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样对受害人的认识,就有什么样对受害人的救济行动。对受害人地位和状况的判断既是主观命题也是客观命题。有三种关于救济受害人的理论:道德怜悯论、宗教救赎论和权利救济论。怜悯论和救赎论是关于他者和有关他者的救济观。他者救济观可以改善受害人的境况,或多或少减轻受害人的痛苦和不幸,却忽视了受害人自身的主体价值,导致“被救济”的温和式家长制效果。权利救济论是关于受害人自我救济的观念和理论,强调了受害人在救济问题上的主体资格和自由,关注避免或减轻苦难的社会和制度因素,实现了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的内在统一,推动了救济理论和实践从“被救济”向“自我救济”的转变和发展。在走向权利的时代,赋予受害人自我救济的制度品质,有助于建构与权利观念相契合的现代救济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