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给予论争论的背后内隐一个更为基本的观点:知识论是规范的事业。从词的来源看,规范一词源自拉丁语norma,字面意思是指称建筑工人用作测量之用的“测角器”或“铅垂线”,后来罗马法学家将其引申为“标准”“规则”与“规定”之意,用以规定人的行为或令其承担义务。在哲学中,规范都被理解成标准或规则。说某一行为是规范的,就是根据某一规范、标准来实施某一行为。当我们评价信念或推论被确证或没被确证好坏、理性或非理性时,广义上说,我们是做出规范的判断。确证、信念本身就是规范的概念。认知规范就是告诉坚持规范的个体如何以其信念来做到行事的规范。说持有某一理性的信念就是说持有正确的或者是允许的信念。但目前学界对规范的本质的论述尚无定论,存在很多争议。在这些争议中,主要存在实践的或伦理学的规范与认知规范之间的争议。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本书论述的规范限定在知识论中。
考虑到规范的概念经常与其他相关术语联系在一起,因此,要更好地理解规范,需要简单地厘清规范与其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一,规范与理性的关系。规范的概念常常与理性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因为规范的概念涉及某人应该做的或应该思考的,在此意义上理性是规范的,因为它规定了某种行为。但是理性在规范上不同于某人有理由去做或去思考做某事。
第二,规范与价值的关系。一般都认为要区分两种规范的概念:一是义务论的,以应该、正确的或错误的、许可等来表达;二是目的论的或价值论的,以善、恶、有价值的、美德的或有瑕疵的来表示。目的论的描述无法解释有关缺乏价值的主题的信念为何对认知评价是合理的。有关认知规范性的主要问题在于是否在义务论上根据认知规范来表达,或根据价值为基础的概念来表达,或者是否一种对另一种具有优先性。规范性与目的或目标的关系是指规范的判断用以评价获得目的或目标的有效性。在此意义上,规范判断是有关实践理性的判断。当我们谈论有关道德的确证行为时——我们在道德上应该做的,相关的目标就是产生道德上的善且应该实施的行为就是有益于产生道德上最佳的目标的行为。相似的是,当我们谈论有关知识时,即我们应该认知的,要做的就是描绘某人在认知上应该相信的相关的目的或目标。
第三,规范与自然主义的关系。在当代哲学中,探讨知识论中的规范离不开对自然主义的探讨。自从奎因提出自然化知识论(Naturalized Epistemology)以来,哲学界对描述与规范的理解产生了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