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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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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人权条约的传统分类,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包含被称为“第一代人权”的基本权利,比如:生命权、人身自由与安全、禁止奴隶制度、法律人格的承认、隐私权、宗教信仰自由、对少数人的保护等,这些权利又被称为“消极权利”,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通常通过国家的不作为来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制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实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任何一个健全社会得以存在、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些权利不能单独存在,还要有其他的制度,如完善的政府组织、具有民主共识的国民、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相配合。在这一切都还没有建立或者不够健全时,社会依然要生存,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就表现为实现程度不一的各种变体。

从中国近代化转型之初,中国革命就渐次展开,以诸多追求理想社会状态的现实措施来推动社会转型的深入,直至当下。说到底,权利是一种社会实践,其目的是实现具体的人的尊严和业已制度化的作为基本权利的人的潜能。从来权利都不可能从天而降,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人赋”的,它产生于人的活动,体现了一种对人的潜能的特定道德观的社会选择。就如人权学者唐纳利所言,权利“是一种自我实现的道德预言”。11546359近代以来中国制度改进的这种“非现实性理想—现实性非理想—现实性理想”的发展过程,决定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形态及特征,亦使相关权利呈现出一种曲折中上升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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