3.7 本协定的解释和应用,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根据协定各条款在文本中的常规意义,并考虑到其宗旨和目的。

本协议,用英文书就,于1995年12月6日在纽约市签订,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将经核证的副本交付缔约各方,并将该协议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环境准则谅解备忘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俄罗斯联邦各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对以下达成一致。

宗旨

缔约各方确认总体目标是按以下各点实现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地区)环境上健康持续发展。

1.在《关于建立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协商委员会的协定》中缔约各方所承担的义务;

2.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达成的一致;

3.国内法律和法规及双边、多边环境协议的要求;

4.以及由缔约方作为成员的多边开发银行的环境要求。

鉴于此谅解备忘录的意图,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应指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俄罗斯联邦的领土疆界内的那片区域,经与其他缔约方协商并通知各缔约方可随时修订其范围。

鉴于此谅解备忘录的意图,东北亚指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如附件中所描述)及对缔约方互利的项目展开的其他缔约方接壤领域。

各缔约方确认他们互相合作与协调来保护与改善本地区环境的意向,并且在不破坏任何缔约方、任何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地区环境的情况下,在本地区开展各种开发活动。

各缔约方将在指导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国际法准则,特别是互相尊重各国主权与独立、平等、互利和睦邻友好的基础上履行此谅解备忘录。

环境评估、调节及管理

1.1 缔约各方同意进行国内有协调的及共同的努力去收集、对照、共享,兼容及分析相关的环境标准和其他区域数据,辨别及弥补数据空缺。

1.2 缔约各方将进行联合(定期更新)区域环境分析,对经反复研究的整体地区发展规划在当地、国家、区域以至全球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联合制定区域环境调节与管理计划,以防止调节对环境的危害,基于区域环境分析及其他相关数据促进环境的改善。

1.3 假使需要某些法律法规、协议或政策来保持这一地区环境良好的持续发展。缔约各方将准备并采取适当的国家法律、法规、双边和多边的环境协议或政策,包括区域的、次区域的和国家机构的安排。

1.4 区域环境调节与管理规划将包括合适的措施,包括但不局限于土地使用管理规划,以及为以下行动的实施所确定的日程安排。

——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潮湿土地,薄弱的沿海地区,森林及敏感的生态系统;

——生物多样化的保护,包括受到威胁的或处于危险中的物种及其栖息地;

——建立自然防护区,公园及保护区;

——空气和水质量的保障及改善;

——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

——对危险及固体废料的健全的排放、管理、处理及转移;

——应急计划及排泄防护;

——环境卫生;

——有毒物质的利用和搬运;

——有效地生产和利用能源;

——监测污染及环境条件。

1.5 缔约各方将举办(或应邀举办)一次具体项目的“环境评估”并准备(或应邀准备)一次具体项目的“环境调节及管理计划”,是针对该区域任何具有重要潜在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的计划,这一具体项目的“环境评估”及“环境调节管理计划”的准备工作将由项目所在地的缔约方领导并将包括其他受影响的缔约方专家。

1.6 缔约各方进一步就相互间协调与合作达成协议,以确保在该地区的开发规划活动中考虑到该地区的成果及具体项目的“环境评估”,并履行区域的及具体项目的“环境调节及管理计划”。

1.7 所有的“环境评估”及“环境调节及管理计划”将按照国际承认的程序和原则来进行。

缔约各方的其他环境责任

2.1 缔约各方将单独地或与其他各方合作,就其在该地区的活动努力完成国际环境协定的宗旨和标准。

2.2 缔约各方就其在该地区的活动及履行各自国家的环保法律时将与其他各方协调,并考虑到使这些法律逐步协调的建议。

2.3 缔约各方与其他方共同合作,通过科学技术知识交流、技术转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特长和经验的共享以及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加强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

2.4 缔约各方在本地区开发和环境计划进程的适当的阶段,将对受影响的市民和感兴趣的民间组织提供咨询、信息和参与的机会。

2.5 缔约各方将提供或寻求必要的资金来准备环保评估和环境调节及管理计划,并履行本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其他环保责任。

其他条款

3.1 缔约各方将在履行本谅解备忘录的机构安排上取得共识。此项机构安排应与“关于建立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协商委员会的协定”中的规定一致。

3.2 该谅解备忘录须履行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法律程序,并自该缔约方将完成法律程序的最后文件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生效。

3.3 缔约各方达成共识后可邀请东北亚感兴趣的国家政府加入此谅解备忘录。

3.4 本谅解备忘录自生效日起有效期为十年,除非缔约各方另外达成协定,将以十年有效期连续顺延。

3.5 缔约一方打算退出备忘录必须在六个月之前向其他各方递交书面通知。该(六个月)期限期满时,该缔约方的退出生效。

该谅解备忘录于1995年12月6日在纽约市以英语形式完成,将呈交联合国科书长,由其向缔约各方转交经核证的副本并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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