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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政行为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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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基本方略又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列入了国家根本大法。这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政府行政机关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使命。因此,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每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能否正确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规范。但是近年来,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却时有发生,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增加的趋势。违法行政行为不仅常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还影响和破坏来之不易的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因此应该引起各级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

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行政机关的主体不合法,即超越职权范围、随意扩大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主体的合法性是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首要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行为的合法主体必须是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因此,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只能根据法定的授权并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相应的行政行为,才具有行政主体的合法性。如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合法的行政管理主体。但其对军工产品的质量问题则无权监督管理,而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授权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又如同为产品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则由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监督管理的主体。再如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行为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范围所作出的行政行为,都会因行政机关主体的不合法而导致该行为违法无效。

2.越区域或越级管辖。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只能在所辖区域内行使管理权。如果未经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批准,行政机关超越所辖区域作出的行政行为即为无效行为。行政机关还应遵守级别管辖的原则。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如果县级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权限审批,即为违法无效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程序随意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还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践中,因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引发纠纷甚至行政诉讼的现象较为突出,最终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甚至造成国家赔偿的也不在少数。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向行政拘留相对人开具的处罚决定无编号、不填写和告知相对人复议权利、复议机关;行政执法时以白条代替法定的统一印制的查封或扣押财物清单;越区域管辖先斩后奏,事后办假手续;不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告知听证权利等。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弊端,行政程序立法滞后。一些行政法律、法规或缺少必要的程序规定,或规定的过于笼统、简单,不利于监督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幕后交易、私下交易,容易助长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各级行政机关应该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到程序法独立存在的价值和作用,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程序治国,依法行政的实质是依程序行政。

4.行政机关联合执法问题。因这种执法方式具有声势大、对违法行为威慑力强等特点而常被许多行政机关采用。但联合执法本身是一种临时组合的、粗放性的行政行为,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弊端:①行政主体混乱。多家行政机关打破各自的职权范围共同执法,或以联合执法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等临时性机构名义,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极易造成行政主体混乱、越权行为和无权行为等主体违法行为。②易违反法定程序。各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都有各自的法定程序。在联合执法中,各行政机关为达到轰动效应而忽视程序的做法时有发生,并且多家行政机关联合行动应适用何种法律程序,目前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法规并未有统一规定。③易造成权责不清,互相推诿。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常因事前无明确的分工,个别部门只顾争抢处罚权而不愿承担责任,出了问题又互相推诿,致使一些案件有头无尾,久拖不决,案件在各行政机关之间漫游,最终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复议无门,投诉无路。

违法行政行为的危害是严重而广泛的。首先,违法的行政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而这一点却常常为人们所忽视。作为参与制定法规、条例和颁发各种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这既是它的权力,又承担着执行义务,若自身不能执行和遵守,又何以实现依法治国、治省、治市的战略宏图?又怎能用法律的武器去教育、管理和约束别人。其次,违法行政行为不仅直接影响破坏着法律的尊严、权威和公正,而且也影响和降低了行政机关自身的形象和威信,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不利于政通令行和建立法制的社会秩序。再次,违法行政行为在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给相对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侵害。法律意识较高的相对人往往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致使行政机关败诉及赔偿。由此,违法行政行为还容易产生不应有的社会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

综上,笔者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安邦大计的首要环节。各级行政机关应该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杜绝和根除违法行政行为,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树立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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