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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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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问题在学理上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方面与“证据收集” 被长期隐形于“证据调查”的躯体内有关,人们总是用证据调查取代证据收集;另一方面又与“证据收集”总是被辩论主义和证明责任原理下的“证据提供”遮断受关注的视线相牵连,似乎证据提供就意味着证据收集。事实上,证据收集是一个独立的概念,是与证据调查、证据提 供极易混淆、很难辨明但又必须加以区别的概念。证据收集意在取得证据,证据提供重在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据调查则指向审查证据。在逻辑 上,收集证据与证据调查和提供证据的顺序应当是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据调查,前者依次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则是前者正常的逻辑后果。可见,三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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