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一些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试点工作。1996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率先提出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1996年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经过1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阻碍了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进程,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