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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之外的公民参与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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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章我们曾经指出,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二者的适用场合是不同的。狭义的司法仅指法院审判,出现在权力分立和制衡的语境之下,其目的是区分司法权与国家行政权力的边界,保持司法权力的纯洁性。据此有学者对公民参与司法采取狭义理解,将之等同于公民参与审判。本书的观点是,对于公民参与司法语境下的司法概念,适宜采用广义用法,具体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由于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侦查权和检察权的性质尚存争议,所以审判以外的诉讼活动如公民参与经常深刻地影响着法院的审判行为和整个诉讼程序;第二,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人民群众在刑事司法活动的各个阶段都有不同形式的参与,我国目前司法权理论的发展,以刑事诉讼为例,从侦查、起诉一直到审判、执行,都有参与的可能与空间,而且在这些不同的诉讼阶段也都有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实践。如果我们仅仅对司法做缩限解释,则不利于对公民参与的各种方式做全面的规制,公民参与语境下的司法概念应当覆盖从侦查到执行的整个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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