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禁止错误之法律效果——为故意理论辩护
在线阅读 收藏

在台湾2005年的刑法总则修正中,立法者依据罪责理论的原理,将不可避免禁止错误的法律效果修改为阻却罪责。不过,本文将指出,罪责理论并非贯彻罪责原则的最佳方案,其将不法意识视为故意以外的独立罪责要素,使禁止错误的行为人受到比构成要件错误的行为人更不利的待遇,是迄今仍找不出合理根据的做法。相比之下,故意理论将不法意识视为故意的组成部分,平等对待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的行为人,才是合理的出发点,至于罪责理论批评其造成难以忍受的可罚性漏洞,以及不当地优待习惯犯与确信犯,都是言过其实的指摘。依此立场,故意固然仍是主观不法要素,其内涵却产生大幅的变化,难以和现行法相符合,有待立法者修法。

帮助中心电脑版