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解决辽宁省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严重不足问题的几点建议
在线阅读 收藏

近年来,辽宁省法律援助案件呈成倍增长态势。全省2006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0.6万件,2007年为1.2万件,2008年增至2.2万件,2009年达到3.2万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辽宁省法律援助事业的深入发展,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截至2009年末,辽宁省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共有530人,其中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仅220人。辽宁省14个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中,有6个市级机构只有2~3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辽宁省省60%以上的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只有1名专职律师,这一情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由于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的严重不足,2009年辽宁省有2万件法律援助案件不得不委托其他机构的律师办理。

按照国家司法部关于市级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不少于3~5人的要求,结合辽宁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现实需要,辽宁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至少应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一倍,为此,笔者特提出如下建议。

1.招聘省内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充实法律队伍。近年来,一方面,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尤其是县区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因缺乏专职法律人才而难以满足越来越多的受援群体的需要,急需增加专职人员。另一方面,省内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现象也比较突出。据了解,除少数毕业生考取公务员和读研外,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很难找到与专业相关的工作,导致法学专业人才的浪费。在就业难的形势下,应聘到各律师所担任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对收入的要求不超过2000元/月。因此,招聘省内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是一举两得的措施,既可以解决部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也为法律援助机构充实了新生力量。

吸引法学专业毕业生到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可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一是现有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招聘专职人员时,可优先招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二是对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但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满二年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2.增加合同制和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辽宁省现有法律援助机构中专职人员主要是占编制的专职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鉴于短期内大量增加编制存在困难,可对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编制上进行创新,就是在目前较为单一的参公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之外,允许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招聘一些符合法律援助工作要求的合同制律师和临时性法律工作者。

目前辽宁省约2/3的法律援助案件委托社会上其他机构的律师办理,每件案件补助费约为1000元。法律援助机构增加合同制和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表面上看增加了业务经费开支,但也节省了大量的社会律师办案补助费。因此,法律援助各项费用在总量上未必增加,甚至有可能减少。

3.进一步理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定位。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变更为“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这标志着国家对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的强化。截至2010年4月,全国32个省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中,北京、河北、黑龙江、吉林等22个省市的省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已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序列。广东、云南等省还成立了作为司法厅直属行政机构的法律援助局。重庆市从2007年开始就将所有设在县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吸引了众多优秀律师加入法律援助律师队伍。而在辽宁省,省、市级法律援助机构被列为参公事业单位,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被列为行政事业单位,这与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和今后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事业人员与公务员的身份区别显而易见。这种现状无形中阻隔了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行政机构等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交流,影响了工作效果。

为此,辽宁省应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应积极与编制、人事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将省、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纳入公务员系列,将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列为参公事业单位,更好地吸引各类法律人才加入法律援助队伍,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4.严格落实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如果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专项经费,就等于没有扶贫资金一样,无法履行法律扶贫的政府责任。而目前辽宁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不足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据了解,2009年,大部分地级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不足50万元,锦州、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等市还不足15万元,有40个县区至今还没有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部分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和办案设施缺乏,人员开支紧张,业务经费缺口较大,难以扩大法律援助业务。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并认真担负起法律援助这一政府责任,按照《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要求,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相协调。

鉴于法律援助机构在缓解信访压力和解决大学生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可以考虑从省信访稳定专项资金和大学生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一部分,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经费的补充。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