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业法律规制早期呈现实践先于法律、规制分散化与规章化的特点,1999年颁发的《合同法》虽创造性地单独设章规制融资租赁,但其过于原则化、不具有较强操作性等缺陷,导致司法适用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不时出现。为解决这一难题,扩大法律适用的覆盖面与加强统一性,规范融资租赁业稳定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相关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履行、解除以及当事人违约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但融资租赁业仍存在登记公示、取回权、标的物范围统一等方面的诸多问题。需要在原有的立法基础上,加快统一立法进程,以有力推动融资租赁业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