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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外诉前证据收集的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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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内容,证据收集(包括诉前)也是在一定诉讼模式下发生的,也必然受到诉讼模式的影响。在诉讼法学理论界,一般以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何者具有决定诉讼实体内容的支配权为标准,将民事诉讼模式区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基本类型。根据当事人和法院在诉前证据收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以将民事诉前证据收集抽象为两种模式:一是由当事人主导的诉前证据收集模式;二是由法 院主导的诉前证据收集模式。在制度实践中,采用这两种诉前证据收集模式的代表性国家分别是英国和美国、德国和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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