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现行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产权制度的理论模式是以股份制的原则为核心,少量保留了合作制的某些因素;它是乡镇企业制度创新所形成的一种混合型、多样化的企业制度。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取决于各个企业的股权结构,每一种类型的产权制度安排都有其鲜明的特点和存在的合理性。在制度安排上基本适应了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农村生产要素和市场供给的现实状况以及制度环境的基本要求。但不同产权结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不同程度的不稳定因素,其发展前景也各不相同。
在改革实践中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微观组织制度建设中一种重要的选择形式,在农村经济增长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到1996年底,全国农村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约300多万家,其中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14.35万家,占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9.3%;改制企业职工726万人,占乡村集体企业职工总数的12%;改制企业完成增加值1452亿元,占当年乡村集体企业工业增加值的14.2%。
本文将从理论上对合作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加以比较,简要回顾国内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研究状况,评析决策部门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基本概念的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比较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产权制度的理论模式与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制度安排,由此得出几点初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