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规则近百年来以人为设计为主,并以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正式金融规则形式存在,这引申出安排哪些机构来制定这些规则和由谁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的现实问题。对机构型、功能型和目标型的监管组织设计的理论分析,或针对银行监管是否应从央行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专题探讨,主要是从最优执法的角度设计相应的金融监管组织框架。但是,从各国的监管实践来看,为了规范人们的金融行为和维护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除了执法功能以外,实际上还被赋予一定的立法权,这说明以上理论缺乏对监管组织立规因素的探讨。
——金融监管组织设置的选择,除了考虑组织设置的最优执法设计以外,还要兼顾组织设置中立法权的公正和效率问题。从逻辑上讲,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越完备、法治程度越高,赋予金融监管组织的“剩余”立法权就越小。反之,法治程度较低的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的立法权相对较大。因此,对于法治国家来说,规则协调问题就成为监管组织设计应考虑和兼顾的重要因素。
——中国是否应该借鉴或者效仿国外的经验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本书从金融监管组织安排的角度进行评述,分析已有理论的缺陷和不足,并从“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的角度对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安排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在政府金融监管层面设立一个专门的金融规则制定机构,把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的“剩余”立法权统一起来,有利于提高政府金融监管目标与金融法律目标的一致性、完善监管者的激励机制设计、提高执法效率并降低金融机构俘获金融监管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