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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困境与出路——兼论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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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法院的审判环节并没有处于中心地位,这首先表现为在立法设计和组织结构上没有把审判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其次表现在刑事诉讼实际运行中,法院并没有具备审判中心主义所要求的权威和地位。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做出调整和改变,刑事诉讼制度必须要紧紧围绕审判中心而建构;包括侦查、起诉等在内的全部刑事诉讼活动必须要紧紧围绕审判活动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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