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国具有很长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前,苏维埃地区工厂中就已经普遍实行了集体谈判政策。20世纪5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兴起以及私营企业的公有化,集体合同制度逐渐被废除。直到改革开放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集体协商制度才再次成为政府政策关注。在1992年的《工会法》和1994年的《劳动法》中,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法律确认,工会被赋予与企业雇主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中华全国总工会是集体协商制度最重要的主导者和推动者,除了集体协商制度拥有维护国家稳定的政治性考量外,也有其为了摆脱市场化困境突出自身地位和角色的深层意图。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内容的市场化进程给传统的工会制度和基础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随着大批国有企业的消失,工人从过去单位制的“集体固定”被迫走向劳动力市场的“个体流动”,以往工会在国有企业的群众基础受到直接削弱。同时,市场化初期的“厂长负责制”也带来企业权力架构的全面变化,党和国家退出企业具体的经营过程,管理者权威主义全面兴起并完全控制工作劳动场所,以往工会作为约束企业行政的平衡结构被打破。此外,城市劳动力就业制度被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统包统配、能进不能出的固定工制度被废除,劳动力配置城乡封闭的模式被根本突破,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流动并进入非公领域,工人权益受损事件大量爆发并引发社会同情和关注,同时引发对工会的批评和质疑。而地方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视也对工会造成结构性阻碍,而地方工会往往也只能服从地方党政目标。为了应对不断弱势的工人群体以及不断下降的社会政治地位,全总有必要重新调整自身的职能和角色,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集体合同制度无疑为全总的转型提供了机会。通过这种制度,工会不仅可以形成除劳动法以外的第二道工人保护机制,更重要的是可以取得与企业管理层相等的地位,通过稳定劳动关系来提升自身在企业和社会的影响力。值得一提的是,全总最开始使用的是“平等协商”的提法,“平等”一词就是为了突出工会意欲与企业行政分享权力、要求更多的民主参与的主张。1994年12月,时任全国总工会主席的尉健行把“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作为牵动工会整体工作的“牛鼻子”,并制订了系统的目标和计划,随后,大规模集体合同运动在全国展开。当然,出于政治性考量,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从设计之初与西方集体谈判制度就有着众多差别,这也决定了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践具有了一定先天不足的缺陷,并形成了一系列困境。这些困境伴随着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形成了劳动关系各主体力图摆脱困境的各种探索,并悄然地改变了中国集体协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