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又称工作权,是“以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有劳动报酬的就业机会为核心,劳动者享有的因劳动而产生或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各项权利的总称”。11546502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被规定在根本大法中,最早见于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此后,各国的立宪实践都十分重视对劳动权的保护。我国宪法史上对劳动权的规定,始于中华民国时期,1949年后的历部宪法也不同程度地保障了劳动权。随着国家经济制度以及对劳动权基本理论理解的不断演变,反映在宪法文本中的对劳动权的保障也相应有所调整。只有理解了宪法文本中劳动权条款的演进过程以及原因,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劳动权在今天对我们意味着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