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降,充分地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既是国民也是政府所追求的目的。而此种权利的实现,需要深入地进行社会变革,而此种变革又要以政治变革为前提。在政治建设未完成,社会改造未开始的时候,叙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为时过早,所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体现在中国宪法中,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晚清到北洋,在此阶段,政治经济变革刚刚开始,宪法以政治转型为中心,对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基本不涉及。
第二个时期是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党在形式上统一中国后,政治问题得以初步解决,经济建设得以初步展开,这时,宪法中开始较多地出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规定,并在实践层面展开了一些实验和尝试。然而政治的发展决定了社会变革的力度,虽有关注民生的愿望,但政治变革仍是时代的主题,故而宪法中规定甚多,实践中展开的却较少。
第三个时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首先对社会进行了深入而彻底的改造,并构建了有效的管理体制,这时,在实践层面,国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才得以实现,比如教育之权利、享受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之权利等。但此方面的权利是要以经济实力为后盾的,所以,更全面的实现还要等到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当下持续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